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及其适用
[内容提要]: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以损害公司和债权人利益现象接踵而至,各国立法或实践纷纷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对公司人格独立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加以修正和补充,以平衡公司与股东的权利和股东与债权人的风险。
我国也应该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以健全和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的立法。
[关键词]: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人人格;有限责任 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基本形态,以有限责任为其主要责任形式。
这种薄弱表现为:当股东滥用公司人格致使债权人利益受损时,债权人不能直接对股东提出赔偿请求,因为公司的有限责任和独立人格使公司与股东分开,庇护了股东免受债权人的追索。
公司的独立人格被不当使用,公司的人格掩盖了个人的不法行为,造成了债权人的损害,因而对公司的独立人格不予以考虑,直接追究股东的个人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应运而生。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概述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定义 公司法人人格是指公司以其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主体资格。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disregard;of;corporate;personality),又称“刺破公司面纱”(piercing;the;corporation‘s;veil)或“揭开公司面纱”(lifting;the;veil;of;the;corporation),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立的一种法律措施①。
探究公司独立人格制度的价值两面性,也许我们能在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找到缘由。
书中曾精辟地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于是公司法人格否认应运而生,其首推19世纪后半期于美国诉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U.S.V.Milwaukee;Refrigerator;Translt;Co)一案中确立的“揭开公司面纱”原则。
对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本质日本学者森木滋曾作过这样的精辟解说:“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是指对照法人制度的目的,就某一公司而言贯彻其形式的独立性被认为是违反了正义,衡平的理念,并对该公司的存在给予全面的否定,而是在承认其法人存在的同事,只就特定事案否定其法人人格的机能,讲公司与股东在法律上视为同一体。
”②(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特征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作为在特定情形下对股东有限责任的修正和维护,当公司法人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被滥用打破,它作为一种事后救济手段出现,是对公司、股东与债权人一种风险的与权利的平衡,实现了“矫正的公平”。
它具有以下特征: 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以承认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前提。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虽然具有否认法人人格的功能,但它是针对具有法人人格且人格被滥用的公司。
若一公司未取得合法独立人格,它就不能行使法人的权利,其行为和后果将视为无效,也就不存在债权人要求股东就公司实体行为或债务直接承担责任,也不存在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必要。
因此,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不是对法人人格独立原则的否认,而恰恰是对法人人格独立原则的恪守。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公司设立瑕疵问题。
(1);公司设立不能。
公司在形式上已经完成登记行为,但是因为存在公司设立无效的法定事由,如:不到法定人数、缺少公司章程或章程存在违法记载事项等,此类公司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不具有法人人格。
当股东滥用公司人格致人损失时,不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而由发起人负连带责任。
(2)公司设立虽有瑕疵,但可根据某些条件或既定事实对设立瑕疵的公司的人格予以承认。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法律效力,只适用于个案中的特定法律关系,而不具有普适性。
它不是对公司法人人格的全盘否定,而是在具体个案中,公司法人人格不合目的性而需要否认其法人人格的场合。
其效力不涉及该公司的其他法律关系,并且不影响该公司作为一个独立实体合法的继续存在。
待公司消除股东的滥用行为后有恢复其法人机能,公司独立人格依然未法律所承认。
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是对法人人格被滥用后的一种事后规制。
它通过追究法人人格滥用者的责任,对因滥用而无法在传统的法人制度框架内的合法权益者的一种救济,是对股东只负以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在特定情形下的否定,使滥用公司人格者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以体现法律所要求的将利益和负担公平、合理的分配于当事人。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 (一)公司法人人格构成要件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作为公式法人制度的重要补充,仅适用于法人人格滥用的情形。
如果不恰当的适用,就会导致整个法人制度处于不稳定状态,因此必须把握其构成要件。
以其对公司的实际控制为表征,如母公司对子公司保持高度控制权。
还需注意的是利用公司人格进行不法行为者不一定都是股东,还可能是公司董事、高级职员等。
对于此类情形,不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而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必须经过司法途径,对因法人人格受到损害的当事人进行救济,因此需要由原告提出适用该法理的诉讼请求。
公司法人人格滥用的受损者通常是公司的债权人或代表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政府部门。
若公司自己或公司股东为某种利益提起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请求,法院一般是不予以适用的。
2.行为要件 必须有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或有限责任追求不法目的的行为。
这样债权人就可以揭开公司的面纱,直索公司背后滥用人格股东的责任,其他未滥用法人人格的股东仍受有限责任的保护。
客观滥用说认为主观恶意已不适合于社会的要求,不利于债权人的举证,不利于体现法律的精神本意。
同时股东的滥用行为要与股东在公司经营中的个人行为和后果而承当的个人责任加以区分。
3.结果要件 公司人格滥用行为必须对债权人或社会造成实际损害。
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表明股东为追求不法目的,损害他人利益,违背了公司法人制度的公平、正义的目标。
在判断损害时既要考虑已经发生的损失,也要包括公司债权人或第三人的利益损失。
而且损失必须与滥用行为有因果关系。
那么就要求损失者证明其损失与滥用者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才能提起诉讼。
公司以资本作为其对外事务的最低担保,与债权人的利益密切相关。
因此资本显著不足往往是揭开公司面纱的因素。
那么如何判断公司的资本不足?现代各国对公司注册的最低资本额都规定的比较低,在英美国家甚至未作出规定,显然不能以公司注册的最低资本额。
应以公司设立或新业务开展时的注册资本为准。
公司资本应与其经营的事业和隐含的风险或经营规模相比较,明显不足时,才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
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的理念。
若债权人与股东交易时知悉或应当知悉公司资本不足仍与其交易,债权人不能就此损失要求适用该法理。
此行为,大致又可分为以下三种: (1)当事人为回避契约上特定的不作为义务(如竞业禁止)而设立新公司或利用旧公司掩盖起真实行为。
(2)“脱壳经营”即股东为逃避原公司巨额债务而抽逃资金或解散该公司或宣告该公司破产,再以原设备、场所、人员及相同经营目的而另设一公司的行为。
对此应将新设的公司人格予以否认,视新设的公司与原公司为同一个法律主体,二者共同对债权人负连带责任。
(3)当事人利用公司名义进行诈欺以逃避合同义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