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租理论与我国外贸体制改革

近几十年来,在国际贸易领域围绕贸易保护政策寻租竞争往往是十分激烈的,因而寻租问题的讨论在这一领域十分活跃。由于寻租理论的影响,国际贸易理论的研究已从过去对比较利益和贸易壁垒的研究,转为探讨贸易壁垒的形成和拆除的社会机制。

过去15年中,我国外贸体制改革取得了很大进展,在理论上也有所突破,但用寻租理论来分析我国的对外贸易体制改革问题却很少有人涉足。

并存的过程

寻租活动”(rent—seeking activities )是现代经济社会中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近20年来,经济学家越来越多地关注到种种非生产性的追求经济利益活动,他们用寻租来描述那种维护既得的经济利益或是对既得利益进行再分配的行为。在现代社会中更为常见的是,利用行政法律手段来维护既得的经济利益或是对既得的经济利益进行再分配。

寻租理论的观点来看,我国外贸体制改革既是一个租的消散过程,同时也为新的寻租活动创造了异常肥沃的土壤。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外贸体制基本上是一种国家垄断的外贸体制,外贸公司没有经营自主权,因此也就没有寻租活动的主体。在这种体制下,我国实行的是“高保护,高补贴”的外贸政策,这一政策的受益者是国家,也就是说国家是租的获得者。在10多年的外贸体制改革过程中,国家对外贸的垄断有了很大程度的削弱,国家获得的经济租开始消散。例如,前几年我们实行的是外汇汇率双轨制,一部分企业利用各种途径得到了国家计划的外汇(即平价外汇),企业使用平价外汇进行零部件产品组装,经济效益比同类企业高出许多。现在随着外贸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汇率已实现并轨,这种经济租便消散了。在外贸体制改革过程中,这类政策改革很多,比如:出口补贴政策的取消、外汇留成比例的取消等。

这些政策的实施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无疑是有益的。然而,更应该看到,我国改革并未从根本上解决计划经济下的分配体制、投资体制和管理体制,致使体制改革中出现了大量的租,有人曾经测算,1988年价差、利差、汇差及其它杂项高达4000亿元,占当年国民收入的40%。此外,还有大量的难以估价的租金。例如,进出口许可证制度,在计划体制下它是我国对外贸易政策的一项基本内容,在改革开放后的今天,它一部分被削减了,而绝大部分仍然存在。由于这种垄断权力的存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不同利益集团为了对这些既得利益进行再分配,必然会展开激烈的寻租竞争,前几年出现的“倒卖进出口批文”便是一个典型的明证。这类寻租活动又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布坎南(Buchanan 1980)曾举例说明过这点。 假设一个城市的市政府用发放有限数量的经营执照的办法,人为地限制出租汽车的数量,那么,市场上的出租汽车数量就可能少于自由竞争市场的均衡水平,出租车业主就可以赚取超额利润(即租)。人们受这种超额利润的吸引就会想办法从主管执照发放的政府官员那里得到营业执照。如果执照的发放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主管官员的个人意志,寻求执照的人们就会争相贿赂讨好这些官员,从而产生第一层次的寻租活动。因为这些活动而使官员们享受的特殊利益,又会吸引人力物力为争夺主管官员的肥缺而发生第二层次的寻租竞争。如果全部或部分的出租车超额收入以执照费的形式转化为政府的财政收入。那么,各个社会利益团体又有可能为了这笔财政收入的分配而展开第三层次的寻租之战。

应该说经过多年的外贸体制改革我国的外贸运行环境有了很大改善,但由于其过渡性和不彻底性,又为新的寻租活动提供了方便。例如,外贸行业仍然是一个受国家政策保护的垄断行业,尽管其垄断地位已大大削弱,但其它企业仍不容易进入该行业。再如,进出口许可证制度仍然是我国进出口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许可证的发放在很大程度上仍取决于主管官员的个人意志,寻租活动便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这类寻租活动本身白白耗费了社会的经济资源,导致了其它层次的寻租活动,政府官员的行为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扭曲,但这并不是改革的结果,而是改革过程中所必须支付的社会成本。因此,外贸体制改革过程中租的消散与租的创新是并存的,这是外贸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个阶段。

影响。

我国外贸体制改革是一种有计划有步骤的制度变革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始终是这个制度创新过程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体制改革的原因,正如布坎南指出的那样:“如果一个现存的体制结构是真正无效率的,那么必然存在着某些改变或改造这种结构的因素,以致于为社会中全体成员或所有集团造福,如果一个经济学家不能指出改革的方法与途径(客观上当然存在着许多方法与途径),那么,他就无权说现存的结构“应该被改变”(Buchanan 1986)。也就是说, 体制改革的结果应该是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实现社会福利的帕累托最优。寻租活动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主要影响有以下几点:

1.外贸体制改革中,租的消散无疑是一种帕累托改进。在计划体制中,“高保护、高补贴”外贸改革所产生的租长期得不到消散,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的不利影响是很大的。一方面,“高保护、高补贴”政策保护了国内幼稚产业的发展,但另一方面却使得这种政策所产生的租长期得不到消散,企业普遍缺乏竞争力,其结果是企业经济效益长期低下,产品质量不高,社会福利损失很大。在外贸体制改革过程中,逐步取消了高补贴政策,降低了贸易保护程度,从国家财政角度来看,减少了政府财政支出,增加了社会其它福利的可支出部分。从企业角度来看,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产出增加。因此,外贸体制改革中,这种租的消散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是一种帕累托改进,它也是外贸体制改革得以进行的强有力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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