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权力异化的主要表现 当前新闻自由的异化困境

新闻自由记者享有的一种权利,而不是一种权力

权力的行使具有强制性,权利只能停留在记者个人享有的层次上,把权利权力必然导致新闻侵权,这种现象在今天已经屡见不鲜了。

新闻自由记者应该享有权利      新闻自由这一概念是由资产阶级政治家、诗人约翰・杰斐逊的出版自由的观点衍生而来。

新闻自由是指新闻媒体为了公共利益,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采访、写作、报道、发表新闻信息的自由

”1951年,国际新闻学会综合了各方的意见后,提出了衡量新闻自由的4条标准:采访自由,指记者对任何新闻事件有采访、了解、发掘新闻事实的权利,政府机关、有关部门和个人应给予方便,而不应进行任何干预;传递自由,无论新闻发生在什么地方,记者采访所写成的稿件,首先必须传递到所属新闻机构的编辑部,方能进行新闻传播的其他程序。

如果传递受阻,将被视为对新闻自由的触犯和违反;出版自由,指报纸的出版和发行,如果受到限制或发行受到检查,自由即遭到破坏;批评自由,允许每个公民有思想、言论自由,可以自由表达各种意见,评论时政,批评政府的政策和官吏的不法行为。

对于以上四条标准可以看出新闻自由的绝对至上性,其实任何国家不管其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有多大的差异,但是界定的新闻自由权利都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是有制约和条件的,否则,这种自由必然会构成对另外一种自由的侵害,最终导致社会秩序的紊乱。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同时《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权利

记者作为公民同样具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统一体,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尽到义务,   新闻自由记者享有的一种权利,而不是一种权力

权力的行使可以有强制性,权利只能停留在记者个人享有的层次上,把权利权力必然导致新闻侵权,这种现象在今天已经屡见不鲜了,当然,新闻自由作为民主制国家法制和民主进步的标志,现代民主制国家都在坚持和强调这一权利,也认识到了这种权利的积极作用。

作为新闻自由权利行使主体的记者有了这一法宝可以深入到普通人达不到的层面进行采访,从而有利于揭示问题,发现问题,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否则,作为社会守望者的记者就会退化为通报者的角色,会和普通大众对社会的感知处于同一水平。

普通大众需要记者运用新闻自由权利深入报道新闻,从最基本的感知层面上讲能够满足大众好奇的欲望,从认知层面上能够让大众发现问题形成舆论压力促成问题的解决。

同样,国家也需要记者运用新闻自由权利进行采访发现社会问题,很多问题都是由记者的报道引起权力部门的关注,甚至是通过国家领导人的批示得到妥善的解决,使社会某些方面走上正轨。

所以,对新闻自由的价值分析上,我们应该肯定其作用。

作为记者权利之一的新闻自由应该得到保护。

当前新闻自由异化:膨胀化、权力化、理想化      新闻自由记者应该享有权利,但目前,对于新闻自由的运用上、理解上和思想上却产生了困惑,陷入了困境。

新闻自由运用上膨胀化,主要表现在过分侵入名人隐私新闻失实和幸灾乐祸心态。

新闻自由膨胀化就是记者新闻报道上以新闻自由为借口,主观上强奸受众意图。

过分侵入名人隐私只能满足一部分受众猎奇的心理,不应夸大为受众普遍的心理。

“公众人物中的娱乐明星则是因为他们从娱乐中获取经济利益,除非非常过分的偷拍,也不被认为是侵害其隐私,因为他们既然从媒体曝光中获取经济利益(不一定是直接的,比如出境率保持知名度无形中产生广告收益等),当然要让渡一部分隐私权。

”这种观点是可以接受的,但是过分的侵入,必然令人产生错觉,认为新闻自由是凌驾于一切的自由新闻自由甚至可以颠覆名人保护自己隐私自由,以致形成“名人无隐私”的媒介公识,这种情况是应该避免的。

新闻自由膨胀化的另一种表现是有些记者竟然造出假新闻来亵渎新闻自由

新闻专业主义强调新闻的真实性,新闻来不得半点虚假,如果新闻自由膨胀到可以自由造假新闻,那么新闻记者在失去新闻专业精神的同时也就失去了新闻自由权利,真实是新闻报道的第一性,新闻是第二性,记者在报道新闻时应该站在公正、客观、平等的角度,不应该成为一个幸灾乐祸的看客,夸大新闻细节,新闻自由权利是用来报道新闻,引导和促进社会向健康方向发展。

在弱势群体的报道中经常能看到新闻自由的不恰当的发挥,民工好像永远在以生命威胁老板索要工资,唯一不同的就是这回是爬上电线杆下次是爬上了屋顶,记者在细节描写上可谓竭尽全力,却忽视了这样的细节会带来极坏的模仿效应。

新闻自由权利权力化,主要表现在新闻审判和以权交易。

新闻自由权力化后赋予了新闻审判权,这样就涉及到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关系问题。

新闻自由权利不是权力新闻自由不能滥用,不能越位。

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批评建议权、知情权,媒介担负着社会守望者的角色,但是,媒介不能以新闻自由为借口,超越司法程序,进行新闻审判。

媒体只具有报道权,不能代替司法审判权。

新闻自由只是权利,不具有权力

权利体现的是一种完全平等的与义务相一致的关系权力体现的则是服从和被服从,支配与被支配的不平等的关系,具有强制性,由国家权力部门依法执行,新闻媒体是一个为社会大众提供新闻信息的服务性机构,不具有权力

新闻报道中不应滥用新闻自由,要坚持中立的立场,力戒新闻审判,不得超越司法程序,维护司法独立性。

新闻自由权力化导致了以权交易现象屡禁不止。

记者利用新闻自由的旗号,得以采访形成对一些人有利益损害的稿件,进行威胁敲诈。

表现方式有采访前索要好处;或采访中避重就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采访后故意压稿不发,等待相关利益人拿钱消灾。

新闻自由理想化,即新闻自由是绝对的,无条件的。

这种把新闻自由理想化是不可取的,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有限制的。

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

每个人所能进行的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界限是由法律规定的,正如地界是由界标确定的一样,”法律又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因此新闻自由必然为一定的阶级服务。

新闻自由作为一种政治权利的表现,不能离开一定的经济基础;它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

有什么性质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性质的新闻自由

”绝对的新闻自由在政治角度上讲,必然影响到一个国家的政局稳定和统治;从普通公民角度上看,绝对的新闻自由必然以剥夺其他自由为基础,权利的平等性要求新闻自由权利只能与其他权利是平等的,不存在权利上的权利

当然,我们应该看到随着我国新闻自由空间的扩大,新闻自由新闻采访报道中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促进了社会的健康发展。

现阶段应主要做好以下方面的思考:改进新闻报道方式,相信大众的判断能力,记者运用新闻自由深入深度采访,在揭示问题时应尽量站在中立的立场进行新闻报道,不能感情用事;加强记者自身素养,掌握好运用新闻自由的尺度继续争取新闻自由的空间,运用法律保护新闻自由新闻实践中的顺畅体现。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新闻传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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