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后驾驶纳入危险驾驶罪的证成的相关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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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药后驾驶抑或毒后驾驶?   《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追逐竞速行为纳入到危险驾驶罪的范畴之后,就有人呼吁药后驾驶应该尽快入刑。[1, 2]这虽然有点像头疼医头,脚痛医脚,但是,在醉酒驾驶追逐竞速驾驶受到有效限制之后,驾驶人员在服用足以导致人的精神意识或身体受损从而降低驾驶技能的药物之后的驾驶行为具有导致极为严重的交通事故的危险的行为如在刑法上无法进行合理有效的控制,是会使刑法的平衡性和权威性受到质疑的。药后驾驶的英文表述为Drugged Driving或者Driving Under the Influence of Drug (DUID)。在我国,药后驾驶的中文翻译和内涵尚没有统一的认识。就其中文翻译而言,很多学者认为应当翻译为毒驾或者毒后驾驶,[3?5]另外也有少数人将其翻译为药驾或者药后驾驶。[6, 7]而就其内涵而言,有学者认为毒驾就是吸毒之后的驾驶行为;[8]有学者则认为是指驾驶人因吸食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后,在其药理作用时段内继续驾驶机动车,足以给社会带来危险性的行为。[9]还有学者认为是指非医疗目的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后(查获时毒品检测呈阳性)驾驶机动车的行为。[10]要确定是毒后驾驶还是药后驾驶,以及其基本内涵是什么,就必须了解哪些药物能够使人精神意识受损,从而降低人的驾驶能力。毒品,诸如海洛因﹑鸦片、大麻、冰毒等毫无疑问会使人产生倦意和幻觉甚至导致精神和意识错乱,自然会使驾驶人员无法正常驾驶机动车辆。而除了毒品之外的合法药物也会对驾驶行为产生影响。比如治疗咳嗽的可待因、右甲吗喃,用于止痛的芬太尼、美沙酮等药物会使人昏昏欲睡、视力模糊、注意力和判断力受损。[11]有研究显示,诸如黄连素、异丙肾上腺等药品中的苯二酚和三环抗抑郁药等处方药物摄入后驾驶,会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概率翻倍。[12]在摄入这些用于合法治疗的药物之后驾驶机动车辆也可能产生与吸食毒品和麻醉药物同样甚至更高的危险。可见毒后驾驶的概念过于狭隘,其字面含义无法涵盖麻醉药物和合法药物。因此,我们应当采用药后驾驶这一概念。那么药后驾驶可以定义为,驾驶者在服用毒品、麻醉药品或者其他足以致醉或者导致麻醉[13](187)的药物后,其精神状况或身体受到极大影响,无法正常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论文网   二、药后驾驶纳入到危险驾驶罪之证成   (一) 风险刑法使得药后驾驶入罪成为必然要求   德国著名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创设了风险社会的概念,其认为现代性正从古典工业社会的轮廓中脱颖而出,正在形成一种崭新的形式(工业的)风险社会。[14](2)在风险社会中,不明的和无法预料的后果成为历史和社会的主宰力量。[14](27)现代化风险是非特定的、普遍的[14](20)这意味着,科学和法律制度建立起来的风险计算方法崩溃了。以惯常的方法来处理这些现代的生产和破坏的力量,是一种错误的但同时又使这些力量有效合法化的方 法。[14](19)尽管有学者认为,贝克风险社会观是全球性的风险而不是个人风险,其所谓的风险主要是核泄漏、生态危机等对整个人类产生威胁的风险,因而进一步认为刑法学界借用风险社会的观念创设风险刑法,实际上是扩大了风险社会的边界,所谓的风险刑法是和贝克风险社会相距甚远。[15]但是正如贝克自己所言,风险的定义具有多样性,会存在越来越多的风险风险的理论内容和价值关涉意含着另外的成分:冲突着的文明风险定义的可以观察到的多样性每一个利益团体都试图通过风险的界定来保护自己,并通过这种方式去规避可能影响到它们利益的风险风险的存在随着不同的利益和价值而变化不定。在风险中产生的、实质的或潜在的破坏作用与工业生产体系间的因果关系,为无数的个体诠释打开了大门。[14](31)简言之,刑法学界这一利益团体可以借用风险社会的理念来界定自己领域内的风险。为了应对社会风险刑法保护法益抽象化、普遍化以及早期化的倾向日益明显。[16]也即,刑法开始扩大犯罪圈,对犯罪进行提前干预。正因如此,在风险刑法的语境下,很多制度技术被倚重,诸如立法拟制推定以及犯罪标准的前移等等。[17]。

开题报告 /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那么药后驾驶是否应当受到风险刑法的特别关照?这可以通过相关的数据来回答。在美国有20%的交通事故是由药后驾驶行为导致的,每年导致8 600人的死亡、58万人的受伤以及330亿财产的损失。[18]虽然我国目前尚没有官方数据来全面统计全国范围内药后驾驶的数量、导致的死伤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但是从某些间接数据中或许可以管中窥豹,比如目前我国可查的吸毒人员总数已超过百万,他们当中有大量的人持有机动车驾驶证。[19]在2012年3~5月,公安部在全国各地发现客货运驾驶吸毒并停运的人数达1 436人。[20]同时药后驾驶一旦发生危害后果,其和醉酒驾驶追逐竞速相较往往有过之而无不及,比如烟台王某吸毒驾驶案和扬州王某吸毒驾驶案都造成了极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1]有人会认为,当前药后驾驶在我国并没有醉酒驾驶追逐竞速驾驶行为那么普遍,仅仅属于个别现象,不具有普遍性,刑法不应当去干涉,[22](42?54)如果任何行为都随意入刑就会导致运动式的立法。[23]尚且不论暂时没有官方数据证明药后驾驶属于个别现象,就以目前的危险驾驶罪而论,已经入罪的追逐竞速型的危险驾驶罪在司法实务中被证明极为少见。①如果以仅属个别现象来论证药后驾驶不应入罪,不得不让人怀疑之所以药后驾驶不入罪是因为在《刑法修正案(八)》制定之前没有发生引起全国范围内关注的药后驾驶案件,这实有民粹主义刑事立法之嫌疑。②按照贝克风险社会理论,药后驾驶追逐竞速之所以要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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