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融资支持江苏小微文化创意企业发展研究

摘要: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背景下,江苏省孕育了大批小微文化创意企业

小微文化创意企业的存在不但提供多样化的文化创意产品满足了市场需要,还盘活了市场上闲散的文化资源、促进文化体制改革。

小微文化创意企业发展受到融资渠道的限制,众筹成为非常重要融资渠道。

但众筹融资缺乏法律依据,需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进行立法;众筹平台缺乏管理,需要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文化创意企业难以资产评估,需要尽早完善无形资产的评估指标体系

毕业论文网   关键词:众筹融资小微文化创意企业众筹平台;监管制度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6)06—0066—02   一、基本概念界定   (一)众筹融资   众筹融资(crowdfunding)是指项目发起者利用互联网的社交媒体传播特性,通过吸引大家注意和认同来筹集项目启动及运行资金的一种筹资方式,按照其回报方式可以分为奖励式、募捐式、股权式、债权式四种。

筹融资在国外已经有了长达十余年的发展过程,2011年左右传入国内。

在本文中所研究的众筹融资不仅包括资金的筹集,还包括其他资本或资源的筹集。

(二)小微文化创意企业   2011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四部委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的形式发布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根据以上的划型标准,小微文化创意企业即为在文化创意相关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总称。

二、众筹融资对于小微文化创意企业的支持作用   (一)创意阶段   小微文化创意企业在进行众筹融资首先需要在网上发布创意项目和筹资金额,并接受创意评估,该过程我们认为可归纳为创意阶段。

小微文化创意企业竞争力源于个人技能和经验,创意项目是提案人基于个人经验对市场需求所做的判断以及基于个人技能对于满足该需求的对应方案的统一体,是其判断力、创造力和技能的综合产物。

该方案不可避免带有强烈的个人色彩。

筹融资在本阶段所提供的并非资金支持,而是智力支持。

通过对方案评估过程可以实现群策群力,结合多方智慧结晶,除了判断其市场前景外,还可以对适合的方案进行不断的修正和改善使其更为完善,更好的保证创意方案本身的完整性、可行性和经济性。

可谓是从方案开始把关。

(二)生产阶段   创意项目获得足够资金支持后,众筹融资支持下的创业项目进入生产阶段,目标是制造出预期的文化创意产品,满足社会需求。

在此阶段依然是由小微文化创意企业依据个人的经验和技能进行,但不可避免地受到投资者的监督和评价。

在这种情况下开展的生产活动不但可以避免个人制造过程中的随机变动,严格按照预期的目标进行生产,而且在过程中可以第一时间了解受众的感受和意愿,调整创意项目,更好满足不断变化的受众预期,生产出最大程度满足要求的文化创意产品。

(三)消费阶段   创意项目在顺利完成后,即进入消费阶段。

文化产品创意产品消费具有共享性、边际效应递增和外部溢出性,即销售增长并不会带来相应生产成本的增长,只会带来盈利水平的提高。

前期的投资者处于各种回报目的及预期均会积极参与到该产品的消费过程中,能够极大的推动文化创意产品的消费。

因此不少学者认为奖励模式的众筹融资可以视为预销售行为,使得后期销售过程简单而顺利,而其他类型的回报则会让投资者处于增值的目的而投入到文化创意产品的销售过程中,提高营销能力。

三、江苏省小微文化创意企业发展状况   (一)小微文化创意企业发展势头良好   文化创意产业是知识经济的典型代表,具有鲜明的“轻资产”和“知识密集型”特点,非常适合“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型产业发展形势。

据调研显示,2013年末,全国共有小微文化企业77.3万个,占全部文化企业的98.5%,小微文化企业共有从业人员979.9万人,占全部文化企业的63.3%[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小微文化企业统计数据(2015.4.27发布)。

]。

江苏省丰富的文化资源和大量政府扶持政策激励下,江苏省也涌现出大量工作室形式的小微文化创意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均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江苏省目前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水平与自身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不匹配,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二)小微文化创意企业地区间发展不平衡   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受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化发展水平的制约,江苏省尽管近年来不断努力,但全省各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化水平的差异依然存在,且不断扩大。

文化创意产业的就业人口来看,在各地区间存在着较大差异。

(三)小微文化创意企业融资问题突出   尽管江苏省出台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如南京市制定了《文化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规划》对构建文化产业金融服务链提出了总体规划。

