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总 则条 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识和局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国共产党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法规和《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华人民共和国公员法》等国法律法规,制定规定。
二条 规定适用共央、国院工作部门及其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设机构领导成员。
三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实事是,权责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原则。
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要追究纪律责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 问责情形、方式及适用五条 有下列情形,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策严重失误,造成重损失或者恶劣影响;(二)因工作失职,致使地区、部门、系统或者单位发生特别重事故、事件、案件,或者较短连续发生重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损失或者恶劣影响;(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其职责围发生特别重事故、事件、案件,或者较短時连续发生重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损失或者恶劣影响;(四)行政活动滥用职权,强令、授实施违法行政行,或者不作,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事件;(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七)其他给国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
六条 地区、部门、系统或者单位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按照《关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责任。
七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方式分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规定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应当从重问责()干扰、阻碍问责调;(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四)党法规和国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从重情节。
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规定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可以从轻问责()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二)积极配合问责调,并且主动承担责任。
十条 受到问责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格。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党政领导干部,年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相当领导职。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要以及人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党政领导干部,年如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相当领导职,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见。
三 实行问责程序十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十二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事故事件、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线,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对要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二)对干部监督工作发现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线,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对要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三)问责定机关可以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定;(四)问责定机关作出问责定,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问责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应当向问责定机关提供有关事实材和情况说明,以及要提供其他材。
十四条 作出问责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党政领导干部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案;对其合理见,应当予以采纳。
十五条 对事实清楚、不要进行问责调,问责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定。
十六条 问责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问责定,应当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定。
十七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制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定》。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定》由责调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代问责定机关草拟。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定》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当事人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
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定,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方式、围等。
十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定》应当送达被问责党政领导干部人及其所单位。
问责定机关作出问责定,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党政领导干部谈话,做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工作交接等续工作。
十九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将被问责党政领导干部有关问责材归入其人档案,并且将执行情况报告问责定机关,回复问责建议机关。
二十条 对各级人民代表会及其常委员会选举或者定任命人员实行问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程序办理。
二十二条 被问责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定不,可以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定》日起5日,向问责定机关提出面申诉。
申诉处理定应当以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单位。
四 附 则二十四条 对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实行问责,适用规定。
对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实行问责,参照规定执行。
二十五条 规定由央纪委、央组织部责释。
二十六条 规定发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