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1)
【摘要】提升企业的竞争力是进行创新的内在动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自主创新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贯串于自主创新的全过程。
【关键词】自主创新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保护 近年来,在“以市场换技术”的思维定势下,我国各个行业重技术引进,轻自主创新,已经陷进“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恶性循环。
我国的大多数企业已经习惯了拿来主义,这些企业把从国外引进的先进技术进行简单的改造后(实在大多数没有根本性创新)用于生产经营,生产出来的产品完全可以通过市场销售出往,并且能够获得少量的利润。
既然通过简单的技术引进就能维持企业的生存,就没有动力在技术引进的基础上进行自主创新,这样的做法严重影响了企业的资本、技术的积累,因而就没有实力进行技术的开发,阻碍了企业的长远发展。
纵观我国近30年的技术发展,有这样一个明显的特征:我国主要产业部分使用的主导技术基本上是把国外引进的先进技术进行非关键性创新的结果,也就是我们在对引进技术的基础上消化吸收进行二次创新严重不足,很多情况下采用了对引进技术与产品的仿制,如西药、精细化工产品95%以上依靠仿制,这种仿制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未能较快的进步我们自身的自主创新能力,导致我们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依然很弱。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资料显示:我国国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仅为万分之三,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其中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因此,研究自主创新及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对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积极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动力环境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自主创新的动力分析 我国“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
按照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加快建设国家创新体系,不断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加强科技与经济、教育的紧密结合,全面进步科技整体实力和产业技术水平。
2006年年初召开的全国科学技术大会,进一步绘制了未来的蓝图:要用15年的时间,即到2020年,使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明显增强,进进创新型国家行列,为在本世纪中叶成为世界科技强国奠定基础。
在技术创新过程中,自主创新的对立面不是“开放创新”,自主创新不是“闭门造车”式的创新,它不排斥开放与集成,集成技术也可有自主创新,自主创新业不是鼓励从头做起,将引进的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业是自主创新的组成部分。
所谓自主创新是指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从而进步了创新主体自身市场竞争力的创新活动。
自主创新中“自主”应该是宏观意义上的自主——国家层面上,只要是在一个国家范围内进行的创新活动,不论这种创新活动是原始性创新,还是合作性创新,还是引进消化吸收的二次创新,只要创新主体在一个国家范围内,知识产权回我们所有,都应属于自主创新的范畴。
对此,要使各项制度、机制和资源配置更有利于原始创新,使之涌现出更多的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要加强集成创新,使相关科技成果有机融合,形成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与产业;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消化吸收进行二次创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是创新环境和创新政策的主要提供者,政府应该是一个公共型的政府,为自主创新提供完善的公共服务,政府参与自主创新活动,往往是缺乏监视的,是低效的,而真正的创新主体应为企业。
企业是进行自主创新最活跃的气力,他们通过自主创新可以获得逾额利润和相对的竞争上风,而这恰正是企业进行自主创新的内在动力,也可以说是最原始的冲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