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图书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小学图书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图书室书系国家财产,为切实加强学校图书固定资产的管理,保证书刊等广泛流通和图书资料的完整,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读者在借书时应认真检查所借图书有无缺页、污损现象。若发生有上述情况,可交管理员加盖破损章。

二、本室借阅图书、杂志等资料,必须严加爱护,不得卷折、涂写、答题、污损、撕页或遗失,如有发生按本定规定处理。

三、图书条形码的完好是保证图书正常流通的重要条件。如发现有条形码损坏条形码者,丢失损坏一个条形码罚款2元。

四、图书超期每册每天罚款0.1元。

五、遗失一般图书可按原价的2倍赔款,若遗失珍贵图书或现已无法购买到的书籍,可处以3—5倍罚款

六、成套多卷本图书,如遗失其中一本或以上,则按整套图书现行价的1倍赔偿,剩余书刊留馆使用。

七、如采用撕条形码损坏磁条等恶劣手段偷窃图书,除报请学校给于纪律处分外,可按原书加的5倍赔款。

八、所遗失书刊赔偿后,经过一段时间又找到原书刊时,可将原书刊交回图书馆。原赔偿款收据经图书馆负责人签字认可后交回财务部。由财务部退回赔偿金,超期款另算。

九、污染图书按下列情况处理:

1 、损坏严重,影响图书内容完整及使用、保存。应购原版本书赔偿,无法偿还原书按本制度第五、第六条规定处理。

2、污损损坏图书2,一般图书赔偿三元,精装本图书赔偿装订费五元。

3、污损书刊内容,但不影响阅读和保存,按书刊原价的20%—60%赔偿

十、凡按原版本图书赔偿者,被损图书经注销后可归赔偿者所有;如无法购到原版本图书损坏图书图书馆(室)所有。

十一、读者遗失书刊污损书刊赔偿前暂停图书借阅

十二、如发现借书证代借、转借等情况,除批评教育外,停借图书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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