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职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树立良好学风,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创造有利于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初中学生和我校在籍职业高中学生

第三条 学生违纪的概念指:1、学生实施《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所不允许或禁止的行为;2、学生实施校纪校规(学校各项管理规定)所禁止的行为;3、学生实施其他国家法律法规(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规章(如学籍管理规定)所不允许的行为。

第四条 对违纪学生处分,应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为准绳以及以人为本、教育为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同时要做好受处分学生的事后教育、引导、转化工作。

第五条 学生违纪,学校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下列六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只适用高中学生)。

第六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

(一)主动认错并及时改正者。

(二)有立功表现者。

第七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认错态度不好,拒不交代违纪事实或隐瞒、伪造重要情节者。

(二)同时违反多项纪律者。

(三)屡次违反纪律者。

(四)对检举、揭发的人实行恐吓、威胁、打击报复者。

第二章 分则。

对违反纪律、犯有错误的学生,按下列种类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初中学生学校依据《安徽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处理,高中学生学校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九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作如下处理:

1.组织策划他人打架者:(1)本人未动手,但煽风点火、语言挑衅或以其他方式组织他人打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2)策划者动手打人或持械打人的按打架者加重一级处分

2.打架者:(1)打架未伤及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2)因殴打造成他人身心伤害但程度较轻者,除自理本人和赔偿他人医药费、营养费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3)因殴打他人造成身心伤害程度较重者,除自理本人和赔偿他人医药费用、营养费外,视其情况给予记过留校察看以上处分;(4)凡打架动用器械严重伤人者,加重一级处分

3.其他参与者:(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成打架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2)从校外请人到校滋扰或打架闹事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处理;(3)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造成调查困难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参与者加重一级处分;(4)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或在打架现场持有器械者,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一定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聚众斗殴者:(1)通过打电话等方式聚众滋事、打群架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2)应邀参与滋事并动手打人或有推推搡搡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3)其他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4)如犯有纹身、组织帮派、为非作歹、横行霸道者,加重一级处分直至勒令退学或开除。

5.辱骂、殴打管理人员的给予以下处分:(1)在教工处置打架及其他过程中辱骂管理人员和老师者,视其违纪事实加重一级处分;(2)殴打管理人员和老师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条 对偷盗、敲诈勒索、诈骗财物者,除退赔财物外,给予以下处理:

1.初次作案价值(含共同作案)100元以下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处分

2.初次作案价值(含共同作案)1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敲诈勒索、骗取他人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勒令退学或开除的处分

4.作案两次及以上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或开除的处分

5.有威胁或采取暴力行为者加重处分,直至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6.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窃诈者虽未窃诈得财物但已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处分

7.对于冒领他人财物者,类同偷窃情况处理。

8.对于拾捡他人有价证券、磁卡后擅自消费使用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第十一条 男女同学交往举止不当、有伤风化,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为深化异性交往、排斥异己而发生肇事打架或侮辱女性、骚扰异性等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与异性非法同宿一室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对学生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根据考勤记载,一学期无故旷课(含实习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旷课一天按每天7学时计;早操或课间操2次折合1学时计,早自习2次折合1学时计,晚自习按2学时计;迟到、早退3次折合旷课1学时计)给予相应处分

1.旷课累计达15学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旷课累计达30学时以上给予记过处分

3.旷课累计达45学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旷课累计达60学时或两学期累计达90学时视其情节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的处理。

6.组织或带头集体旷课(旷操)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一定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校纪处分

1.在校内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扰乱学校和公共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一定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在宿舍区及其它公共场所吸烟,使用明火者:(1)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2)造成一定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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