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全区经济发展的工作规划”政府工作计划]长江经济带规划和发展

、主要奖励政策区政府按今年全区财政收入安排财建设基金专项用对全区济发展奖励

()鼓励企业加快发展鼓励企业增加税收对当年实现区财政收入万元以上、进入全区前名、增幅达到以上二产企业奖励企业领导班子万元

对当年实现区财政收入万元以上增幅列前名二产企业奖励企业领导班子万元

对当年实现区财政收入万元以上、进入全区前名、增幅达到以上三产企业奖励企业领导班子万元

对当年实现区财政收入万元以上增幅列前名三产企业奖励企业领导班子万元

对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其实现区财政收入比上年增长部分奖励企业领导班子;对当年实现区财政收入万元以上增幅达到以上农业企业按其财政收入增长以上部分奖励企业领导班子。

该项奖励奖金总额用奖励企业主要责人。

鼓励增加规模企业数量。

乡镇(街道)年每净增规模企业奖励万元;对新增规模以上企业健全财档案并如实按期向统计、财政、税等部门报送报表奖励万元

鼓励加投入对年完成生产性固定产投万元以上投额全区前名工业重项目对项目业主给予奖励

完成投额亿元以上(含亿元)奖励万元完成投额亿元以上(含亿元)奖励万元完成投额亿元以上(含亿元)奖励万元完成投额万元以上(含万元)奖励万元

对年完成生产性固定产投亿元以上(含亿元)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奖励万元完成投额万元以上(含万元)奖励万元完成投额万元以上(含万元)奖励万元完成投额万元以上(含万元)奖励万元

其他企业项目年完成生产性固定产投达到工业重项目标准并予以奖励

完成(万元以上)生产性固定产投总额亿元以上(含亿元)乡镇(街道)奖励万元;对完成投总额亿元以上(含亿元)乡镇(街道)奖励万元;对完成投总额亿元以上(含亿元)乡镇(街道)奖励万元

鼓励企业争创名牌。

对年获得国驰名商标、国名牌企业奖励万元;对获得国免检产品、省著名商标、山东名牌企业奖励万元;对年获得国绿色食品标志企业奖励万元;对年获得国无公害食品认证企业奖励万元;对年获得省无公害食品认证企业奖励万元

全区工业企业开展夺星创优争先活动(具体考核办法见附件)其他各类企业参照工业考核办法评选并表彰奖励

该项奖励金由区财政担。

鼓励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

年被国科技部认定国级火炬计划重高新技术企业、被省科技厅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企业万元万元

(二)鼓励外贸发展鼓励外贸出口按全年出口创汇总量和增幅两项因素(总量与增幅比∶)综合考核对排前五名乡镇(街道)区委、区政府授予“全区出口创汇工作先进单位”称并奖励万元

按全年出口创汇总量和增幅两项因素(总量与增幅比∶)综合考核对排前五名企业区委、区政府授予“全区出口创汇工作先进单位”称并奖励企业法人代表万元

鼓励利用外年终按实际到位外和合利用外进行考核对当年实际利用外万美元乡镇(街道)和部门奖励人民币万元每增加实际到位外万美元增加奖励人民币元;对当年完成合利用外万美元以上乡镇(街道)和部门奖励人民币万元

(三)鼓励开展招商引对年完成下达招商引计划指标(市外部分达到以上)乡镇(街道)、各开发区管委会、区直部门(含垂直部门)按市外万元(万美元)以上项目实际引额万分五给予奖励其余按万分二给予奖励超指标部分按万分六给予奖励

对完不成招商引任予以通报批评。

(四)鼓励乡镇(街道)加强财建设收入总量奖励

完成区政府下达财政收入计划乡镇(街道)各奖励万元

收入增幅奖励

对地方工商税收增幅以上部分按其形成地方财政收入提取奖励

收入位次奖励

乡镇(街道)年财政收入总量排序基础对年实现位次前移乡镇(街道)进行奖励每前移位次奖励万元

该项奖励政策可重复计奖。

乡镇(街道)累计所得奖励总额用奖励乡镇党委记(街道党工委记)用奖励乡镇长(街道办主任)其余部分由各乡镇(街道)奖励对财政工作有贡献人员。

二、主要扶持政策()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对新建畜牧养殖龙头企业年存栏奶牛头以上、肉牛头以上、肉羊只以上、生猪头以上、肉鸭(鸡)存栏只且年出栏只以上分别给予企业万元无偿扶持

对新建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年屠宰生猪万头以上年加工鲜奶吨以上、年加工肉鸡(鸭)万只以上且年建成投产分别给予企业万元无偿扶持

该项扶持金从区农发金列支。

(二)扶持林业发展区财政从农发金安排万元专项费用山区绿化造林。

有关乡镇(街道)按照区林业局规划提报绿化造林计划区林业局审核批准责采购绿化用苗供给乡镇

三、奖励扶持项目考核及政策兑现 ()凡合以上奖励扶持条件各类企业、单位年年初向区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成报告。

(二)区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受理申请及对申请进行论证考核核准确定向社会发布并依据相关政策兑现奖励扶持金。

成考核原则上剔除体制调整、政策变动等不可比因素按照口径计算确认。

(三)各项奖励扶持政策根据考核结年年初兑现。

对达到多项奖励扶持政策要项目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兑现。

(四)以上各项奖励凡明奖励金出处按照“谁受益谁奖励”原则奖励金由区乡两级财政担。

奖励乡镇(街道)、部门由区财政担。

四、其他奖励政策与见相抵触以见准。

五、见有效期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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