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风险及其应对

【摘要】近年来,依托于互联网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迅猛,为调节信贷市场的供需失衡提供了新的途径,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题。

然而,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规范,P2P网贷行业潜藏着较大的风险

本文以普洱爱贷金服为例,分析其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其成因,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下载论文网   【关键词】民间借贷 P2P 法律风险 防范   一、引言   P2P借贷是英文peer to peer lending的缩写,中文一般译为“人人贷”,而P2P网络借贷则是P2P借贷与互联网相结合的产物,是普通P2P借贷的线上模式,即投资人通过网络平台,将资金借给有需求的人。

网贷平台负责对借款人的个人信息、信用状况等情况进行审核,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或服务费。

整个借贷过程中,合同签订、资金发放等手续全部通过网络实现。

2007年8月我国第一个P2P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在上海上线运营,随后,网贷平台开始步入快速发展期,红岭创投、开鑫贷等平台应运而生。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14年末国内已有超过1500余家网贷平台,全年交易额近2000亿。

在行业迅速发展的过程中也隐藏着一系列风险问题,依法规范和监督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对于促进我国民间金融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爱贷金服发展概况   (一)基本情况   爱贷金服(网络投融资信息服务平台是普洱市资金规模最大、最具实力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之一,隶属于普洱爱贷投资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项目投资管理、商务咨询、投资信息服务、融资信息服务等,拥有云南省通信管理局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公司顺应全球电子商务发展的趋势,充分挖掘互联网市场潜力,将网络与传统金融服务结合,通过爱贷金平台,为个人投资者与创业者的资金周转打通了快捷、便利的渠道。

截至2015年2月末,公司已在昆明、西双版纳和普洱市7县(区)设立营业机构,累计成交金额16094.69万元,受益人2448人次,收益额达2183.49万元。

(二)基本流程   第一步,参与网络借贷的客户在网站上注册成为会员;第二步,借款人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个人财务与征信状况,并向网站提出借款申请,爱贷金服对借款人材料进行审核;第三步,爱贷金服在网站上发布招标信息,约定最高年利率以及借款期限;最后,有意放款的投资人用自有资金进行全额或部分投标,借款人按约定方式向投资人还本付息。

(三)运作模式   当前,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作模式主要有无担保线上模式、有担保线上模式和线下模式三种。

贷金服采用的是有担保线上模式,通过引入云南国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国兴担保作为合同的一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投资人负有会员提供本息保证、非会员本金保证的义务。

借款人违约,投资人可直接依据借款协议,要求担保公司履行相应责任。

(四)风险控制   爱贷金服使用100%自主开发的交易平台,拥有独立知识产权,并获得多项专业安全认证,核心数据和交易系统均实行多重服务器异地备份,制定了应急预案,最大限度的保护网站安全。

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严守商业秘密,确保客户隐私安全。

签约第三方支付机构国付宝,交易资金实行第三方托管。

拥有专业的风控团队,对于每笔业务的借款人都进行严格的线下审核。

不仅与借款人进行直接沟通,了解借款人的个人履历信息、工作及经营业务信息、家庭及婚姻信息、最近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外,还对借款人提供的各种证件、资料进行核验,确保借款人所提供的各种信息与资料真实有效。

三、爱贷金服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交易主体信用风险较大   爱贷金网贷业务完全是陌生人之间的信用借贷

贷金服在进行撮合交易时,通常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财产证明、信用报告等信息评价借款人的资信状况。

由于这些信息存在片面性,故无法全面描述借款人的资信状况。

而且这些信息很容易伪造,影响了信用评价的客观性与正确性。

上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既影响放贷效率,也会影响放贷质量。

(二)业务模式容易触碰法律红线   其一,爱贷金服名义是中介,然而事实上投资人借款人并没有直接接触,投资对象、投资方式、投资时间基本由平台控制,使得平台成为资金往来的枢纽,实际上形成投资人资金交付给平台支配并获取利益的结果。

如果有人虚构借款人,或者是之前的借款人没有偿还借款能力,意图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归还贷款,就可能涉嫌非法集资。

其二,爱贷金服的债权转让模式通过对金额和期限的分割,将债权进一步组合后转让给投资人,其实质就是资产证券化的过程。

实践中,这种运作模式极易被认定为是向不特定的投资人吸收资金,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三)资金来源、使用的合法性存疑   首先,爱贷金服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手中拥有闲散资金投资人,但无法保证其来源的合法性,且爱贷金服也没有对资金来源进行审查的手段。

在此情况下,平台就有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作为洗钱工具。

其次,爱贷金服涉及大量的资金运作,投资人投标时需要先将资金打入平台账户,在满标前账户会形成大量的资金沉淀,若平台运营不规范,内控机制不健全,便存在业务人员挪用投资人资金的可能。

最后,资金发放后,如何监督借款人按照承诺的用途使用资金,而不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贷后资金管理问题也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

(四)IT系统容易泄露业务信息和个人隐私   爱贷金服使用的是自主开发的交易平台,但是由于技术和运用能力不专业,容易被找出漏洞,基于控制成本的考虑也无法在技术和安全上投入太多,很容易成为被攻击的目标。

1月27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指出,“根据世界反黑客组织的最新通报,中国P2P已经成为全世界黑客宰割的羔羊。

