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修正与适用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按照“两高”原有的司法解释,此条的罪名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

1999年12月25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第二条对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进行了修改,据此,200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名,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罪名确定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本文拟就该条款的修正及该法条适用的几个问题作些粗浅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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