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与司法体制改革【司法改革与政治学科体制改革】
司法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如贺卫方教授前所言“般众传媒更如约了似对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系统司法和执法程出现种种面现象连累牍地加以报道。
”近又有以揭露社会不公现象己任“焦访谈”报道了云南两地方法院严重违反程序法情况又次把人们目光吸引到司法公正问题上。
这种改革是针对司法体制身尤其是目前分散化司法改革——审判机关司法改革、检察机构司法改革等更限身体制改革。
我们应当认识到如与司法体制相关体制不改革没有有利实现司法公正体制环境司法体制身改革也就难以取得实质性成效。
笔者这种观似乎有“环境定论”嫌疑但必须承认如不消除外部体制上问题而只是简单地对“终端”“杀毒”即使是天天升级“杀毒软件”也将无济事。
以“焦访谈”报道情况看云南两基层法院严重违反程序法原因是受到地方行政干预而这似乎还是主要原因。
问题什么地方行政能够干预基层法院司法工作呢?什么法院没有能够顶住地方行政干预呢?这里涉及我们长期议论司法独立性问题。
我们可以设想基层法院面对地方行政干预“勇敢”而上堵“枪眼”但会怎么样呢?我想如抵制地方行政干预没有什么不利以及能够有效抵制话相信就不会发生上述报道司法不公问题。
问题恰恰地方行政能够有效地干预这种干预是以制和权力作保障而不是以情感基础。
不是奉行“不抵抗主义”而是抵抗常常是无谓。
地方行政是模糊概念准确地讲就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与法院是什么关系?从表面上看似乎没有关系但实际上法院是受控地方政府。
法院人、财、物哪项不受地方行政控制?除了地方政府以外可以干预还有其他些权力机构。
地方各级法院院长从名义上是由地方人民代表会定但重要提名权却是地方组织。
从实质上分析地方行政机构就是地方主要权力机构地方法院不是地方权力机构组成部分而已。
这种关系建筑格局上也能反映出。
些地方政府行政机关或地方党办公楼处心位置而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办公楼围绕其外。
退步而言地方行政干预不对那地方党组织又能不能干预呢?问题答案具有悖论特征实践答案却是肯定。
由地方党组织干预具有其政治正当性因法律理论上不干预理论就难以对抗。
权力架构方面基这种政治正当性设计者也没有打算要真正让法院摆脱这种权力干预。
对案、要案地方权力机构可以通特定机构对公、检、法进行统协调这是众所周知实情。
统协调是从积极义上表述消极义上就是干预。
从国目前现状观不仅是基层法院受制地方干预更高级、高二级审判机构不也处这种境况吗?地方权力机构对司法干预动因很多地方济利益、地方权力机构具体行使权力者人利益、权力行使者对司法公正性与司法者认识差异等等。
我国济体制架构下济主体利益与地方权力主体有着密切关系地方政府往往有己全企业由各种无法脱离利益系也就必然要使地方行政进行干预不干预是不可能。
因我们体制和观念成就了这。
要保证法律统实施坚持法治原则独立、不受干预司法是其必要条件。
对似乎我们都明白。
但遗憾是这种认识仅限法理论和理想层面并没有得到真正认可。
句“国国情”就将这种认识全部消了因所有关司法独立原则和措施都是非国传统。
这方面是因我们观念上并真正接纳独立审判识另方面是我们体制架构这种干预提供了条件。
因当我们观念上接受了独立司法必要性就应当改革能够干预司法现行权力结构体制。
这就涉及到政治体制改革问题就应当推行司法体制改革积极推行政治体制改革。
当然要进行这方面改革是十分困难但正如贺卫方教授前结语所言“我们且不可‘只拣无火处走’”(作者系清华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