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会计交接制度

医院会计交接制度。

一、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

二、会计人员在离职前,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移交清楚,接替人员应认真接管移交的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移交后,如发现元经管的会计业务有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等问题,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三、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帐目,应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凭证、帐表、公章、现金、支票簿、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内容。

四、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监交,必要时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五、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帐簿余额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帐簿余额金额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要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清查处理。

2、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补缺,要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3、移交人经管的公章和其他实物,也必须移交清楚。

六、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要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

七、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八、接替会计人员需继续使用移交帐簿,不得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九、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事因病不能到职工作的,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必须指定人员接替或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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