苏州市出台《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州文化产业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无锡市发布《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文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但小微文化创意企业依然由于其自身规模的限制在争取各种政府支持项目方面处于弱势,很难获得相关扶持。

另外,因为自身盈利模式、财务制度和信用等级等方面的原因很难通过银行的信贷审核,小微企业很难能够获得相关的银行贷款。

因此小微文化创意企业目前主要的融资手段还是以个人借款和民间借贷为主。

2011年进入中国的众筹融资将能为现有的融资问题提供新的解决渠道。

四、众筹融资支持江苏省小微文化创意企业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一)众筹融资缺乏法律依据,需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进行立法   众筹融资这种新型的金融融资模式在2011年才进入我国,我国并没有制订相对应的法律。

不但如此,众筹融资的实践还与我国现行法律中的若干罪行,如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等,相互纠结难以辨识。

游走于法律灰色地带的众筹势必难以成为稳定规范的融资模式,其作用的发挥也受到明显影响。

同样的问题在美国也是曾经出现过,但美国在2012年通过了《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简称JOBS法案)对众筹融资进行法律界定,明确了众筹融资的法律地位和行为,为众筹发展铺平道路。

我国也应该对众筹融资进行立法,保证投资者的权利不受伤害,也保证这种金融行为更趋稳定和规范。

在立法暂不可行的情况下,可以由传统金融管理机构先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对众筹行为进行确认,保证其可操作性,并配合工商局、工信部等管理部门对众筹融资进行有效管理,从而在实践环节中保证众筹行为的可操作性和安全性。

(二)众筹平台缺乏管理,需要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   众筹融资行为是借助网络平台开展的,其中起到关键作用的是众筹平台

我国第一家众筹平台“点名时间”在2011年7月上线,后面先后出现了二十多家众筹平台

一些大型电商企业,如阿里、百度等也纷纷推出了类似的平台,京东、苏宁等均在跃跃欲试。

众筹平台发展可谓是风生水起,一团兴旺。

尽管众筹平台发展很快但其中存在着很多问题,需要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进行规范。

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众筹平台的盈利模式。

作为中介机构,众筹平台负有保护双方权利的义务,而不是单纯通过项目筹资成功收取居间费用。

众筹平台至少应该具备如下功能:一是信息发布功能;二是项目评审功能;三是资金代管功能;四是进度监督功能;五是产品推广功能;六是纠纷处理功能。

针对其中关键的项目评审、资金代管、进度监督和纠纷处理都应该制订详尽可行的管理程序和制度,保证这些功能的完整实施。

政府应该讲众筹平台作为监管众筹融资的抓手,强化对众筹平台的审批和日常管理,提高众筹平台的准入门槛和抗风险能力,全面维护投资者的利益,最大限度的推进众筹融资这种新的融资模式能够发挥对于小微文化创意企业的推动作用。

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应该通力合作,出台众筹平台的准入制度、审核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运行管理制度等相应的制度,为众筹融资建立良好的政策环境。

(三)文化创意企业难以资产评估,需要尽早完善无形资产的评估指标体系   小微文化创意企业发展基于个人的能力及经验,属于典型的无形资产,现有评估办法很难做出准确评估,造成众筹平台无法对其项目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价,使企业评审无法真正开展。

这是文化产业“轻资产”的实际情况造成的。

解决小微文化创意企业的资产评估问题,需要借助科学性和针对性更强的无形资产评估指标体系

目前我国尚没有很合适的评估指标体系直接使用,因此需要进一步借鉴外国相关指标体系,由政府部门牵头,由科研院所和行业企业参与,共同开展调研活动,对国际现有无形资产评估指标体系进行完善,设计并推广适应于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资产评估指标体系

完善小微文化创意企业的资产评估,不但可以解决众筹平台上的文化创意企业资产评估,也可以推进传统金融机构对该类企业的资产评估工作,全面推进小微文化创意企业的融资工作。

参考文献:   [1] 王阿娜.众筹融资运营模式及风险分析[J].财经理论研究,2014(3).   [2] 王光岐,汪 莹.众筹融资与我国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研究[J].新金融,2014(6).   [3] 殷 华,周明勇.美国JOBS法案内容解析及对中国众筹融资法制的影响探析[J].现代管理科学,2014(0).   [4] 王阿娜.众筹融资支持小微文化创意企业发展的思路探讨[J].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5).   [5] 曾 攀.众筹融资模式的风险及防控[J].西南金融,2015(3).   [责任编辑:方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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