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经济法的法侓地位

摘要:经济法地位问题一直是法学界争论的焦点,经济法地位问题其实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明确经济法的概念,证明其独立性和重要性,并在理论和现实的基础上对相关部门法加以区分。

本文谨从经济法的概念入手探求经济法独立性,并在回顾经济法历史演进的基础上分析论证经济法历史上是重要的法律部门,而且现实仍是重要的法律部门,当然要更加明确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还须与相关的法律部门进行比较,最后以经济法的特殊性分析经济诉讼和经济审判。

关键词:经济法,法部门经济法地位 经济法地位问题其实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明确经济法的概念,证明其独立性和重要性,并在理论和现实的基础上对相关部门法加以区分。

一、经济法独立性 经济法地位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问题,而进一步研究其实重要的就是经济法独立性问题,这个问题是上个世纪以来法学界争论的焦点,可以肯定的说经济法是一个部门法

前面已对经济法的概念进行了分析,下面具体就经济法独立性进行研究。

判断经济法是否为部门法须确立一个明确的部门法划分的标准,而不是不顾现实自封为部门法

部门法的划分有对象说,对象加方法说,还有方法说,还有目的说等。

按照多数的观点认为特有调整对象和方法是划分的标准。

但方法相对于对象来说是次后的,特有的调整对象才是关键,任何法律部门都有其调整对象,这是划分部门的根本标志,它是指法律部门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5);.虽然有人对这一传统的划分方法提出了质疑,但他还是不得不承认,对经济法的基本界定说还是应当立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及其根本特征,否则经济法就成了无本之木,无异于空中楼阁,经济法的科学性也就值得怀疑(6);.在前面的定义中已经阐述了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协调关系

这种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国家经济机关,另一方则是市场经营的主体,大到公司企业集团,小到“户”(7);这种经营的单位。

从客观上说,经济法调整的的对象是一种社会关系,具体说有宏观调控法(或者宏观经济法)、市场规制法、经济组织法等方面。

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金融财税等,市场规制法包括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以及产品质量法等方面的内容,经济组织法主要包括了公司企业法等方面的内容。

调整对象基本上就决定了经济法独立性和特殊性,在经济的管理协调过程中会使用包括民事、行政等方面的调整手段,这并不会影响经济法的独立地位,现实的情况非常复杂,使得国家必须用多方面的手段进行调整

另外经济法也不是没有自己的调整手段和方法,如“经济不名誉”处罚等。

所以从理论上来说经济法有明确的调整对象并辅以一定的调整方法,它就具有作为一个法部门独立性,应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经济法与相关部门法关系 前面仅从理论上以部门划分的标准阐明了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同时就经济法存在的重要性进行了分析和论证,但若要进一步明确其部门法地位,须与相邻的部门法加以比较,不能区别就难说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涉及公私权利的问题,一方面它与民法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方面它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与行政联系紧密,所以准确的区分经济法民法和行政法的关系才能说明经济法的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相较而言,其他部门法就没有什么可比较的必要,本文由于篇幅的限制,也不打算与民法和行政法之外的部门法相比较。

民法相比较,双方调整关系主体明显是不一样的,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经济法则是调整的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管理协调关系,与人身关系无关。

明确的区分经济法民法是为了让公权利不干预私权,让市场经济按价值规律发挥最大的作用。

经济法民法并不是对立的,经济法民法的重要补充,可以说民法经济法的基础,经济法民法的保障。

举例来说,在消费者权利保护方面,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商家和消费者的关系,但是《民法通则》在制定时忽略了一点就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可能有平等的关系和不平等的关系,很显然,商家在信息力等方面占有了绝对的优势,如果完全按照民法调整的话显然不利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这种情况下,就必须以国家或社会的力量涉入这一关系中,通过调整国家与商家的关系从而达到双方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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