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转型过程中宏观与微观权力关系的渐进式变革(1)

[内容摘要]随着企业转型,企业的宏观权力关系从完全附属于政府主管部门、“五龙治水”、国资委统一行使所有者职能、到海外投资者对国有股东形成制衡。在微观权力关系上,企业经营者由政府官员性质、行政性“内部人控制”问题的产生,到海外投资者选派的独立董事代表的进入,加强了对“内部人控制”问题的约束。总的来看,这种政府主导型的改革对企业转型和宏观权力关系产生了显著影响,但微观权力格局的转换仍然相当艰难。中国论文联盟编辑。 作文 /zuowen/。

[关键词]国有企业;转型;权力关系渐进式变革 作文 /zuowen/。

Abstract: The transformation of SOE is going with the gradual revolution in power relationship. Macro power relationship switched from government appendix, managed by five government departments, state—owned assets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commission to abroad investor restriction. The micro power relationship switched from officer, insider control, to the restriction of insider control. From analysis, we find that the government dominant reformation has apparently influenced the switching of enterprise and macro power relationship, but has difficult in micro power relationship.   Key words: SOE; transformation; power relationship; gradual revolution      一、引 言      纵观国有企业近60年的发展轨迹,深入考察当今国企改革最前沿企业的实践,我们发现国有企业在转型的过程中,同时伴随着权力关系渐进式变革。在转型的过程中,国有企业政企合一、放权让利、现代公司制度,到一部分企业海外上市,企业制度和形态日臻完善。同时,企业权力关系也随之发生着渐进式的变革。一方面是宏观权力关系,即国有企业与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代表——政府、以及海外投资者等股东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是微观权力关系,即国有企业经营者与所有者指派的监督者如董事会、监事会等之间的关系(见下表)。 论文代写      二、第一阶段:政企合一      (一)政企合一的企业制度   从1949—1978年,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这一体制下,企业几乎没有任何自主权企业按照计划完成上级下达的目标,并实行统收统支的财务制度;政府对于企业的产品长期实行统购包销的办法;在企业领导体制上,一方面企业领导人完全服从于主管部门的领导,另一方面他们在企业中又是有绝对权威的领导人。在劳动工资体制上,国家对企业职工统包统配,实行全国统一的工资制度。      (二)宏观权力关系企业完全附属于上级主管部门   这种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导致了国有企业政府之间形成了一种完全的隶属关系,并隶属于政府权力格局。而在党和政府权力格局中,最高层是党和政府的领导机关,中间层次是政府产业各部,它们各自管辖着一定范围的生产部门,因而是企业直接的上级主管单位,它们决定着企业所有的生产计划、产品销售、原材料供应、产品价格、工资基金等方面的事宜。企业为第三层次,即国家工业部门层级结构的最低层。而政府各部的专业化总体上说是相当严格的,各部门间的资本如何流动不取决于企业或中间层,而是由经济的最上层决策机构决定。[1][2]这种政企合一的体制形成了政府全面参与和直接管理经济的职能,最终导致企业失去了活力。

