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漏税管理办法【税务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 目 录 总则 二 税登记 三    账簿、凭证管理 四    纳税申报 五    税款征收 六    税检 七    法律责任 八    附   则 税管理办法     总则 条 了加强税管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制定办法

二条 凡依法由税机关征收各种税种税管理适用办法

办法没有规定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三条 税种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院规定依照国院制定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公司任何部门、单位和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作出税种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定。

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税义单位和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单位和人扣缴义人

纳税人扣缴义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五条 公司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机关依法执行职。

机关依法执行职任何单位和人不得阻挠。

六条 办税人员必须忠职守不得行贿应及掌握有关税收法律规定正确计算并及交纳税款

七条公司各部门、单位和人不得作出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规定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其签订合、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律无效。

八条公司应根据各级国税总局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公司税系统信息化建设具体工作。

九条税局和税局稽局都有权对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处。

纳税人扣缴义人保密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人商业密及人隐私税违法行不属保密围任何单位和人不得以保密规定由对抗税机关执法。

二    税登记 十条国税局、地方税局对纳税人登记证代码信息共享微机管理代码不。

十条办理开业、变更、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况发生应及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级国税局和地方税局办理相应手续以获得相应证明和证件

十二条公司所属各单位领取营业执照日起30日向生产、营地或者纳税义发生地主管税机关申报办理登记如实填写税登记表并按照税机关要提供有关证件、。

十三条扣缴义人应当扣缴义发生日起30日向所地主管税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机关对已办理登记扣缴义人可以只其税登记证件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十四条纳税人登记容发生变化应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日起30日持有关证件向原税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登记

纳税人登记容发生变化不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发生变化日起30日持有关证件向原税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登记

十五条纳税人发生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登记机关申报办理销税登记;按照规定不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登记应当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日起5日持有关证件向原税登记机关申报办理销税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营地变动涉及改变税登记机关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登记或者住所、营地变动前向原税登记机关申报办理销税登记并30日向迁达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应当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日起5日向原税登记机关申报办理销税登记

十六条纳税人办理销税登记应当向税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登记证件和其他税证件

十七条从事生产、营纳税人应当开立基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日起5日向主管税机关面报告其全部账;发生变化应当变化日起5日向主管税机关面报告。

十八条除按照规定不要发给税登记证件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必须持税登记证件     ()开立银行账户;     (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四)领购发票;     (五)申请开具外出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办理停业、歇业;     (七)其他有关税事项。

十九条税机关对税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

纳税人应当规定期限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二十条纳税人应当将税登记证件正其生产、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机关检。

纳税人遗失税登记证件应当5日面报告主管税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二十条从事生产、营纳税人到外县(市)临从事生产、营活动应当持税登记证副和所地税机关填开外出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管理

从事生产、营纳税人外出营地累计超80天应当营业地办理登记手续。

三    账簿、凭证管理     二十二条从事生产、营纳税人应当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日起5日按照国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前款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式。

二十三条生产、营规模又确无建账能力纳税人可以聘请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专业机构或者机关认可财会人员代建账和办理账;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县以上税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机关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二十四条从事生产、营纳税人应当领取税登记证件日起5日将其财、会计制或者财、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机关备案。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应当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及有关报送主管税机关备案。

纳税人建立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合国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二十五条扣缴义人应当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扣缴义发生日起0日按照所代扣、代收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二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人会计制健全能够通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其计算机输出完整面会计记录可视会计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人会计制不健全不能通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其他账簿。

二十七条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

二十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机关要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并按照税机关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和。

税控装置 使用管理办法由其他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二十九条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应当保存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四    纳税申报     三十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行申报纳税制。

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数据电方式是指税机关确定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络传输等电子方式。

三十条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使用统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申报凭据。

邮寄申报以寄出邮戳日期实际申报日期。

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按照税机关规定期限和要保存有关并定期面报送主管税机关

三十二条各单位纳税期没有应纳税款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各单位享受减税、免税待遇减税、免税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三十三条各单位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主要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三十四条各单位办理纳税申报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     ()财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     (二)与纳税有关合、协议及凭证;     (三)税控装置电子报税;     (四)外出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五)境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有关证明件;     (六)税机关规定应当报送其他有关证件、。

