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市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中市绵阳市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责任,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保障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绵阳市省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要求,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 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领域为重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激励约束,促进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实现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保安全”转变,建立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二、 工作目标 按照省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并推动落实安全生产“双公示”制度、安全生产承诺制度、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联合激励信息管理制度、诚信报告制度、个人诚信管理等制度,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诚信激励机制。依托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信息采集、传递和信用档案管理的自动化、信息化、数字化,便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状况的动态查询与应用。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诚信制度 (一)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诚信制度 1.建立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双公示”制度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6〕81号)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双公示”制度,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分级共建、多方公示,以点带面、以用促建”原则,实现应公示尽公示,力争做到“全覆盖、零遗漏”。在此基础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一并通过信用平台、门户网站或其他公共媒介向社会公示。

2.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重点承诺内容:一是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消防等各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绝不非法违法组织生产;二是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三是确保职工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不违章指挥,不冒险作业,杜绝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是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落实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五是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六是自觉接受安全监管和相关部门依法检查,严格执行执法指令等。

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向社会和全体员工公开安全承诺,接受各方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也要结合自身特点,制定明确各个层级一直到岗位的双向安全承诺事项,并签订和公开承诺书。

3.建立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有违反承诺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列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信息管理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1年内(即365天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3)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者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4)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5)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6)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7)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8)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9)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10)上级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1年内(即365天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重、社会影响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4.建立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信息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33号)第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同时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要纳入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信息管理。

(1)必须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3年内无安全生产失信行为。

(3)3年内未受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4)3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未发现新发职业病病例。

(5)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一级水平。

(6)没有被其他行业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记录。

5.建立安全生产诚信报告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每年年底前要向本单位工会及其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诚信情况,重点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现状、安全投入、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职业病防治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6.个人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制度 凡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其承担主要负责人应同步纳入个人信用管理系统,及时在“信用中国(四川)”等网站上公示。

(二)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1.激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实守信安全监管局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33号)第三条规定落实激励措施;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对安全生产诚实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开辟“绿色通道”,在相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等工作中优先办理。加强安全生产诚信结果的运用,通过提供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商业保理、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服务,在项目立项和改扩建、土地使用、贷款、融资和评优表彰及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年薪确定等方面将安全生产诚信结果作为重要参考。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纠错激励制度,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诚信建设。

2.严格惩戒安全生产失信生产经营单位 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对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对象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8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001号)要求,实施联合惩戒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和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事故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实施重点监管监察;对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一律取消评优评先资格,通过组织约谈、强制培训等方式予以诫勉,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及时公开曝光。强化对安全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或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生产经营单位实行联动管制措施,在审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发行股票、债券、再融资等事项时,予以严格审查;在其参与土地出让公开竞争中,要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3.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各行业协(学)会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行业协(学)会把诚信建设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完善规范行规行约并监督会员遵守。要在本行业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公约、自查或互查等自身建设活动,对违规的失信者实行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鼓励和动员新闻媒体、生产经营单位员工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对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三)加快推进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化建设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及时通过互联网、新闻媒体或者其他途径公示依法可以公开的守信失信生产经营单位、个人信息。同时,按照《四川省行政机关征集与披露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令第195号)规定,全面、真实、及时向“信用中国(四川)”、四川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四川省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和政府部门共享及监管协作平台等信用信息平台推送信息,通过数字化的信用数据,客观、直接地显现安全生产信用状况。

(四)严格规范联合惩戒激励管理程序 1.严格规范联合惩戒对象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的管理程序 严格规范联合惩戒对象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的采集、审核、告知、异议处理、移除等基本程序: (1)信息采集。区安全监管局负责本级信息采集的综合管理工作,通过执法检查、事故调查、群众举报核查、部门报送等途径,对符合《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核实、取证,准确记录单位的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做好相关证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全工作。

