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思考

【摘要】 2016年7月8日实施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制度上明确了党内“问谁责、谁来问、问什么、怎么问”等问题。

全党上下学习贯彻《条例》,目的在于强力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推动管党治党走向更严,形成“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思想共识和行动自觉。

毕业论文网   【关键词】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贯彻落实   一、实施的基本情况   实施近一年以来,取得了一些成效。

一是各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贯彻《条例精神,并把学习《条例》与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学习《中国共产党党章》、《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等规章制度统筹结合起来,运用辅导讲座、研讨交流、案例剖析等多种形式学习,力求学深学透。

二是各地出台具体措施促进《条例》落地。

如,2017年2月4日重庆市审议通过《重庆市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

在《条例》框架体系基础上,重点对问责情形、问责程序等内容进行了拓展和细化,既规范了问责工作,又为纪检履职提供了制度保障。

对过去容易忽略的国资管理、行政执法、综合监管、惠农扶贫等问题,各地也明确责任,细化措施,以终身问责从根本上解决了官员一走了之的问题。

三是加大执纪问责任力度。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在《条例精神指导下,建章立制,规范问责,确保问责标准“不走样”;强化措施,真抓严管,确保问责执行“不变通”;作风好转,成效显著,确保问责效果“不打折”。

四是结合实践探索性制度建设。

如江苏省日前(2017年4月)出台的《问责条例实施办法 五种情节从重问责》建立实际工作中最为缺失的问责启动程序,详细列举了发现问责事由的五类渠道;具体、明确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必须问责、可以从轻问责和必须从重问责的具体情节。

五是对纪检监察干部加大问责任力度。

将纪检打造成强监督、抓落实、严惩处,敢担当的铁军。

如,2016年成都市纪委收到反映纪检干部??题线索116件查处22人。

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条例实施的重大意义认识不够   《条例》的实施,既是对党员干部履职尽责的有力约束和经常性提醒,也是确保党中央的统一领导和政令畅通;更是强化“监督的再监督问责的再问责”,把专项巡视、监督检查等工作常态化,倒逼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问责、严问责,确保“以担当诠释忠诚”。

但根据中央巡视组反馈的情况看,《条例实施以来一些地方干部还停留在观望状态。

一方面,“四风”问题依然存在,说明一方面违纪违法的顶风作案不收手;另一方面,执纪问责的没有认真履职。

二者的共同点都是对《条例》的严肃性认识不够,对全面从严治党置若罔闻。

(二)对《条例精神把握不准确   一是《条例》明确了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就是履行“两个责任”的有权力的“关键少数”。

这里体现了“权责对等”的思想。

实施条例》的过程中,有权力者没把自己的职责摆进去,手电筒的光――只照着别人,对应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该问责而不问责的,“剑走偏锋”的事时有发生。

二是明确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这条规定的目是既要治理有权力者的不担当、不负责、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不在状态的问题,又要坚持“三个区分”,对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出现的失误和错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等,完善“容错免责”机制,构建“为担当担当”的环境,营造“主动作为、善谋勇为”的干事氛围;但一部分党员干部纠结于“问责”而不敢“撸起袖子”加油干。

三、贯彻落实条例》的对策建议   (一)深入学习《条例》内容,真正领会《条例精神   《条例》内容突出了四个问题。

一是突出主体责任,《条例》的问责对象明确责任主体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前者肩负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后者肩负推进管党治党、抓严抓实的“关键少数”的主体责任

二是突出担当精神,体现权责对等,以担当诠释忠诚,以责任担当约束权力“任性”,形成责任倒逼机制。

三是突出“严肃问责”,既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还要追究领导责任;对于领导而言,更是责任的倒逼和担当精神的落实。

四是突出凝心聚力,实现“步调一致”,确保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不断巩固和加强党的团结统一。

(二)结合实际,细化问责条款   一是根据具体情况,开列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责任清单,把责任落实到每个党员头上,补齐从严治党责任领域的“短板”。

在落实、落细、落小、落常、落长上下功夫,真正把问责条例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知行统一、言行一致。

二是要在勇于担责上下功夫,在不折不扣上看表现,在防微杜渐上做文章。

党员领导干部不仅自己要洁身自好远离腐败,还要监督防止分管部门和下级党员干部出现腐败现象;不仅要在查处腐败上不手软,还要在防止腐败上不松懈。

三是以制度激发党的战斗力。

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要以《条例》的出台为契机,进一步强化反腐的同时,还要反乱作为、不作为和慢作为。

(三)落实、用好《条例》   一是明确问责情形。

条例》规定了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6个方面的问责情形,各党组织要根据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践,结合对典型案例的综合分析,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将《条例》规定的6方面问责情形具体细化为若干个方面。

二是规范问责程序。

为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问责程序包括问责启动、调查、决定、执行、申诉、报告、线索移交、信息共享、结果运用性。

同时,根据中央关于问责工作的要求,将责任分解到党的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工作部门和各级党组织,体现权责一致原则和层层传导压力的鲜明态度。

三是避免问责误区。

条例》第三条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本条体现了问责既唯物又辩证的思想:以事实为依据,以规定为准绳;宽严相济,着眼长远。

避免权责不对等、畸轻畸重、剑走偏锋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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