拆借资金借据:拆借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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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出资金公司 │ │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及帐号│ │ ├─────────────┼────┼───────────┼───┤ │拆入资金金融单位│ │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及帐号│ │ ├─────────────┼────┴───────────┴───┤ │担 保 单 位│ │ ├──┬──────────┴────────────────────┤ │ │1.拆借资金额度人民币 │ │ ├───────────────────────────────┤ │ │2.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到期│ │ ├───────────────────────────────┤ │ 共│3.利率 月息 分 厘 毫 丝 忽 │ │ 同├───┬───────────────────────────┤ │经遵│ │利息从 年 月 日起息,三个月以内期限的,到期时利│ │双守│4.清算│随本清;三个月以上期限的,由乙方按季结息电汇甲方;本金于 年 月 日前电汇甲方利息差额│ │研特│ │一并计息在本金内。│
│究立├───┼───────────────────────────┤ │协此│ │甲方按起息当日清晨将款项电汇乙方; │ │商据│5.划款│乙方归还本息时务于结止日清晨将款项电汇甲方;双方均按划│ │,│ │款日起止利息。│
│甲 ├───┼───────────────────────────┤ │方 │6.逾期│到期未能归还,逾期部份按日息计3/10000收罚息,由乙方主动│ │同 │ │计还甲方。│
│意 ├───┼───────────────────────────┤ │拆 │7.用途│ │ │借 ├───┼───────────────────────────┤ │资 │8.借据│本借据经双方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盖章后,自签订日期起生│ │金 │ 生效│效;外系统金融单位拆借资金时,还须有担保单位加盖公章、│ │给 │ │法定代表人盖章。│
│乙 ├───┼───────────────────────────┤ │方 │9.借据│甲方接到乙方所归还的款项,经查收本金及利息无讹后,本借据│ │, │ 终止│自行终止;否则,需查对、查询待本利清算后才能告终。│
│议 ├───┼───────────────────────────┤ │定 │10.调│本借据在执行期间如遇国家调整利率,其拆借资金之利率经双│ │下 │整事项│方协商后作相应的变动;或按原利率即刻还款,重新订立新借据│ │列 │ │。│
│条 ├───┼───────────────────────────┤ │款 │11.责│所拆入资金的用途应受信贷计划制约,要符合金融政策和信贷│ │ │ 任│原则,如有违反者乙方自行负责。│
│ ├───┼───────────────────────────┤ │ │12.担│外系统金融单位拆借资金,必须有担保单位,如乙方不履行借据│ │ │ 保│条款时,其担保单位要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 │ 拆出资金单位: │ 担保单位: │ 拆入资金单位:│ │ │ │ │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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