三十五条扣缴义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合法凭证以及税机关规定其他有关证件、。

三十六条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三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人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要延期应当规定期限向税机关提出面延期申请税机关核准核准期限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不可抗力情形消除立即向税机关报告。

机关核准 才可以适用其规定不得行定。

五    税款征收 三十八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税款缴纳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

三十九条各单位应当将各税种税款、滞纳金、罚款按照国规定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及缴入国库。

四十条各单位可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

四十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属税收征管法三十条所称特殊困难     ()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损失正常生产营活动受到较影响;     (二)当期货币金扣除应付职工工、社会保险费不足以缴纳税款

纳税人可以向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方税局申请审批延期缴纳税款

四十二条纳税人要延期缴纳税款应当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产债表应付职工工和社会保险费等税机关要提供支出预算。

机关应当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日起0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定;不予批准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日起加收滞纳金。

四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法定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纳税人应当持有关件到主管税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减税、免税期满应当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应当发生变化日起5日向税机关报告;不再合减税、免税条件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依法纳税机关 有权予以追缴。

四十四条完税凭证是指各种完税证、缴款、印花税票、扣(收)税凭证以及其他完税证明。

四十五条 税机关指定任何单位、人不得行印制完税凭证。

完税凭证不得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

四十六条纳税人交纳税款应当向税机关要开具完税凭证。

纳税人通银行缴纳税款可以由税机关委托银行开具完税凭证。

四十七条纳税人有下列所列情形税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参照当地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纳税人税水平核定;     (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加合理费用和利润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原材、、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可以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机关采取条规定方法核定应纳税额有异议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税机关认定调整应纳税额。

四十八条纳税人应加强管理使纳税信誉等级达到较高级别。

四十九条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生产营权财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发包或者出租日起30日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关情况向主管税机关报告。

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五十条纳税人有散、撤销、破产情形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机关报告;结清税款由其主管税机关参加清算。

五十条税收征管法三十六条所称关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公司、企业和其他济组织     ()金、营、购销等方面存直接或者接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接地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三)利益上具有相关其他关系。

纳税人有义就其与关企业业往向当地税机关提供有关价格、费用标准等。

五十二条独立企业业往是指没有关关系企业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业往。

五十三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机关提出与其关企业业往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主管税机关审核、批准与纳税人预先约定有关定价事项监督纳税人执行。

五十四条纳税人与其关企业业往有下列情形税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购销业按照独立企业业往作价;     (二)融通金所支付或者收取利息超或者低没有关关系企业所能数额或者利率超或者低类业正常利率;     (三)提供劳按照独立企业业往收取或者支付劳费用;     (四)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往按照独立企业业往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五)按照独立企业业往作价其他情形。

五十五条纳税人办法五十四条所列情形税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按照独立企业进行相或者类似业活动价格;     (二)按照再销售给无关关系三者价格所应取得收入和利润水平;     (三)按照成加合理费用和利润;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

五十六条纳税人与其关企业按照独立企业业往支付价款、费用税机关该业往发生纳税年起3年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可以该业往发生纳税年起0年进行调整。

五十七条按照规定办理登记从事生产、营纳税人包括到外县(市)从事生产、营而向营业地税机关报验登记纳税人

五十八条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纳税人应当扣押日起5日缴纳税款

对扣押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商品、货物税机关根据被扣押物品保质期可以缩短前款规定扣押期限。

五十九条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画、豪华住宅或者处以外住房不属人及其所扶养属维持生活必住房和用品。

六十条人所扶养属是指与纳税人共居住生活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生活并由纳税人扶养其他亲属。

六十条担保包括税机关认可纳税保证人纳税人提供纳税保证以及纳税人或者三人以其设置或者全部设置担保物权财产提供担保。

纳税保证人是指国境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然人、法人或者其他济组织。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没有担保格单位和人不得作纳税担保人。

六十二条纳税担保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应当填写纳税担保写明担保对象、担保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担保须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签盖并税机关方有效。

纳税人或者三人以其财产提供纳税担保应当填写财产清单并写明财产价值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纳税人、三人签盖并税机关确认方有效。

六十三条税机关可以执行扣押、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但应由两名以上税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公司。

被执行公司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税机关可以执行。

六十四条税机关扣押、封价值相当应纳税款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参照类商品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

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价值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扣押、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费用。

六十五条对价值超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机关纳税人扣缴义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财产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封、保管、拍卖等费用。

