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校财务管理制度

党校财务管理制度

除执行国家制定的财务法规和莱芜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外,还应做到

1、全校的所有财务收支统一纳入会计室与总务处共同管理(其他处室和个人都不准留存公用现金)。

2、每年初财务室应根据现行标准定额基础数字编制全年预算,报分管校长和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市财政局。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作为全年收支的依据。

3、各种专项支出、亦应编制,经批准后办理专项支出。

4、学校各项预算外收支,年初应编制收支计划,经校领导研究批准后执行。

5、预算外的各项支出原始凭证必须由有关负责人签字后,会计人员方能办理结算和付额,一切开支必须分管校长和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字,购买物品必须有验收人签字,500元以上的开支必须经过主要负责人审签。大额开支必须经过集体研究,所有凭证必须分管校长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方可记帐。

6、购买物品,提前一周拿出购买计划,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对外签定的经济合同、协议等必须经有关人员研究,并经校长或被委托人签字后方能生效,一般不办理予付现金,必须予付时要经分管校长批准

7、勤俭办学的收益,应如数交财务,和其他预算外收入一样,做为补充教育经费和教职工福利基金的资金来源。

8、财务人员必须做到大公无私,严格按财务规定办事,做到专款专用,不以任何理由挪用公款,有权杜绝一切不合理开支

9、财务人员必须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方针,加强财务监督,以身作则,奉公守法,与一切贪污、盗窃的违法行为作斗争。

10、财务人员必须做到日清月结,帐目准确,每月向校长分管校长总务处处长汇报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和资金流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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