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电焊消防安全管理措施(7)

施工现场电焊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七)。

1、 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办理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

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行焊、割。

6、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够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

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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