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_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示例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66《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已省人民政府39次常会议审议通现予公布00年月日起施行。

省长 吕祖善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总则条 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实际制定办法。

二条 省行政区域烟花爆竹生产、营、运输和放适用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三条 烟花爆竹生产、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型焰火放活动依照《条例》规定实行许可证制。

许可任何单位和人不得生产、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型焰火放活动。

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协调、处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重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责做行政区域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等组织应当配合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处烟花爆竹生产和营等活动安全生产违法行。

公安部门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放等活动违法行组织销毁、处置没收烟花爆竹生产营单位弃置废旧烟花爆竹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出入境检验检疫、教育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职责共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其他型焰火放活动主办单位主要责人对单位安全生产责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和监督检。

七条 任何单位和人都有权向有关烟花爆竹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烟花爆竹生产、营、运输和放等活动违法行。

接到举报单位应当对举报事项进行登记、处理并将处理结及回复举报人。

接到举报单位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密。

八条 烟花爆竹生产、营和运输企业以及焰火晚会、其他型焰火放活动放作业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技术培训和安全与法制教育。

村(居)民委员会、学校等组织和单位应当加强明、安全烟花爆竹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络等媒体应当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公益性宣传工作。

烟花爆竹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律发挥我、我管理作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相关工作。

九条 鼓励、支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鼓励、支持科研单位和生产企业开发安全、环保烟花爆竹替代产品。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根据产业发展规划要产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扶持。

生产安全十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条例》规定条件和程序办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能力进行技术改造或者新建、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场所应当依照《条例》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办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

要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月前提出申请。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定;逾期作定视准予延续。

十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从事药物混合等危险工序作业人员必须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原材及其半成品和成品安全管理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

发现丢失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十三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得有下列行()将含有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危险物品烟花爆竹半成品委托其他单位和人再加工;(二)购买烟花爆竹带药半成品进行再加工;(三)将烟花爆竹生产作业流程危险工序以承包、租赁、营等方式分散、移给其他单位和人加工。

十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和省有关规定烟花爆竹生产区域、成品和原材仓库以及放试验场地设置安全保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三 营安全十五条 烟花爆竹批发零售营按照总量控制、保障安全、合理布局原则布设。

烟花爆竹批发营布设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烟花爆竹零售营布设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乡(镇)人民政府见确定。

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应当与加油加气等易易爆危险物品场所保持足够安全距离近距离不得少00米;与车、码头、商品交易市场、学校、幼儿、老年活动室、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安全距离不得少50米。

国对安全距离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十六条 烟花爆竹零售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

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必要安全距离保持通道畅通。

烟花爆竹零售存放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数量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存放场所面积以及安全条件《烟花爆竹营(零售)许可证》上明具体标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烟花爆竹零售营者不得违反《烟花爆竹营(零售)许可证》明烟花爆炸种类和限制存放数量规定存放烟花爆竹

十七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营者应当依照《条例》规定条件和程序办理烟花爆竹许可证烟花爆竹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方可从事烟花爆竹营活动。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申请取得《烟花爆竹营(批发)许可证》有效期年;烟花爆竹零售营者申请取得《烟花爆竹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长不得超年具体期限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要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营者应当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定;逾期作定视准予延续。

禁止出租、出借、让或者假冒、伪造、变造《烟花爆竹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营(零售)许可证》。

十八条 生产或者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企业不得向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任何单位或者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得向取得《烟花爆竹营(零售)许可证营者配送或者销售烟花爆竹

十九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烟花爆竹配送能力;配送车辆应当是封闭厢式货车并标明安全警示标志。

烟花爆竹零售营者销售烟花爆竹应当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统配送。

烟花爆竹零售营者不再营销售烟花爆竹由配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责收回。

二十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营者应当严把烟花爆竹进货质量关并核准地营不得供应和销售非法生产、营以及质量不合格烟花爆竹;不得营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放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营者应当对供应、销售烟花爆竹产品质量责;因供应、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造成他人损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按照国有关标准规定对销售烟花爆竹包装箱粘贴登记标签、烟花爆竹产品粘贴产品标签确保生产和销售产品可有效追溯。

前款规定登记标签和产品标签式样按照国规定执行。

二十二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使用省统烟花爆竹购销合并购销合签订日起30日将购销合副报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报备购销合应当予以备案登记。

二十三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烟花爆竹生产、采购、销售档案如实记录烟花爆竹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保质期和销售、购买单位等容并留存年备。

四 运输和放安全二十四条 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托运人应当依照《条例》规定条件和程序向运达地县(市、区)公安部门申请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规定执行。

禁止出租、出借、让或者假冒、伪造、变造《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二十五条 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承运人应当遵守《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条例》规定按照县(市、区)公安部门指定、路线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

烟花爆竹车厢不得搭其他货物和人员。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飞机、火车、汽车、轨道交通、客轮等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或者托运、邮寄物品夹带烟花爆竹

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地放烟花爆竹()物保护单位;(二)车、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三)易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五)医疗机构、幼儿、学校、敬老院;(六)山林、草原等重防火区;(七)商品交易市场。

