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政府关于印发《开江县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内村民建房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开江县城市规划区城区村民建房实施办法(暂行)》已县政府常会、县委常委会审议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开江县委办公室开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07年月5日开江县城市规划区城区村民建房实施办法(暂行)条规城市规划区城区村民建房行维护正常土地利用和规划建设秩序保证城市建设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办法。

二条办法所称心城区围主要指城市建设用地0平方公里具体围以《开江县城市总体规划》(03030)版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图划定四至界限准。

三条根据《开江县城市总体规划》(03030)城市规划区城区围划定村民住宅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具体分区详见附图)。

禁建区禁止人新建、改建、扩建区域。

含坡5以上连绵山体、河流水库等水域、地质灾害隐患及其直接影响区、行洪通道、交通廊道、市政设施廊道、危险品仓库防护围、物保护单位保护围、基农田保护区、高压走廊、生态保护红线围、不合土壤环境质量要地块、集式饮用水保护地、储备国有土地围近期建设用地围等。

限建区允许人建房但须限制建设规模区域。

适建区周边除禁建区、适建区以外区域。

适建区适宜人新建、改建、扩建区域。

指不影响城市规划建设人居环境适宜且已初具街道规模或已形成院落村民(居民)聚居区域。

四条城市规划区城区村民住宅鉴定b、级危房依序房屋所村(社区)、乡镇人民政府确认由当事人行排危加固处理。

鼓励适建区外危房户到村(社区)适建区易地新建。

五条禁建区村民住宅确因房屋结构破坏存安全隐患或无法满足居住条件认定级危房不再原改建可选择以下任方式处理()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交县征收办或县国土局实施征收补偿安置补偿办法结合近期邻近类土地性质安置补偿方案执行;(二)迁建至村(社区)适建区

六条限建区村民住宅确因房屋结构破坏存安全隐患或无法满足居住条件认定级危房可选择以下任方式处理()按照城市道路规划退距要原改建;(二)迁建至村(社区)适建区;(三)由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迁建至邻近村民聚居。

七条适建区村民合下列条件批准可新建、改建、扩建。

()因房屋垮塌无居住场所;(二)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确属级危房且无其他住所;(三)受地质影响居住环境严重危及生命安全且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迁建条件且无其他住所;(四)无房产。

八条城市规划区村民户只能拥有处不超规定标准面积宅基地。

对合建房条件建房楼层原则不得超三层或建房规划控制建筑高要;每户建筑用地面积3人以下(含3人)每户60㎡人以上(含人)每户控制90㎡;每户建筑面积3人户≤0㎡人户≤80㎡5人及以上户≤0㎡。

每户人数以户口簿登记农业户口准。

九条城市规划区城区建房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质设计单位设计或采用通用图。

楼层3层及以上或跨6及以上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劳分包企业承担施工。

楼层低3层或跨少6应当选择建筑技能培训、满足技能要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有质建筑施工企业施工。

十条对合人建房条件按以下程序办理()申请人面申请由村委会(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及三分二以上村民或三分二以上村民代表召开人建房征见会并形成会议纪要将会议纪要村委会(社区)进行公示。

(二)申请人持面申请、村(社区)会议纪要、公示结、房屋照片、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和房产证明报所属乡镇规建办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发放并填写《村民建房申请表》。

(三)由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组织所属乡镇规建办、县国土所、派出所对初审合格村民建房申请进行现场会审并《村民建房申请表》对应栏现场签署明确见。

会审合格由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分别办理用地及建设手续。

现场会审容包括房屋具体位置、房屋占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和房屋建筑风格等。

所属乡镇严格按件要审批并对建房审批责。

十条对批准人建房建房前由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属乡镇规建办、国土所派员共到现场放线并签确认;建房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发建房公示牌和对建设程、建设规模实行监管。

县供电、供水等部门房屋放线方可给予办理用电、用水等手续。

十二条村民住宅建成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县住建局、县国土局共实地验收。

验收合格发放验收合格证县国土局依证办理不动产登记证。

十三条对易地迁建建房前由申请人拟建房屋所地集体济组织签订房屋易地迁建协议对易地迁建腾空原宅基地由乡镇人民政府督促复耕。

十四条城市规划区城区禁止县国土局批准进行土地流;禁止批准将土地用预制场、鱼塘、苗圃、农乐、游乐场、养殖场等建设。

对辖区已非法形成预制场、鱼塘、苗圃、农乐、游乐场、养殖场等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国土局、县住建局配合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土地原貌。

拒不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群众愿前提下按照统规划、统设计、统施工要可以对心城区划定适建区和居民集限建区实施市政升级改造。

十六条对不按批准容和施工图施工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制止和纠正并合县国土局和县住建局协处理;对拒不接受、不配合行政执法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七条城市规划区城区建房管理国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按有关规定依法依纪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条办法由县住建局责释。

十九条办法发布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有效期法律、法规、规或上级规性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实施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定从其规定或定。

原《开江县城市规划区城区村民(居民)人建房实施办法》(开委办发〔0〕3)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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