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和谐财政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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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本文认为,和谐财政就是道德优先性的财政。在财政分配领域,应该道德优先性作为准绳,以满足穷人的基本需要作为最低要求,以穷人的福利权利应该优先于富人利用剩余产品进行奢侈消费的权利作为价值尺度,最终达到公平正义。财政分配史是不断追求和谐的 历史 。史学界已经证实,从夏商周到清末时期, 中国 田赋制度的演变经历了八次。但是,历代税赋改革,每改革一次,税就加重一次,而且一次比一次重。 社会 上的许多改革思想和反抗运动,正是这种现象的反映。远在古代的均平思想,以及后来的从陈胜、吴广的“王侯将相宁有种乎”到王仙芝、黄巢的“均平”,从王小波的“吾疾贫富不均,今为汝均之”到钟相、杨幺的“等贵贱,均贫富”,从李自成的“均田免粮”、“割富济贫”到近代太平天国的“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处不饱暖”,所有这些都是一种社会正义的呼唤,是对不公平财富分配的有力谴责。他们想追求的是一种和谐的社会,一种合理的分配秩序。和谐财政的提出,就是要对过去不公平财政的一种否定。构建和谐财政,就是要调整一些非合理的分配秩序。近来,有关和谐社会,和谐财政的文章不绝于耳,不少学者在如何构建和谐财政方面进行了广泛的 研究 ,提出许多有见地的观点。在此,我不想重述他们的论点,我只想指出的是大多数文章仅仅是操作层面上设计,并没有深入研究和谐财政的基础 理论 问题 。我的研究试图想在这方面做些努力。在我看来,和谐财政,是满足人基本需要的财政。它应该包括二个方面的 内容 。其一,财政如何满足种这种需要,其二,如果财政必须保证满足人的基本需要,如何解决公平性问题。把这二个问题结合起来,就是本文的题目:和谐财政是如何可能的。 总结大全 /html/zongjie/ 基于不和谐财政这一现实,我想,所建的和谐财政应该包括人与 自然 和谐和人与人和谐这二方面。在这二个方面,作为财政应该而且能够怎么做,就构成了和谐财政的基本内容。关于第一个问题,我已经有了专门的研究。本文的研究仅限于第二个问题。我的观点是,构建和谐财政必须以这样的财政伦理观念为作为先导:在财政分配上应该道德优先性作为准绳,以满足穷人的基本需要作为最低要求,以穷人的福利权利应该优先于富人利用剩余产品进行奢侈消费的权利作为价值尺度,最终达到公平正义。斯特波(James P.Sterba)教授是第一个对这个问题进行论证的 哲学 家。他首次利用了伦 理学 上普遍原则,即“应该包含可能”的原则,论述了这种优先性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他说,从道德上看,不应该要求人们做其没有能力做的事,或者涉及要求做出那样的一种巨大牺牲是明显不合理的事,以及或者在同利益严重冲突的情况下,要求那样一种牺牲是完全不合理的。在斯特波看来,这种“应该包含可能”的原则符合了理性理性自我的概念,促进了理性道德很好地联系了起来。这种连接被认为是道德理性不会相互冲突。斯特波这种做法,赢得了西方哲学界的不少共鸣。一些支持者认为,这种连接 发展 了独立的理性和合理性的理论,例如,当自我主义是理性的时候,他们道德既是理性的也是合理的。按照这种说法,道德理性上的许可而不是理性上的要求,因为,自我也是理性上许可的。另一些坚持者则认为,这种道德理性的连接否认了理性道德的是独立的理论,道德不仅仅是理性上的许可而且也是理性上的要求,而自我主义则是理性上不允许的。虽然他们在理性和合理性方面的看法存在着一些分歧,但是两者都把道德理性连接了起来,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利他主义的主张。尽管如此,斯特教授还是不满意他们的解释。在他看来,“应该包含可能”原则之所以能够成功地运用于解决优先性的问题,在于一个这样的哲学命题:道德是否起源于理性。如果能从哲学上论证了道德是起源于理性的,那么,优先性就能够成立。 总结大全 /html/zongjie/ 斯特教授是从非企求问题方面来论述他观点的。他认为,从非企求问题的利他主义方面来讲,自我主义是与理性相反的。他是以这样的方式开始论证他的观点的:设想每个人能够按照道德理性自我利益行动,而后需要回答的问题是,接受何种行动理性将是合理的;并在考虑各种情况下,个人利益和道德理性的相关性是既定的事实。在这样条件下,人类能够做到既是自利的,又是利他的。在考虑各种可能性的情况下,决定那一个有优先权看是似合理的。在他看来,在自我理性和利他理性方面,有三种答案:一是,自我理性总是优先于利他理性;二是,利他理性总是优先自我理性;三是,协调是理性上的要求。特波教授说,如果解决了前二种冲突,第三种 方法 必定是理性上选择。这是因为,前二种冲突的解决必须求助于企求问题的方式才能判断其合理性,只有采用第三种方式才能避免那样的缺陷。为什么呢?斯特教授采用了类比法来论证他的观点。他认为,自我利益理性和利他理性是有次序的,排列在最高的理性一定优先于排列在较低的理性,但道德与它们不同,它是位于自我利益理性和利他理性之间的一种非独裁的协调器。他说,自我关心是道德上的要求,或者,从道德上讲,是最低程度上的可接受性。在高级的自利理性优于低级的利他理性的时候,道德对人们追求的自我利益施加限制;高级的利他理性一定优于低级的自利理性。基于它们之间的不同组合,典型的道德理性应该有下列四种类型:所有高级的自利理性几乎没有或者没有要求他人做出牺牲;所有的高级的自利理性要求他人做出适度的牺牲;所有高级的利他理性几乎没有或者没有要求自我做出牺牲;所有高级的利他理性要求自我做出适度的牺牲。基于这种 分析 ,斯特教授说,道德理性自然而然地就构成了自我理性和利他理性的调节器。在最少企求问题的假设的基础上,在假定自我主义和利他主义有着重要的共同点的基础上,协调方法是唯一的非独断的解决自我主义和利他主义的冲突方法。这就是斯特教授所称的作为“和谐道德”的结论。 思想汇报 /sixianghuibao/ 然而,不少哲学家们并不接受斯特教授的这样的结论,并从不同方面对其进行了批评。斯特教授则在同他们的一一论战中捍卫了自己的观点。霍布斯主义者认为,无须这样来判断道德的合理性,因为在个人利益之中已经有了判断道德理性的方式。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不可能得到霍布斯主义者那样的知识,除非他人采取的行动也完全相同。在标准道德学中,他人的义务和任务并不依赖于他人的相对行动。亚里士多德主义者认为,和谐道德观,虽然是肯定的需要,但是,这是错误的分类。他们认为,这是一种康德的道德义务论,而不是亚里士多德的道德自我完美论。斯特教授认为,个人完美是自我利益冲突的一种和谐,或者是另外一种关心自我和关心他人的一种和谐,或者是一些相同的和谐。这种解释可以把和谐道德观说成康德义务论者纳入了亚里士多德主义的框架之内。通过这种转化,和谐道德观在亚里士多德主义的框架内也是可以接受的。当代一些哲学家则批评和谐道德观并没有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利他理性理性选择有着既定的相关性。即使存在着既定的相关性,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没有任何非企求问题的根据来拒绝利他理性斯特教授认为,如果把利他理性自我理性看成是既定的相关性,那么,将会失去一种非企求问题的理性来拒绝任何一种理性。 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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