除前款规定以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或者限制放烟花爆竹、地和种类、规格。

二十七条 公安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条例》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或者限制放烟花爆竹地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警示标志上明禁止或者限制放地和有关单位和人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人不得破坏、损坏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二十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等组织可以通公约等形式按照办法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约定区域放烟花爆竹种类、规格和放、地并做放安全提醒和防工作。

二十九条 单位和人放烟花爆竹应当向具有合法营格烟花爆竹营者购买并按照产品说明要存放和放。

成年人监护人应当对成年人放烟花爆竹加强监护。

按照国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放人员放烟花爆竹非专业放人员不得放。

三十条 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型焰火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条例》规定条件和程序向相应公安部门申请办理《焰火放许可证》;取得《焰火放许可证》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型焰火放活动。

焰火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和许可放作业方案进行放作业。

监督管理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制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营、运输和放等活动监督检;发现存安全隐患应当责成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监督检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情况面记录并签名存档备。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交流建立合执法工作机制依法处烟花爆竹生产、营、运输、放等活动违法行。

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职责实施烟花爆竹监督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入生产营场所和产品存放场所实施现场检;(二)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和复制有关合、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四)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合安全标准和违法生产、营、存放、运输、放产品。

封、扣押期限不得超30日;情况复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封、扣押期限及作出处理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定被封物品视除封被扣押物品应当立即退还。

三十三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设计、施工、投入生产和使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

三十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依照《条例》规定主选择具有相应质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任何单位和人不得指定安全评价机构。

任何单位和人不得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营者指定供货单位。

三十五条 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活动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质和格独立、公正地开展业活动并对出具真实性、合法性责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审核烟花爆竹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分别对生产营场所和焰火放场所安全条件进行实地勘察对勘察情况作出面记录并法定期限作出定。

三十七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分类专库储存烟花爆竹专人专职责看守不得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储存仓库设计、布局、结构、安全距离、储存数量、储存方式等应当合国和省有关规定仓库四周应当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监督检。

三十八条 对没收烟花爆竹生产营单位弃置废旧烟花爆竹以及超有效期烟花爆竹有关单位和人应当妥善封存及告知公安部门不得行组织销毁、处置。

公安部门应当被告知日起90日组织销毁、处置。

没收和无主烟花爆竹其销毁、处置所费用由级财政担;生产营单位弃置废旧烟花爆竹和超有效期烟花爆竹其销毁、处置所费用由生产营单位担。

六 法律责任三十九条 违反办法规定行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从其规定

四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办法规定有下列行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有责任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二)违法收费或者摊派费用;(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指定安全评价机构或者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营者指定供货单位;(四)发现违法行依法予以处理;(五)依法履行监督检职责;(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

四十条 违反办法十条款、十七条款规定许可生产、营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处万元以上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营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

四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违反办法十二条规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已建立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原材及其半成品和成品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三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违反办法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改正处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将含有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危险物品烟花爆竹半成品委托其他单位和人再加工;(二)购买烟花爆竹带药半成品进行再加工;(三)将烟花爆竹生产作业流程危险工序以承包、租赁、营等方式分散、移给其他单位和人加工。

四十四条 烟花爆竹零售营者违反办法十六条三款规定存放烟花爆竹,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十五条 违反办法十七条三款、二十四条二款规定出租、出借、让《烟花爆竹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营(零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依照各职责分别处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假冒、伪造、变造《烟花爆竹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营(零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依照各职责分别处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收缴假冒、伪造、变造许可证

四十六条 违反办法十八条二款规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取得《烟花爆竹营(零售)许可证营者配送或者销售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七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营者违反办法二十条款规定有下列行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核准地以外营烟花爆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改正处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二)销售营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放烟花爆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改正处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三)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烟花爆竹零售营者供应非法生产、营烟花爆竹责令停止违法行处万元以上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营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吊销《烟花爆竹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零售营者销售非法生产、营烟花爆竹责令停止违法行处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营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吊销《烟花爆竹营(零售)许可证》。

四十八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违反办法二十条款规定按照国有关标准规定对销售烟花爆竹包装箱粘贴登记标签、烟花爆竹产品粘贴产品标签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改正处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九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违反办法二十二条规定使用省统烟花爆竹购销合或者规定将购销合副报备案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改正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五十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违反办法二十三条规定建立烟花爆竹生产、采购、销售档案或者按规定留存备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改正处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五十条 违反办法二十六条规定禁止放烟花爆竹地、放烟花爆竹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放处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办法二十六条二款规定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或者限制放种类、规格烟花爆竹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放可以对人处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十二条 违反办法二十七条二款规定破坏、损坏烟花爆竹放警示标志由公安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可以处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十三条 违反办法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改正处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分类专库储存烟花爆竹;(二)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三)烟花爆竹仓库四周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五十四条 违反办法三十八条款规定对弃置废旧烟花爆竹和超有效期烟花爆竹行组织销毁、处置由公安部门烟花爆竹生产营单位处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十五条 违反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十六条 违反办法规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 附则五十七条 办法00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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