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比较研究

内容提要:由于美术作品美术作品原件不可分离,美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成为著作权领域的特殊问题——美术作品著作权必须面对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我国目前相关著作权理论与实践存在严重误区,由此导致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侵害美术作品著作权人利益的事件频频发生。比较发达国家相关著作权立法例,可为我国美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提供借鉴。

关键词:美术作品/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著作权

一、美术作品美术作品原件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将美术作品界定为:“绘画、书法、雕刻、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该定义既揭示了著作权意义上的美术作品的内涵(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又凸显其审美价值。诚如《中国美术辞典》对于“美术”一词的诠释:“美术又称造型艺术或空间艺术、视觉艺术、静态艺术。它是指用一定的物质材料,占据空间,制作静态可视的平面、浮雕或立体的形象,显示客观存在的具体事物,诱使与视觉发生密切关系的一种艺术。通常指绘画、雕塑以及建筑艺术和实用艺术,在东方还涉及书法和篆刻艺术。”究其实质,美术作品的功能价值正在于它传递给人们的视觉感受,而审美意义则是这一功能价值实现的结果,即视觉感受的结果。因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86年12月的一份文件中认为:传统使用的英文Fine Arts已不能确切地概括美术作品;另一个词组Works of Visual Art(视觉艺术作品)应当引入版权法中。

美术作品的创作具有一次性、不可回复性,作者的灵感、作者的个性于彼时彼地通过作者的笔触一次性地凝结于其画稿之上,由此完成美术作品的创作并形成美术作品的原始载体——美术作品原件。因此,美术作品美术作品原件不可分离。同时,美术作品原件因其承载着作品全部的视觉信息而产生了绝对意义上的特定性,它不能为任何复制品甚或其他相同主题的再创作所替代。缘其如此,著作权人就美术作品享有的利益便不单纯依赖于作品的表达方式(线条、色彩),它还维系于作品原件与视觉感受间的关系。所以,在著作权法领域,美术作品原件美术作品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

二、美术作品著作权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

美术作品美术作品原件属性有别,前者为无形的智力成果,后者为有形的物,基于前者的权利美术作品著作权,基于后者的权利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美术作品著作权主要包括以下精神权利及财产权利:①署名权;②修改权;③保护作品完整权;④复制权:⑤展览权;⑥电影摄制权。而根据物权法原理,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则表现为所有权人于法令限制范围内全面支配美术作品原件权利,即在法律限度内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美术作品原件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由于美术作品著作权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内容有别,所以两者可以并存。

在推崇人格价值观的作者权法系,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原始主体原则上为作者。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原始取得分为三种情形:①作者依其创作的事实行为对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此为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②作者接受委托创作美术作品,该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从约定,无约定时,著作权作者享有;③作者依职务创作美术作品,著作权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至于美术作品著作权的继受取得,则因为著作权具有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双重内容,且著作财产权拥有多项权能,加之著作权转让的地域性,而往往是不完全的或有限制的,所以,在继受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的皈依仍然是作者。当然,发生继承的情形不在此列。

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原始取得一般基于生产。作者在完成美术作品创作的同时即完成了美术作品原件的生产。通常情况下,作者此时既是美术作品著作权人又是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但是,由于美术品市场的存在,美术作品著作权人往往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发生离化,这种离化可以是原始离化也可以是后来离化。原始离化主要因定作美术作品原件而起,由于定作美术作品原件,定作人与作者(承揽人)之间便发生了承揽合同关系,依据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该合同的标的即承揽人的工作成果(美术作品原件)的所有权归定作人。美术作品著作权人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的后来离化则主要缘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让。

美术作品著作权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归于同一主体时,两项权利之间的冲突因未外化而无需寻求法律规制,而一旦美术作品著作权人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发生离化,两者之间的矛盾便呈现出来。一方面,美术作品著作权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均为绝对权、对世权,另一方面,美术作品美术作品原件无法分离。因此,两项权利的分别行使定会相互阻遏。这种不和谐必须依赖良法疏浚。不言而喻,在著作权领域,不可回避的问题是作者美术作品原件享有的利益或者美术作品著作权对于美术作品原件物权的限制。

考察我国著作权法的理论与实践,在美术作品著作权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关系问题上,立法和学理对作品原件所有人利益的保护多有注重,如修改权不得对抗物权说;再如我国《著作权法》第18条关于作品原件展览权归作品原件所有人的规定;又如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3条关于作品原件所有人享有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著作权(除署名权外)的规定,以及该条例第17条关于作品原件所有人行使作者生前未发表作品的发表权的规定。至于作者作品原件享有的利益或者著作权对于物权的限制,学者与立法者却语焉不详。我国美术作品著作权的理论与实践似乎丧失了自己的立场,即保护作者利益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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