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院学生管理暂行规定(校纪校规)

职业学院学生管理暂行规定校纪校规) 总则条 维护xx旅游商贸职业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规定

二条 规定适用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高职学生管理。

三条 学院以培养应用型、实用型人才心按照国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规管理行;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平理论和“三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国共产党领导下走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华民族伟复兴共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国特色社会主义共理想弘扬以爱国主义核心团结统、爱和平、勤劳勇敢、强不息民族精神;形成以改革创新核心与俱进、开拓进取、真实、奋勇争先代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养成良道德品质和行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学生权利与义五条 学生校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二) 参加社会、勤工助学校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娱体育等活动;(三) 按照国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四) 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获得相应学历证;(五) 对学校给予处分不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六) 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权利。

六条 学生校期依法履行下列义()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 遵守学院管理制;(三) 努力学习完成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学习任;(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相应义;(五) 遵守学生行规尊敬师长养成良思想品德和行习惯;(六) 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义。

学籍管理节 入学与册七条 按国招生规定录取新生应持录取通知和我院规定有关证件按期到招生工作处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面向学院请假并附请假事由相关证明。

假期般不超两周。

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以旷课论超两周不报到者视放弃入学格。

八条 新生入学学校三月按照国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

复合格者予以册并取得学籍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送交有关部门究。

九条 新生体检复患有疾病者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不宜校学习短期无法达到健康标准取消入学格。

但短期治疗可达到人申请由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格年。

保留入学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格学生保留入学格期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是否合体检要。

学校复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格。

十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及缴费并持人学生证和交费收据学院规定日期到教处办理报到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册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庭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助办理有关手续册。

请假逾期两周不册者按动退学处理。

二节 成绩考核与记方法十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院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考核。

凡修完门课程考核合格获得该门课程成绩由教学管理部门入学生电子档案由学管部门入学生学籍档案。

十二条 考核成绩评定分考试和考两种并采用分制或五级分制(优秀、良、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成绩优劣依据学院《学年学分制试行办法》有关条款通计算每门课程学分绩和学期、学年平学分绩确定由教学管理部门入学生电子档案由学管部门入学生学籍档案。

十三条 必修课、核心课学分不得以其他课程学分替代但限选课和任选课合学年学分制试行办法规定学分结构可以相替代学生毕业不受影响。

十四条 社会实践毕业实习毕业作业(设计、论等)学分不得以其他课程学分代替如上述课类考核不及格由考核教师提出补考办法和见由学院教处统组织补充实习或重新撰写直至取得相应学分止。

十五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程序选修课程

批准选修课程般不得途退选或改选其他课。

学生必须按完成该课程全部教学环节不得旷课和无故缺席。

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无故旷课累计超某门课程教学数3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期末考试并以考试不及格论处。

十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结束考试必须事先向所分院提出面申请附有关证明教处批准可以缓考缓考由教处统安排。

十七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准则》主要依据采取人结师生民主评议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评语。

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错误学生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学生体育课成绩根据考勤、课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情况由体育教师综合评定。

十八条 凡擅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不许参加正常补考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纪律处分。

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如确有悔改表现由人提出申请所分院教处批准毕业前可给予次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十九条 学生不能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给予纪律处分。

三节 编级二十条 学生修满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专业当学年必修课与限选课学分准予升级。

二十条 因学习困难或其他特殊情况学院批准每学期少规定学分选课而延长学习年限学生学院定将其编入适宜年级。

二十二条 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复学学生学院根据其学习情况编入专业相当年级学习。

二十三条 无论何种原因发生留级现象学生已学课程并已取得该课学分不再重修

四节 重修补考二十四条 学生校期考核成绩50分以下(不含50分)课程必须重修

二十五条 学生重修可以跟低年级该课程学习也可参加学院组织重修班学习或教师辅导下学。

跟班重修、学重修和组班重修由教处单独组织考试。

二十六条 教处统组织重修考试般安排每年五月份和十二月份。

二十七条 重修课程成绩以重修合格成绩计入学生学籍档案。

二十八条 门课程重修次数不超次迟重修取得学分不得迟规定学制毕业三年。

二十九条 若学生考核成绩50—59分必须补考该门课程以取得相应学分

三十条 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课程下学期开学、二周补考学籍档案明“补考”样。

三十条 申请缓考课程必须参加补考以取得学分

三十二条 毕业前举行次总补考即凡学习期补考仍及格全部课程将进行总补考

凡已通英语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学生如前相应课程补考可免予毕业前总补考该门成绩按及格记入成绩册。