”由于平台上存在大量的资金流动,这与银行经营类似,然而银行的资金系统一般都布置在内网,与互联网物理隔离,而爱贷金服的业务系统则完全运行于外网,面对的是一个充满风险隐患的国际互联网,黑客对平台的攻击会严重影响平台的安全运营。

平台上大量的客户真实身份信息,一旦被网络黑客获取并实施诈骗,不仅损害客户的隐私权,还将会给客户造成更大的资金损失。

四、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风险溯源   (一)法律地位不明确   目前,我国规范民间借贷法律法规很少,P2P网贷平台的性质模糊不清,关于其定义、市场准入、信息披露、退出机制等的立法均是空白。

由于设立门槛低,加之缺乏相应法律规范和有效监管,P2P网贷平台很容易突破线上业务模式,通过与信托公司合作开发所谓理财产品向投资人募集资金再转手放贷,从而构成非法集资,带来一系列市场风险

(二)征信体系不健全   我国征信业发展时间较短,与发达国家相比,征信市场管理、征信活动的基本规则尚不健全,许多以“征信”名义非法从事信息收集活动的机构扰乱了市场秩序。

P2P网贷平台尚未建立起符合自身发展需要的征信体系,一般只是通过借款人单方面提供的信息进行评级,识别风险的主要方式是对历史交易数据进行分析、甄别,其评级与风险防范效果往往不尽如意。

(三)进退标准不具体   目前,成立P2P网贷平台只需根据公司登记法律到工商部门注册,根据互联网管理规定到通信管理部门备案,其设立条件与一般公司类似,并未因其开展“民间借贷中介”业务而有特殊要求。

P2P网贷平台较低的市场准入条件,造成了此行业良莠不齐的现状,个别平台成立后不久即跑路损害了投资人的合法利益。

此外,P2P网贷平台如何退出市场,在其退出时怎样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这些问题也都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四)行业规范不统一   P2P网贷平台开展的民间借贷活动与金融市场相关,一旦运行不当就会产生较大风险,然而其成立时在通信管理部门备案的业务为“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笼统而概括,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此进行细化,行业内也无统一、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这就为平台运营带来相当大的自由空间,极易出现“擦边球”的业务活动,威胁民间金融的安全。

五、防范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风险的政策建议   (一)明确平台法律性质   关于P2P网贷平台法律性质,学术界及实务界主要有“准金融机构”与“信贷服务中介”之说。

笔者认为,P2P网贷平台应该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为其并非借贷关系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只是提供咨询服务和撮合交易。

在此基础上,建议出台P2P网贷管理办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平台的性质,并对其经营范围、组织形式等予以规定。

(二)建立完善的征信体系   首先,探索建立P2P网贷平台客户的信用数据记录库,类似于P2P网络借贷征信系统,相关信息在行业内共享。

进而制订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建立“黑名单”互换机制。

其次,逐步对接人民银行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实现与外部征信系统的互联互通,共享不同行业间的信用信息

第三,建立信用惩罚机制,让失信借款人在心理上产生畏惧,避免其在多个平台同时贷款并赖账,同时激励平台参与者重视自身信用建设。

(三)构建多层次的监管体系   首先,强化地方政府的监管责任。

P2P网贷平台具有普惠金融属性,区域性、地方化色彩浓,若出现问题,带来的冲击和影响也具有区域性。

建议由中央制定统一的宏观政策或法律,地方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准则,加强中央与地方的信息沟通。

其次,落实行业协会自律监管。

行业协会通过制订行为规范,并督促会员单位共同遵守,以实现自我约束与自我保护。

再次,完善P2P网贷平台内控机制。

因地制宜制订详细的操作规范、风险防范和内部审计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

(四)采取合理的监管方式   一是市场准入监管。

对于只做信息中介的P2P网贷平台可不发监管牌照,只颁发普通的企业牌照即可。

应对其设立区别于一般公司,做出合乎行业实际的限制条件,提高公司成立门槛,并对发起人、高管的信息实行强制性披露机制。

同时,为了保证P2P网贷平台的活跃性,适应政府简政放权趋势,对于平台的市场准入可以采取备案制而非审批制。

二是持续经营监管。

规范借贷双方与P2P网贷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

平台应坚守“不吸收存款、不发放贷款、不做担保保证”的红线,保持信息中介地位。

严格执行交易资金第三方托管制度,切实防止平台或业务人员非法挪用客户资金

三是市场退出监管。

遵循“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引导经营不善的平台有序退出市场。

退出过程中,监管部门应根据不同风险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置措施,有效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利益。

(五)提高平台的安全保障水平   P2P网络借贷平台上的借款人投资人信息都是真实身份信息,并且还有相对私密的资金信息,为了有效保护客户的隐私权,应提高平台的技术门槛,强化会员身份认证等措施。

平台运营过程中,应把个人隐私信息加密,并在物理上分开存放,再将存放信息的物理介质加密。

为防止交易数据被篡改,需要严格限制交易数据修改权限,并定期对交易数据进行检查,同时做好交易数据修改的日志备份,确保每次修改过程可追溯。

总之,虽然P2P网贷平台在经营过程中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但此行业的兴起符合普惠金融的发展方向。

规范P2P网络借贷宜疏不宜堵,应该充分发挥其“草根金融”的亲民优势,积极引导其朝着专业化、规范化方向发展,促进其在阳光下运行,为构建多层次信贷体系,满足不同类型市场主体的投融资需求做出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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