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摘要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是学术界一直争议不断的问题,各派学者都提出了相应的观点和依据。
本文从国际法界的三大主要观点说起,落脚在个人在国际的有限主体地位上,认为个人在有限范围内享有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
关键词个人 国际法 有限主体地位 作者简介:陈琰、杨永奕、陈晓红、韩景云,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7—264—02 一、学术界的各种观点 个人与国家之间存在着不能切断的天然联系:国家是个人利益的保障者,并规范个人的行为;个人又是构成国家基本要素,是国家职能的最终实施者。
关于个人在国际法上是否具有主体地位,国际法界的不同学者看法各异。
但是基本上可以归纳出以下三种主要的观点: (一)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在传统的国际法研究中,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是一战前国际法的主流观点。
这种理论认为国家是唯一的国际法主体,而个人以自身资格在国际社会中不能直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也不能直接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
个人不能援用国际法,不能受国际司法机关的管辖,不是国际社会的成员,也不是国际法的主体,而只是国内法上的客体。
他们从维护国家主权的角度出发,认为国家法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只有国家是享受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人格者。
我国国际法学界的早期学者在这一问题上都倾向于认为:国际法作为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制度,是国家在国际层面实现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基础;个人不具有直接参与国际法主体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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