补考成绩律按及格、不及格评定。

补考通则计算学分否则按重修处理。

五节 专业、分院与学三十三条 学院尊重学生招生报名所选择专业。

般而言新生必须学期军训结束前根据学院专业设置情况分别选定专业方向。

三十四条 学生入学学习实践和人深思熟虑思考部分学生定要改变原专业应分院院长审核院领导批准招生处、教处、学工处备案公共课兼容情况下迟不超学期可以相关专业。

三十五条 学生如因专业要分院应入、出分院院长审核院领导批准招生处、教处、学工处备案方可办理。

三十六条 我院册学生般应当学院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院学习可以申请学。

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不得学() 入学满学期;(二) 招生确定定向、委托培养;(三) 二次学;(四) 予以退学和受到开除学籍处分;(五) 正休学、保留学籍;(六) 其他无正当理由。

三十八条 学生学两校由出学校报所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学手续;跨省学者由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学条件确认办理学手续。

须户口由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件送入校所地公安部门。

学生学手续应拟入学期开学前办理。

六节 考勤与纪律三十九条 学生要参加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安排切教学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实训等都应实行考勤。

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凡请假或超假期者律以旷课计。

四十条 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多少情节轻重及态给予批评教育直到纪律处分。

具体处理办法按照《xx旅游商贸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执行。

四十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该课程考核成绩记无效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纪律处分。

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教育表现较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四十二条 学生批准可以校层次以上(含层次)高校修课程其修课程成绩 (学分)由校审核予以承认。

七节 休学复学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者准予休学 ()因病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学期总学3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该学期总学3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人申请或学院认必须休学者。

四十四条 学生休学由人申请班主任、分院院长审核、报教处批准。

学生休学般以年期(因病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两年。

四十五条 因病休学学生应回疗养。

休学学生当年所缴应缴学费不予退还。

四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不享受奖学金待遇和助学贷款。

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院

四十七条 因特殊困难等原因要途停学但又不合休学条件人申请分院院长审核教处批准可保留学籍年。

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保留学籍学生不享受校生待遇。

学生应征参加国人民放军(含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年。

四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 因病休学学生申请复学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学院复合格方可复学

(二) 学生休学期满应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交复学申请和休学证明并附带相关证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方可到教处办理复学手续。

(三)休学或停学期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者取消复学格。

八节 退 学四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者应予退学 ()连续两学期不及格课程学分超标准计划学分50%者; (二)不论何种原因校学习超其标准学制三年者; (三)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四)复学复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五)学院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学年缺课超该学年总学3者; (七) 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或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七)人申请退学教育无效者;按条规定处理学生学生不是种处分。

五十条 合退学条件6项学生由班主任、分院院长提出面报告教处审核院长办公会批准。

学生人申请退学必须由人提出面申请并由长签署见由班主任、分院院长提出面报告教处审核院长办公会批准。

所有退学学生名单将报xx省教育厅备案。

五十条 学生退学善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 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学生应处理件颁发周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庭户籍所地并通知该生长或法定监护人。

(二) 诊断精神病等不合体检标准疾病(包括外伤残)者由长或法定监护人责领回。

(三)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至少学满年)。

学院批准擅离校学生不发给肄业证和退学证明。

(四)退学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庭户籍所地。

五十二条 取消学籍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五十三条 学生退学处理有异议参照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有关申诉程序办理。

九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五十四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确定办学类型和学制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

五十五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电子册管理制每年将颁发毕(结)业证信息报所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十六条 对违反国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已发学历证学院将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无效。

五十七条 学生学院规定年限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并通学院依相关工种实际要组织职业技能鉴定且至少取得种相关专业技能证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

五十八条 学生学院规定年限(标准学制年限三年)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容达到毕业要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

学期补考重修、毕业作业重做、补实习合格学生可以换发毕业证。

五十九条 学满学年以上退学学生学院将颁发肄业证。

六十条 对完成专业学业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者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

六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遗失或者损坏人申请学院核实出具相应证明。

证明与原证具有等效力。

十节 附 则六十二条 规定颁布日起施行。

六十三条 职和技校学生参照规定执行。

六十四条 规定由教处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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