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收养手续] 涉外收养

我国《收养法》第21条规定:“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对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我国法律要求:除应当符合中国收养法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收养人所在国的有关收养法。 涉外收养手续流程。

1、外国收养人须由其经常居住地国政府或其他委托收养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内容包括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上述证明材料须经其经常居住地公证机构或公证公证,并经其经常居住地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构及我国驻该国使馆或领馆认证。中国收养组织接到上述材料后,认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可以协助收养人寻找收养对象。 2、外国收养人确定了收养对象后,应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 3、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理收养登记。办理收养登记时,收养人和送养人应当分别提交收养协议书和有关证明材料收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后,对证件齐全有效,符合规定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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