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美电池企业“马拉松”专利诉讼看专利撰写与部署策略

【摘要】在正面战场,从2003年开始,中美电池行业爆发专利战略大决战。战役发起人是全球最大的电池制造 企业 美国劲量公司。 中国 全行业凑钱应诉,败诉两次,最终获胜,极大地提升了中国企业专利竞争能动性。 在背面战场,也从2003年开始,美国吉列、科博等企业釜底抽薪,发起 金融 大决战,一举占领中国各省市60—80%的市场,北京等发达地区外资电池占有率超过90%,中国出口的电池产品也改旗易帜,改由外资产品主导,这使中美专利大战演变为中方全行业支付诉讼费和律师费,美方个别电池巨头受惠的美国本土专利大战。 编辑。

【正文】。

一、两线作战六年结局,成败得失两相宜。

中美两国是全球电池两大制造基地。随着竞争的日益加剧,专利、金融大战相继爆发。

在正面战场,从2003年开始,中美电池行业爆发专利战略大决战。战役发起人是全球最大的电池制造企业美国劲量公司。中国全行业凑钱应诉,败诉两次,最终获胜,极大地提升了中国企业专利竞争能动性。

在背面战场,也从2003年开始,美国吉列、科博等企业釜底抽薪,发起金融大决战,一举占领中国各省市60—80%的市场,北京等发达地区外资电池占有率超过90%,中国出口的电池产品也改旗易帜,改由外资产品主导,这使中美专利大战演变为中方全行业支付诉讼费和律师费,美方个别电池巨头受惠的美国本土专利大战。

由此看来,中国电池行业通过一次战略决战,实现知识产权崛起的目标已经落空。在大部分企业出口长期停滞,全行业凑钱打官司,骨干企业控股权纷纷旁落的情况下,中国企业仅仅在战术上打赢了一个337诉讼,但实际上已经在战略上输掉专利、金融两大决战。

为了真正实现技术和市场崛起,中国电池行业还需要沉下心来,做好专利的挖掘、撰写、部署工作,形成强大的专利攻防集群;也要对商业环境进行全面创新,加强中国企业的资本运作能力,避免国外巨头继续通过金融大战控制我国太阳能电池、汽车蓄电池等新兴行业。

二、全国总动员,80多企业老总齐聚宁波城。

美国劲量公司是全球最大的电池制造商,雇员1.1万多人,年销售收入约21亿美元。它有一项基础专利,已经做CIP专利申请4次以上,导致该基础专利被保护了30多年,累计已收和预收专利使用费数十亿美元。这个基础专利最近一次派生的CIP专利是US5464709号专利。就该CIP专利为主的无汞碱性电池专利包,美国劲量公司对中国制造企业的收费标准是:每个制造商支付100万美元入门费,另外就生产的每个电池支付2—3美分的专利费。按照100家付费企业,每年产量65亿只 计算 ,第一年支付专利费为2.3—2.95亿美元。

劲量公司已经成功压制美国国内电池巨头Duracell和Rayovac公司,使之接受劲量专利付费条件。欧洲、日本电池巨头也已签约支付专利费。鉴于还有一些企业拒绝付费,在2003年4月28日,劲量控股公司与永备电池公司联合发起337诉讼,被告包括9家中国大陆公司,以及二十多家美国、日本等地电池公司。不久,十多家美国、日本、香港公司与原告签署保密协议,退出诉讼。还有一些被告,如美国金霸王等用其他方式退出诉讼。

全球无汞碱性电池年销售额约60亿美元,美国占一半。中国大陆生产的无汞碱性电池约80%出口,美国是第一大出口市场。为了捍卫海外市场,80多位企业老总汇聚宁波,共同选择美国应诉律师团队,并合议诉讼策略。在SARS肆虐中华的悲情时期,中国广大电池企业踏上了捍卫尊严与权益的北美应诉之路。

宁波会议的结果是:按出口份额、产能,应诉企业承担70% 法律 总费用,没有被诉的企业承担30%。至此,全国无汞碱性电池企业投入中美专利大战。

三、缺乏破坏创新性证据,中方两个程序和 文献 撰写瑕疵抗辩被驳回。

专利侵权诉讼的防火墙依次是程序瑕疵抗辩专利不可执行抗辩专利新颖性瑕疵抗辩专利创造性瑕疵抗辩专利撰写瑕疵抗辩、侵权豁免抗辩、在先使用权抗辩、不侵权抗辩等。中国公司依次提出了三个抗辩,输掉两个,赢了一个。

