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XX县委巡察工作人员管理办法_

中共XX县委 巡察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巡察工作人员管理,确保巡察工作有效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XX县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县委巡察制度的实施意见》(福发〔2016〕24号)、《XX县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X发〔2016〕X号)要求,结合我县巡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委派出各巡察工作人员

第二章 人员选派标准 第三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四条 巡察工作人员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补充。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五条 巡察组采用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或书面审查)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专题汇报; (二)列席被巡察单位有关会议; (三)组织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四)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个别谈话; (五)召开座谈会; (六)受理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七)根据工作需要对被巡察单位的下属单位或部门以及巡察对象曾经担任过领导职务的单位延伸了解情况; (八)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财务等资料; (九)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 (十)开展专项检查; (十一)对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可以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专业机构协助; (十二)县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巡察组对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可以深入了解。

巡察组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六条 巡察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第七条 巡察期间,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察组可以将被巡察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察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巡察发现涉及州管干部问题线索,按规定上报州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

第八条 巡察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巡察工作人员在开展巡察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和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对本人成长地或长期工作地(单位)的巡察工作

第九条 巡察组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被巡察地区、单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属于巡察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应当了解而没有了解,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十条 巡察巡察工作应运用巡察管理系统,及时录入相关巡察数据,及时导出巡察数据并上报至县委巡察办,要求巡察组每周三上午务必报巡察数据。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一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谦虚谨慎、平等待人,勤勉敬业、勤俭节约,自觉接受监督,树立良好的作风和形象,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泄露党的秘密和巡察工作秘密; (二)不隐瞒或者歪曲、捏造事实; (三)不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为干部提拔和调整打招呼; (五)不居高临下、盛气凌人、口大气粗; (六)巡察组成员要严格按照(中共福贡县委办公室 福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贡县县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办发〔2014〕27号)规定标准自行用餐和住宿,不得接受被巡察单位的宴请; (七)不接受礼品,不在被巡察地区、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八)不参加庆典、剪彩等活动; (九)不得提出与巡察工作无关的要求; (十)自觉维护巡察组和巡察干部形象。

第十二条 巡察组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认真履行职责,正确处理好与被巡察单位的关系,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日常工作,不处理被巡察单位的具体问题,对重大问题不作表态。

第十三条 巡察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考核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巡察组成立以后,巡察工作人员不隶属原单位,只属于县委巡察组成员。

第十五条 巡察期间,巡察工作人员严格按时上下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巡察组组长应做好考勤工作。凡因病等特殊情况需要离开工作岗位时,必须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

第十六条 巡察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必须书面向县委提交请假条,由县委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离岗。

第十七条 巡察工作人员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全县各级各部门开展年度考核和评先评优工作时,应征求县委巡察办意见。巡察期间,巡察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在未经县委同意,擅自召回巡察工作人员的,取消单位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巡察工作人员未经请假擅自离岗的,取消巡察工作人员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向全县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委巡察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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