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焦煤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安全红线”管理制   总则 条  确保矿井安全生产规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行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和重特事故发生严肃安全责任追究实现安全管理程控制山西焦煤特制定制。

二  安全操作红线 二条  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风流处瓦斯浓达到或超5%;采区两以上工作面排放瓦斯;人员随进入盲巷;采掘工作面停风不及组织撤离或拒不撤离;瓦斯超限采掘工作面立即停止作业或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擅恢复生产。

三条  按防突措施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瓦斯检员、防突员瓦斯检、防突指标检测程弄虚作假、虚报检测数据或瓦斯检员空班漏检擅离职守。

四条  破坏通风瓦斯抽采、监测监控设备设施;故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等使其不能反映真实数据;采掘工作面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或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强行进行采掘作业

五条  按综合防尘措施规定执行造成煤尘堆积或飞扬严重超标。

六条  违放炮作业;私藏火工品或将火工品私带上井。

七条  井口附近0围井下、洗煤厂煤仓上下口地面瓦斯抽放泵等禁止明火作业场所无专项措施或不按专项措施进行电氧焊作业

八条  停电事故原因清、设备故障排除强行送电;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强行带电检修或挪移电气设备;用电气设备存严重失爆(鸡爪子、羊尾巴、老鼠洞等);随甩风电或瓦斯电闭锁装置;双风机双电不能动切换或备用风机不能应急正常启动运行;型设备、特种设备保护装置失灵、甩保护装置继续使用。

九条  违反规程、措施规定超控顶距作业;擅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掘进工作面人加作业循环进;遇地质构造巷道围岩(煤)发生变化及采取加强支护措施

十条  “扒、蹬、跳”运行车辆或乘坐皮带、刮板运输机;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不使用“坡三挡”或“坡三挡”装置不起作用;其它严重违运输作业

十条  按防治水措施规定执行“有疑必探、先探掘”或“有掘必探、先探掘”;不采取措施强行将水煤(矸)拉入煤(矸)仓。

十二条  无特种作业质从事特种作业;强令无特种作业质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十三条  对有二条至十二条任严重违违纪情形岗位操作责任者、现场指挥或组织者干部给予撤职处分工人给予留用看处分直至除劳动合。

十四条  上述触犯“安全操作红线”行由“三员两长”、区队、矿、子分公司、山西焦煤、上级或各级地方安监部门检提出属实职工举报提出由矿及以上安监部门界定确认。

对责任人处分和组织处理由矿组织、纪委监察、人力(劳部门)执行;对工人留用看处分和除劳动合处理报工会审通执行;对因区、队长失职失察、制止违作业不力造成触犯上述“安全操作红线”追究其连带责任。

三  安全管理红线 十五条  矿井必须有独立完善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区集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采区严禁段进风巷段回风巷;高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配风量必须子分公司通风部门核定子分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违反上述规定免矿总工程师职。

十六条  巷道失修、变形严重造成通风断面缩、通风阻力加及采取有效措施严重影响通风安全免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矿长职;强行组织免生产副矿长职。

十七条  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任何采掘工作面通风;低瓦斯矿井通风必须制定措施并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违反上述规定免矿总工程师职。

十八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由矿总工程师责组织实施。

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制定或不执行防突措施;有地质无计划揭穿突出危险性煤层、断层、陷落柱等构造免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矿长职。

超防突检测围强行进行采掘作业免生产副矿长职。

十九条  “通三防”、防突、瓦斯抽采必须编制设计并按程序批组织施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治突出安全技术方案必须子分公司通风部门审定子分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改变采区以上通风系统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程序审批。

违反上述规定免矿总工程师职。

二十条  担主副井提升任或滚筒直径提升绞车安全保护、安全设施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钢丝绳出现磨损超限、断丝超限继续使用;矿井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设备工艺免机电副矿长职。

二十条  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动切换”设置 “三专两闭锁”;局部通风机、机电设备安装位置不合理存严重隐患;矿井采掘工作按规定安装监控系统或者瓦斯超限断电值设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免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职。

存上述情况强行组织生产作业免生产副矿长职。

二十二条  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探放水措施;进入带压水开采区域或接近老空积水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编制防治水措施免矿总工程师职;按措施规定进行采掘活动免生产副矿长职。

二十三条  矿井超能力、超强、超定员组织生产免矿长职。

二十四条  生产矿井区域所有队组瓦检员、安检员必须由矿统管理拒不执行免矿长职。

二十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发包必须发包给具备相应质企业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杜绝层层包不按规定实施免矿长职。

二十六条 重隐患整改不及对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按规定进行整改整改不达标或上级部门批准擅组织生产免矿长职。

二十七条  上述触犯“安全管理红线”行由子分公司、山西焦煤、上级或各级地方安监部门检提出属实职工举报提出由子分公司及以上安监部门界定。

对因业保安部门责人、分管副总工程师通风区(科)长(矿长助理)、安监处长失职失、履不力造成触犯上述“红线”追究其连带责任。

四  附则 二十八条  工人或科级以下干部触犯红线要按规定及处理由安监处长责监督落实按规定执行免安监处长职。

副处级以上干部触犯红线由安监处长或安监局长提出处理见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通执行。

二十九条  焦化、电力、化工、建筑、建材、机修、洗选加工、新产业等地面生产单位由各子分公司根据行业标准及特制定相应安全管理红线

三十条  制释权属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1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