六十六条实施扣押、封对有产权证件动产或者不动产税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将产权证件交税机关保管可以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有关机关扣押、封期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户手续。

六十七条对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机关可以指令被执行人责保管保管责任由被执行人承担。

继续使用被封财产不会减少其价值税机关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者使用错造成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六十八条纳税人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按照税机关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机关应当收到税款或者银行回完税凭证日起日除税收保全。

六十九条税机关将扣押、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应当交由依法成立拍卖机构拍卖;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拍卖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销售也可以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纳税人也无法处理可以由税机关变价处理具体办法由国税总局规定

国禁止由买卖商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规定价格收购。

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剩余部分应当3日退还被执行人。

七十条损失是指因税机关责任使纳税人扣缴义人或者纳税担保人合法利益遭受直接损失。

七十条其他金融机构是指信托投公司、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以及国人民银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批准设立其他金融机构。

七十二条存款包括独企业投人、合伙企业合伙人、体工商户储蓄存款以及股东金账户金等。

七十三条从事生产、营纳税人扣缴义人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者税款纳税担保人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税款由税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责令缴纳或者税款长期限不得超5日。

七十四条欠缴税款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出境前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税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七十五条加收滞纳金起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人实际缴纳或者税款日止。

七十六条应当纳税人欠税情况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

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实行定期公告办法由国税总局制定。

七十七条税收征管法四十九条所称欠缴税款数额较是指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

七十八条税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应当发现日起0日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退还税机关应当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日起30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税收征管法五十条规定加算银行期存款利息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退税利息按照税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国人民银行规定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七十九条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有余额退还纳税人

八十条税收征管法五十二条所称税机关责任是指税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违法。

八十条税收征管法五十二条所称纳税人扣缴义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笔误。

八十二条税收征管法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缴或者少缴、扣或者少扣、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0万元以上。

八十三条税收征管法五十二条规定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期限纳税人扣缴义人应缴缴或者少缴税款日起计算。

八十四条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进行审计、检对税机关税收违法行作出定税机关应当执行;发现被审计、检单位有税收违法行向被审计、检单位下达定、见责成被审计、检单位向税机关缴纳应当缴纳税款、滞纳金。

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定、见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将应收税款、滞纳金按照国规定税收征收管理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机关应当收到审计机关、财政机关定、见日起30日将执行情况面回复审计机关、财政机关

有关机关不得将其履行职责程发现税款、滞纳金行征收入库或者以其他款项名义行处理、占压。

六    税检     八十五条税机关行使检职权可以纳税人扣缴义人业场所进行;必要县以上税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人以前会计年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调回税机关检公司有权要税机关纳税人扣缴义人开付清单并3月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设区市、治州以上税局局长批准税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人当年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调回检但是税机关必须30日退还。

八十六条   税机关行使检帐户职权应当指定专人责凭全国统格式检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公司有权税机关被检人保守密。

机关询容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金往情况。

八十七条税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期限般不得超6月;重案件要延长应当报国税总局批准。

八十八条税机关和税人员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行使税检职权。

税人员进行税检应当出示税检证和税检通知;无税检证和税检通知纳税人扣缴义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

七    法律责任    八十九条纳税人按照规定办理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由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九十条非法印制、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由税机关责令改正处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十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从事生产、营纳税人账户登录税登记证件或者规定登记证件登录从事生产、营纳税人账户账由税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九十二条纳税人扣缴义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出口退税款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倍以下罚款。

九十三条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扣缴义人应当向税机关报告由税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依照税收征管法六十八条规定执行。

九十四条税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五十四条(五)项规定到车、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纳税人有关情况有关单位拒绝由税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九十五条纳税人扣缴义人有下列情形依照税收征管法七十条规定处罚     ()提供虚假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     (二)拒绝或者阻止税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情况和;     (三)检期纳税人扣缴义人移、隐匿、销毁有关;     (四)有不依法接受税检其他情形。

九十七条税人员私分扣押、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九十八条税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或者少缴税款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代理人处纳税人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九十九条税机关纳税人扣缴义人及其他当事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应当开付罚没凭证;开付罚没凭证纳税人扣缴义人以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给付。

九十六条税收征管法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人纳税担保人对税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有异议而发生争议。

八    附   则    条办法所称“以上”“以下”“日”“届满”含数。

零条办法由财部责释年月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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