简历大全 /html/jianli/      (三)微观权力关系经营者是党政机关任命的国家干部、企业的领导人   在企业领导体制上,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即党政机构任命企业领导人,企业领导人有与党政干部对应的行政级别,他们的首要职责是完成上级党政机关下达的各项任务。从经营决策的角度来看,所谓的“企业”只是一个生产车间,而厂长(经理)只是一个车间主任,而且严格地讲,这个车间主任(通常都是由党的书记担任)只是一个特殊的工人,他的主要任务是协调和监督普通员工以完成政府下达的生产计划而非经营决策。[3]   作为国家行政官员,工厂领导人的自身利益不是与利润而是与行政职务的级别联系在一起。工厂领导人获得晋升的方式是到上级行政机构或其他单位去担任级别更高的职务。但这种晋升至少会受到政府行政职位数量的限制,于是产生出另一种非正式的途径:由于规模是决定一个单位行政等级的重要因素,所以不断扩大规模就有可能使本单位的行政等级升格,从而可能使领导人的职务等级相应升格。扩大规模的途径是尽可能多地获得国家分配的资源,因为投资和劳动力使用对工厂来说都是无偿的。因此对工厂领导人来说,通过行政程序争取国家的无偿资源以扩大规模,远比通过高效率的管理活动创造较高的利润率来得容易。[4]另外,政府要求国有企业设立与其相对应的机构承担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能,各自办一个小社会,承担企业职工的养老、医疗、子女就业等工作,这就更加冲淡了经营者追求经济效益的动机。所以,这种政企业不分的体制使经营者不能给自己一个准确定位,难以把目标集中于经济效益,结果导致国有资本的低效率。 论文网      三、第二阶段:放权让利      (一)由政企合一向放权让利转变   由于传统体制下国有企业实际上是一种国家承担无限责任的工厂制企业政府大包大揽“养”成了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从而缺乏经营自主权和积极性。所以从1978—1993年间,国有企业改革政策的宗旨一直是以提高企业的积极性为目的的,通过扩大企业自主权、增加企业留利,实现政府企业的分权。[5]   1.放权让利。   由政企合一向放权让利转变是一个渐进调整的过程,并且是通过一系列的政策规定来实现的。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我国经济体制的任务,指出我国的经济体制管理权力过于集中,应该有计划地大胆下放,扩大企业自主权。1979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扩大企业自主权、实行利润留成等文件,并选择了首都钢铁公司等8家企业进行试点,拉开了企业改革的序幕。1980年6月底,试点企业发展到6600个,约占预算内工业企业数的16%。1983年4月,国务院颁布国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对国营工业企业一系列重要问题做出全面规定,首次明确企业是法人及其应拥有的15项经营自主权。1984年5月,国务院颁发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明确企业在生产经营等10个方面的自主权。[6]1985年9月,国务院批转增强大中型企业活力的规定,再次对企业经营自主权作了14条规定。 作文 /zuowen/   2.承包制——更大程度的放权让利。   为了进一步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1986年2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强调深化改革要围绕企业经营机制进行,推动了国企改革向股份制、租赁制、承包经营责任制等形式探索,由于承包制不改变企业所有制,又能与放权让利平稳衔接,政府企业都能接受,所以得到了较快的发展,而承包制的实质是进一步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1988年2月,国务院发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主要内容是包上交国家利润、包技术改造任务,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两包一挂”。[6]1990年7月,我国预算内工业企业有3.24万户实行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上年有80%的企业完成了承包合同,接着开始了第二轮承包,截止1991年3月底,90%以上的到期企业签定了第二轮承包合同。在此基础上,国务院于l992年7月颁发《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增强了承包责任制的地位。这一新条例以进一步扩大企业自主权为目的,正式授予企业经理人员生产经营决策权、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等14项权力

毕业论文      (二)宏观权力关系企业在相当程度上仍然附属于上级主管部门   放权让利初步改变了政府统管、企业无权的局面,但放权让利毕竟是有限度的改革,由于政府部门控制着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主要的经营权,企业仍然不能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和独立自主的生产经营者,所以企业仍然没有摆脱政府部门“附属”的地位。   尽管推行承包制的意愿是通过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使国有企业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但从其运行的实践来看,企业并没有真正做到两权分离,因为承包制没有涉及国企作为法人应有的法人财产权,国有企业没有自己的法人财产,就无法自负盈亏,所以国企在相当程度上仍没有跳出传统的政企关系,也做不到政企分开。  (三)微观权力关系:“内部人控制”   下放经营决策权使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自然成为部分控制权的拥有者。如果同时将部分剩余索取权下放给企业经理,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在企业层次就可以更好地对应。无疑,更好的对应可以更好地刺激经理追求利润。[7]但是,如果所有者缺位,且经理企业中没有多大利益,经理自主权就会产生许多代理问题,如利润转移和资产侵蚀等。这些代理问题就是通常所说的“内部人控制”问题。[8] 论文代写   而随着计划经济的解体,那些已经从计划机关获得很大控制权的经理们利用计划经济解体后留下的真空进一步加强了自己的权力,从而企业内部构筑起了不可逆的管辖权威。他们对企业资产的使用有相当大的斟酌决定权,同时享有大量的在职消费和其他租金。[5]   由于我国企业经理人员绝大多数是从企业内部提拔起来的,所以更加剧了这—趋势。但是,中国和东欧国家以及俄罗斯的一个重要差别,就在于企业高层经理人员的任免权,仍然牢牢控制在党的手中。即使在后来完成公司化改造后,政府仍然控制着企业主要经营者的任免权。所以,政府可以利用其行政权力干预经理决策,国有企业演变成了具有行政干预下的内部人控制企业。[9]这一治理特征也导致了国有企业经营的低效率,即行政干预导致国有企业经营目标多元化,使经营者容易将经营失败说成是政策性亏损。      四、第三阶段:现代公司制      (一)现代公司制度替代承包制   随着时间的推移,承包制的运行逐渐陷入了困境,一是企业行为短期化,对企业资产掠夺性地使用;二是产生了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由于承包制本身无法解决这些问题,所以从1994年起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改革主要是用国有股为主导的公司化替代承包制。1994年元旦,第一部《公司法》实施,使我国国有企业现代公司制的改革纳入了法律轨道。1994年11月,国务院确定在百家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人民日报》公布进行试点的100家企业和3家控股公司名单。1999年9月,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指出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 代写论文 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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