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民事诉讼的证据发现方法对我国民事取证制度改造的效果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   (一)我国证据收集制度   我国民诉法我相关法律规定证据收集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当事人能举证,另一种是法院调查取证

当事人举证上, 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进行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具有证明责任。

人民法院应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主张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以及期限进行明确。

如果当事人法院确定的期限之内为提出证据,其可向法院申请举证期限的延长,法院当事人的申请可予以延长。

对于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可以责令当时说明理由,当事人不说明的、或者存在不能说明理由的情形,法院可以不予以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了,但对当事人进行训诫或罚款的制度

不仅如此我国法院调查取证的情形也作出明确规定,一种是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一种是当事人申请。

再者,由于我国法制不健全,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素质不够高,收集证据往往遇到很多现实的困难,有时候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根本不把自己掌握的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展示给对方当事人,在证据交换时隐瞒关键信息,导致在庭审时给予对方证据突袭,有时对方毫不知情。

(二)我国证据交换制度   我国民诉法规定证据交换制度,是指在开庭审理之前,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证据进行证据交换

我国证据交换制度存在的不足是当事人证据交换知识单纯的交换当事人没有对对方当事人提出证据开示请求或者对其所需要的证据请求对方予以开示,无法实现对证据突袭的情形的避免。

二、美国证据开示概述   (一)美国证据开示概念   什么是证据开示我国法学理论中没有这样的概念,美国证据开示制度则是指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证据或者请求对方提出其所持有的证据

证据开示制度,又称为证据展示和发现证据制度,诉讼当事人负有向对方当事人提供和展示与案件所涉事实、文件以及诉讼请求有关的信息的义务。

制度又被著名法学专家杰克H弗莱德泰尔叫作披露程序,案件当事人或者潜在型当事人享有获取或者保存有关案件信息的权利,当事人通过向法院提交请求请求对方提供其所需要的证据材料。

《规则》第26条规定了在联邦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时候,证据披露活动应该如何实施和开展的宏观主旨,为了保证当事人证据披露活动中享有最大程度的自由并以此来鼓励当事人广泛深入的积极发掘尽可能多的证据材料,26条主要从正面和反面对证据披露的范围予以规定,正面意义是指,凡是与案件有关的证据都是需要披露的。

证据开示制度(discovery)最早来源于16世纪下半期英国衡平法大司法实践之中,最终成型于19世纪英国司法改革过程中普通法与衡平法诉讼合并之时。

但是,证据开示制度却是在美国发展起来的,1938年美国制定了《联邦民事诉讼规则》正式确立为一项法定程序。

现代披露程序主要有三个目的。

第一,保存在庭审时可能无法适用的有关信息。

联邦法院内最初的披露程序基本上就是专门为了这个目的。

第二个目的就是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纷争的事实上的争点,披露程序能被用于确定什么是真正的争点,以便当事人集中精力获取有关实际争点事项的证据,最终实现当事人获取对争点可采信的证据

(二)证据开示的特点   首先,证据开示很大程度上是一个自动执行的程序。

虽然近年来法院增加了证据开示的监督,但是证据开示很大程度上是由律师主导,无需法院批准;其次,证据开示的规则很灵活,只要符合法院批准的开始计划和禁止滥用开示规定,通常不需要固定的顺序运用开示方法,甚至可以重复使用;再次,法院规范证据开示的命令通常不是终局的,是可以上诉的命令。

因此,与我国的相关证据交换制度相比较,美国证据开示制度启动的主动性呈现出鲜明的特点,我国证据交换制度通常是由当事人申请,在法院的主持组织下开展的,而美国证据开示则体现出他的自动性,即由双方当事人律师主导。

制度启动很灵活,无需像我国那样需要法院的批准,同时,对证据开示的命令还可以上诉,我国却没有相关的救济。

有关证据开示的范围,美国立法上规定的范围很广,但也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例如,对于律师和委托人的保密特权和夫妻保密特权之规定

(三) 证据开示的方式   美国国家主要规定了五种证据开示的方式,主要是:第一,笔录证言,是指当事人可以在法庭之外询问对方当事人和证人;第二,质问书,是指当事人对方答复其质问的内容;第三,要求对方向其提供文书或者物证;第四,当事人可以请求对特定事实或者书证的真实性问题予以自认;第五,在人身损害赔偿之诉中,当事人享有的请求对受害人身体或者精神状态进行检查的权利。

(四)证据开示制度保障   美国证据开示制度之所以能够很好的得以开展在于有完善的制度保障,第一,异议。

它是指被开示方对开示方不适当开示请求而向法院提出的,可适用于质询书、录取证言、请求自认和要求提供文件物品的请求;第二,保护令。

对于滥用开示的行为,被开示方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作出保护令;第三;强制开示

证据开示过程中,有些被开示当事人可以对开示方提出问题和请求,包括对录音证言中的问题对质询书的问题和物品的请求不予理睬,此时开示方可以请求法院作出强制开示的命令。

对于法院的强制开示的命令,被开示方应当服从如果不服从则会导致法院对其实施相应的制裁;第四,制裁。

赋予法官制裁不合作或者滥用证据开示当事人

三、美国证据开示我国证据的借鉴   从以上对美国证据开示制度的简要分析我们了解到美国证据开示制度功能是由请求开示、强制开示、反开示的制裁这样的结构开决定的,同时为了保障开示的正当性,又比较详细的规定开示的范围和保密特权,防止当事人滥用证据开示请求权。

比较于我国证据交换制度,可知我国证据交换制度虽意图通过庭前的证据交换,以为庭审活动做准备,但忽视庭审前的证据开示,仅关注双方获得有关的案件信息。

美国因为证据开示制度的完备使得双方当事人证据开示阶段就可以对各自需要掌握的证据得到全面的了解,同时对不予开示的相关人还有相关程序作为制度保障。

证据开示使得双方当事人在开庭之前就已经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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