(2)信息告知。对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区安全监管局出具书面告知书(见川安监函〔2017〕162号附件1),并听取申辩意见;对当事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予以采纳。生产经营单位无申辩意见或申辩意见不成立的,由安全监管部门填报《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确认书》(见川安监函〔2017〕162号附件2) (3)信息报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每月2日前收集汇总上月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信息(见川安监函〔2017〕162号附件3)及开展联合惩戒情况,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通过党政网报区安全监管局,区安全监管局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信息由业务股室(安监一股、安监二股、职卫股)和执法大队收集汇总并报分管领导审签,全区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信息经区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市安全监管局。经逐级审核确定的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信息,通过四川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四川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并按照相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4)信息删除。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期限为1年,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移除申请(见川安监函〔2017〕162号附件4),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区安全监管局核查验收后,报至市安全监管局核查验收,作出是否符合移除条件结论,并按程序逐级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5)异议处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由提供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信息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区安全监管局业务股室(安监一股、安监二股、职卫股)及执法大队协调处理。

2.严格规范联合激励对象管理工作程序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2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219号)和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关于贯彻落实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安监函〔2018〕100号)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严格内容条件,规范工作程序: (1)生产经营单位申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认真梳理符合激励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填报《纳入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申请表》(见川安监函〔2018〕100号附件1),并同时附上相关佐证材料,一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每月2日前收集汇总纳入联合激励对象,填报《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对象信息汇总表》(见川安监函〔2018〕100号附件3),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通过党政网报区安全监管局,区安全监管局联合激励对象管理信息由业务股室(安监一股、安监二股、职卫股)和执法大队收集汇总并报分管领导审签。

(2)逐级审核和信息报送。区安全监管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申请材料进行逐级调查核实,并填报《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审核表》(见川安监函〔2018〕100号附件2)和《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对象信息汇总表》(见川安监函〔2018〕100号附件3),由区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市安全监管局,经省、市逐级审核后,由应急管理部审定、公示和公告。经审核确认不符合条件的,由审核部门提供不予通过的证据材料,及时告知生产经营单位,并听取申辩意见,意见成立的,应予以采纳。

(3)信息移出。对管理期间内不再符合守信激励条件或管理期限届满未再次提出申请的生产经营单位,由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告知生产经营单位并报至区安全监管局移出,生产经营单位法人代表应在《移出联合激励对象告知书》(见川安监函〔2018〕100号附件4)签字确认。区安全监管局认真核查后填报《守信联合激励移出审核情况汇总表》(见川安监函〔2018〕100号附件5),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公章,逐级上报,由应急管理部审定移出。发现生产经营单位通过报送虚假信息等不当手段取得联合激励资格的,或有符合联合惩戒黑名单”情形的,在移出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管理的同时,按规定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4)管理时限。生产经营单位守信联合激励时间自应急管理部正式公告之日起计算,期限为3年。管理期限届满前,其条件仍满足《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的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可按照规定程序,由生产经营单位提前3个月向行业主管部门再次提出申请 (5)异议处理。生产经营单位对移出或不予纳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提出异议的,由生产经营单位提交书面材料,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由提供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对象信息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安全监管局相关股室、执法大队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明确本部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具体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同时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责任,做到责任明确,促进企业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二)加大宣传力度。请各乡镇(街道、园区)和行业主管部门迅速将本实施方案转发至辖区和行业主管企业以及基层单位并抓好本实施方案贯彻落实,利用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宣传活动,将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有关规定传达到企业、传达到社区、传达到基层,大力弘扬中华民族积极向善、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一路畅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良好安全生产信用氛围。

(三)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各行业部门要充分发挥中央、省、市在巴和区属重点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督促相关企业率先行动,按照《四川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川安办〔2017〕46号)和本实施方案要求,建立并落实相关制度,一点带面,推动全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

(四)加大考核力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企业的诚信报告情况作为安全生产重要检查内容,区安委办将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纳入对行业主管部门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内容进行考核,各行业主管部门能请结合本行业领域实际,制定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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