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摘要个人国际法上的地位,是学术界一直争议不断的问题,各派学者都提出了相应的观点和依据。

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个人国际法上的地位也随之发生变化。

个人国际法上是否具有主体地位的学术交锋愈加激烈。

本文从国际法界的三大主要观点说起,落脚在个人国际有限主体地位上,认为个人有限范围内享有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

关键词个人 国际法 有限主体地位  作者简介:陈琰、杨永奕、陈晓红、韩景云,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7—264—02    一、学术界的各种观点  个人国家之间存在着不能切断的天然联系:国家个人利益的保障者,并规范个人的行为;个人又是构成国家基本要素,是国家职能的最终实施者。

关于个人国际法上是否具有主体地位国际法界的不同学者看法各异。

但是基本上可以归纳出以下三种主要的观点:  (一)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  在传统的国际法研究中,国家国际法的唯一主体是一战前国际法的主流观点

这种理论认为国家是唯一的国际法主体,而个人以自身资格在国际社会中不能直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也不能直接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

个人不能援用国际法不能国际司法机关的管辖,不是国际社会的成员,也不是国际法主体,而只是国内法上的客体。

持这种观点学者有法泰尔、李斯特、希金斯等。

他们从维护国家主权的角度出发,认为国家法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只有国家是享受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人格者。

我国国际法学界的早期学者在这一问题上都倾向于认为国际法作为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制度,是国家国际层面实现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基础;个人不具有直接参与国际法主体的资格。

2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