在第一次审理中,原告放弃权利要求8-12,认为被告仅侵犯权利要求1-7;中国公司主张原告在申请US5464709号专利的时候存在“不公平行为”,该专利应丧失执行力。

2004年6月2日,ITC宣告中国企业败诉,裁定侵权成立。其他地区立即有三个被告与原告签署保密协议,退出诉讼。

2004年10月1日,ITC推翻原来的裁决,认定原告的专利权利要求1—7违反《美国法典》35§112?2规定的“确定性要求”,应予无效,裁定侵权不成立;该裁定后来被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推翻,并发回重审。

2004年10月1日的裁决中,ITC认为:商业电池包含三个基本部分:阴极、阳极、连接阴极到阳极的电导体。电池阴极包含还原剂、 电子 释放化合物。电池阳极包含氧化剂、阴极释放电子的接收化合物。电导体连接阴极和阳极时,电子经过导体,创造能供电子设备使用的电流。

商业碱性电池原来包含二氧化锰作为阴极有效成分,锌作为阳极有效成分。但是,锌容易腐蚀,产生氢气,造成电池泄漏。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电池制造商们 发展 了一项新技术:采用汞齐锌粉做阳极有效成分。这样,电池腐蚀和氢气泄漏问题都得到了解决。但是,含汞电池的环保处理难题应运而生。 科学 家为探索减少汞使用量的碱性电池付出了大量精力。

争议的专利发现高纯度锌粉可以降低腐蚀。如果发明人撰写高纯度锌粉制备碱性电池的用途发明,其也许可以获得权利更稳定的专利专利描述撰写难度也更小。

但是,发明人尝试撰写一个更难描述的产品设计主题:商业电池用这种锌粉,减少汞添加剂用量的产品。于是,权利要求1写成了:一种化学电池,包含碱性电解液,包含二氧化锰作为有效成分的阴极,包含锌有效成分的凝胶阳极,其中电池包含的汞低于电池重量的百万分之五十,而且所述阳极在2.88A放电161分钟到15%放电深度,凝胶膨胀不超过25%。

关于专利权利要求的“确定性”,ITC说,权利要求1中“所述阳极”没有明确的在先引述基础。如果“凝胶阳极”被解释为“所述阳极”的在先基础,那么这个权利要求就变得毫无意义,因为仅仅测试电池,而不是用在确实完成的商业电池中的阳极经受了权利要求1描述的放电过程。

如果“所述阳极”被解释为测试集成到电池中的锌,那么“所述阳极”中的阳极就是多余的。ITC认为,对“所述阳极”在先引用基础的任何解释都无法导致本权利要求能够被理解。因此,ITC认为权利要求1不确定,应予无效,其余从属权利要求也一并无效。

但是,法院认为:在判例法上,不确定,是解释不通或者模糊性无法克服的意思。权利要求的确定性取决于相关词汇能否给出合理的意思,使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发明人主张保护的主题。法院认为,本案专利权利要求可以解释得通;凝胶阳极就是“所述阳极”的前引基础。因此法院裁定,ITC关于专利无效的判决错误,命令发回重审。

四、中方更换新的文献撰写瑕疵抗辩理由,联邦最高法院表示支持。

在第三轮审理中,中方主张,争议专利权利要求1—7违反《美国法典》35§112?1规定的“书面描述要求”:说明书应当包含对权利要求中发明主题的书面描述描述发明主题实施的方式和过程。

此轮,ITC裁决书认为:根据法院对权利要求1的解释,凝胶阳极就是“所述阳极”的前引基础,那么权利要求1缺乏对发明主题的书面描述

ITC的这个判断采用了两步分析法:

第一,按照法院的解释,如果凝胶阳极是完成的商用化学电池阳极,那么“放电后”明确需要阳极按照规定的方式放电。该权利要求1没有引述其他阳极。ITC强调,说明书的测试电池或者其阳极权利要求1中都没有被叙及,权利要求1中没有对化学电池阳极与测试电池阳极建立任何关系。说明书按照权利要求描述的放电方式唯一描述电池是测试电池,而不是可商用的电池

第二,对于说明书,ITC认为,说明书没有描述按照权利要求1描述的方式放电的化学电池阳极,它仅仅描述了按照权利要求1描述的方式放电的测试电池凝胶阳极。这种测试电池必须把块头做得很大,根本没有商用价值,不可能是权利要求1描述的商用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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