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规制下的中外合作办学

国际法制下中外合作办学

当今的国际法范围也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深入而日益扩大。国际法所涉及的领域已经从最初对维持和平的关注扩展到包括关注现代国际生活的所有利益,教育也成为国际法发展进程中得到关注的一个新的重要领域。《服务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 GATS)的签署,使得教育服务贸易被纳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体系,教育的产业属性和经济功能愈发明显,这对传统意义上的教育公益性形成巨大冲击。中外合作办学作为经济全球化、高等教育国际化催生的必然产物,如何适应GATS的规则约束,如何把握教育公益性原则,一直以来备受关注与争议。   1.GATS对中外合作办学的拓展与规制   我国中外合作办学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颁布以来, 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中外合作办学之所以能如此迅速发展,更为主要的是其办学主体对教育服务贸易利益的追求。   中外合作办学教育服务贸易内属于商业存在的服务提供形式,GATS要求全体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在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等方面兑现承诺,逐步实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   而事实上,在中外合作办学实践过程中,教育公益性营利性的冲突日益加剧。我国政府对中外合作办学公益性原则一贯持肯定态度,且始终强调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   然而,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原则,参照GATS关于服务贸易的定义及规则(第1条第3款),从中可以看出,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教育服务是一种具有商业性质教育,不属于政府职能且不是公益性服务,只属于私人消费而不属于公共消费。因此,我国政府必须将在GATS框架下对教育服务贸易领域做出的承诺转化为国内法,赋予中外合作办学作为教育服务贸易领域,以商业存在的形式存在,而应具有本文由收集整理的营利性的合法效力。   2.中外合作办学公益性营利性的冲突与融合   现实是中方教育合作机构在合作办学中体现出明显的营利性和产业性价值取向,导致政府与高校在合作办学的主要价值取向上出现错位。外国高校进入中国市场从事合作办学的主要价值取向也是在于获取经济价值,看重其营利性和产业性。   近年来,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展的情况看,许多学校在办学过程中都存在着营利行为。营利性教育服务贸易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和程度之后的必然产物,但是其自身仍然在固守和坚持着教育公益性原则,没有因为营利而受到改变。公益性教育客观存在的一种社会属性教育服务并不因为其具有可交易性而改变其公益性。   对教育服务公益性的倡导和坚持, 既有利于教育服务本身的发展,又能够为营利性创造更加优质宽松的外界条件。而教育服务在获取收益回报的同时,能够更有基础和实力来维护教育服务的公益属性。   教育服务贸易符合国际化趋势的现实发展,将以往的以公益为单一属性教育服务转化为以公益与营利为双重属性的存在。   3.中外合作办学公益性的坚守与发展   中外合作办学近十年来发展迅速,成效显著,但也存在办学层次不高、办学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中外合作办学有公办性质的,也有民办性质的。对于公办性质中外合作办学形式,其中不应该存在合理回报问题;对于民办性质中外合作办学,相关合理回报的问题可以遵照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所有中外合作办学的学历教育性质上都是在中国的办学,都应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大框架下进行调整,都应遵循公益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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