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近代西方法学中的宗教宽容思想

[摘要];不同宗教之间,宗教世俗社会之间应当相互宽容相互容忍相互承认、相互尊重,相互对话、相互理解,以切实实现和保障宗教自由宗教信仰自由

为此我们须承认人的意志自由,实施政教分离原则以及世俗政治权力分立与相互制衡原则

[关键词] 宗教 宗教宽容 宗教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宽容一词来源于拉丁文tolerare,意为容许别人有行动和判断的自由,对不同于自己或传统观点的见解具有耐心和公正的容忍

在各种论述宽容的文献中,对宽容问题的讨论最多也可能是最早的,是关于宗教宽容

宗教是超越现世的,是宽容的,它最关心的就是人的灵魂或精神的自由与解脱。

因此,宽容容忍才是真信仰,才是宗教自由以及信仰自由的前提。

而要切实地做到宽容,就必须彻底超越与超脱对现世利益与权力的争夺。

那些在宗教上不宽容、损害宗教自由与信仰自由的人,实际上往往并非为了维护宗教,而是在其背后总是隐藏着世俗利益及权力的纠缠。

; 为什么宗教本身主张仁慈、宽容,却往往不见容于世人,甚至宗教各宗各派之间也常常不能相互容忍?对这个问题的不断思索、探寻、解答,并在实际当中不断地推动问题的解决,便构成了人类争取宗教宽容宗教自由以及信仰自由的历史。

宗教信仰自由,哪怕是容忍的问题,依旧没有考虑。

不过,教权与王权的纷争,新教与旧教的对立却促使人们、尤其是纷争对立的双方或多方的思想家、理论家去不断地思索与探求这两种权威的界限及其正当的联系,思索宗教宽容宗教自由以及宗教信仰自由等等问题。

直至人们的思想成熟到提出并坚持对天赋自由权利的要求,爆发为争取自由权利的革命,建立宪政体制,确定“政教分离”原则,也就是说,世俗权威的问题通过世俗权力的分立,也即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及其相互制衡的方式来加以解决。

一般说,宗教权威并不直接参与其中,宗教权威不应当具有代行世俗权力的权利。

事实上,宗教代表的是一种精神上的理想、一种坚持正义的坚定主张、一种尽可能以自身的善行去抵消现实社会中人的悲痛的努力。

因此宗教的任何攫取与凌驾世俗权力的企图及实践,无论成功与失败皆与宗教的事业有害无益。

反之,世俗政府也不应该具有决定、支配以及干预宗教权力,尤其不可以决定公民的宗教信仰。

因此,世俗权威在宗教及其信仰的问题上应当严格恪守中立的立场。

也就是说,世俗政府只可以拥有有限而决非无限的权力,它只有权确立全民都可以接受的、有限的一些普遍原则,象天赋自由权利原则,政教分离原则,政治权力分立及其相互制衡原则,等等。

否则,宗教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思想与言论自由都将不复存在。

由于信仰以及宗教信仰纯系个人事务,是基于个体的“良心自由”或“意志自由”,因此,它容不得外来的干涉。

而且仅就信仰本身而言,任何外来的干涉对它都是无效的。

那么我们除了在信仰问题上保持宽容,又还能做什么呢?所以,宗教信仰自由乃至宗教自由的前提就是宗教宽容

首先在国家政府那里,宗教宽容就体现为政府及其官员在宗教信仰问题上保持中立。

除此之外,在宗教团体之间,宗教团体与其它社会团体之间,宗教团体与异教信众之间,以及不同宗教的信众之间,如何体现宗教宽容呢?显然,最关键的还是相互容忍

既然国家的政治事务与宗教事务是相互分离与相互容忍,那么社会团体与宗教团体之间也应当是相互分离与相互容忍,双方都不得以一方凌驾于另一方之上.宗教作为人类社会特有的一种文化现象,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的伦理道德观。

但是,宗教道德离不开世俗道德宗教道德讲求真、善、美,要求人行善去恶,有高尚的情操,追求完美境界,这些也是世俗道德所提倡的,是普世的道德

宗教道德的范围很广,内容丰富,宽容主张就是宗教道德里的一个重要内容。

宽容宗教对信徒的基本要求,也是宗教对待世俗人际关系和社会生活的基本态度,它要求每个人持有一颗爱心,为他人着想,以完成善业,提升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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