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处分与刑法的完善

「摘; 要」保卫社会安全的保安处分理论虽适应资产阶级的统治需要产生,并为法西斯国家恶为利用,但其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完善法律制裁体系中的合理成份应为我国刑法所吸收。我国刑法中的保安处分应注意适用对象的多样性,适用机关的双重性,适用条件的危险性适用方法的灵活性。我国保安处分种类的设置则需兼顾改善与教育的适用目的和可能的客观实际效果。

「关键词」刑法保安处分犯罪人,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制裁体系。

保安处分是国家为避免和消除对社会的危险因素、预防犯罪、保卫社会安全而采取的补充或代替刑罚的强制措施的总称。保安处分理论在19世纪产生后迅速发展,并成为许多国家刑法的组成部分。在我国保安处分则一直受到冷遇,到90年代初期才引起学者们的注意,并随着刑法理论的发展而逐渐成为热门话题。那么,我们究竟应如何看待保安处分我国刑法应否给保安处分一席之地?本文拟围绕这一中心,谈谈我们对这一问题的看法。

一。

17、18世纪,伴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逐步确立,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思想也日益活跃,在刑法领域中的突出表现就是刑事古典学派的诞生。这一学派高举反封建大旗,较为系统地阐发了以行为为定罪量刑核心,以体现法律报应的一般预防为刑罚目的的客观主义理论,从而在反对以擅断、专横和等级森严为特征的封建主义刑法制度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到了19世纪末,资本主义世界普遍出现了犯罪率上升,社会形势动荡的状况,其中少年犯罪、常习犯、累犯、精神异常者的犯罪更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与此同时,不重视法的死规定而重视犯罪者实施犯罪的活情况的实证主义刑法学、犯罪学的研究也逐渐展开,人们开始把着眼点从行为转向行为人,并从新的角度揭示了犯罪者生理、心理、精神等方面的特征在犯罪成因和防范对策上的不可忽视的作用。很显然,刑事古典学派在此时已失去了往日的魅力,而针对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施以与危险性相适应的治疗、矫正、改善或保护措施,从而保卫社会保安处分理论则开始受到刑法学者的青睐,并一跃而成为各国刑法刑法理论瞩目的热点。

保安处分的发展史表明,其所以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成为刑法的特定内容,根本原因在于它适应了当时资本主义社会客观的要求。当时,一方面犯罪率激增,原有的惩治方法和制裁体系失灵;另一方面,社会动荡引起群众强烈不满,统治者急需找到有效遏制犯罪、巩固其统治地位的良策。这样,强调以犯罪人的个性为基础,实行个别处遇、改善教育、防卫社会保安处分理论就应运而生,成为统治者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济世良方。

应该说,保安处分理论及制度在资产阶级国家获宠不是偶然的。同样,保安处分话题在我国成为热门也绝非偶然。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领域展开了一系列的深刻变革。在社会的变革过程中,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各种价值观念的剧烈冲突以及外来文化因素的影响等各方面的原因,我国犯罪率也呈上涨趋势,而且,从犯罪的种类、犯罪的范围及实施犯罪的主体看,都呈现出很多不同以往的特点。这种社会现实亦亟需加强对犯罪的研究和控制,以切实遏制犯罪的蔓延。另一方面,刑法理论的飞速发展也使人们对保安处分有了更全面、更充分的认识。人们逐渐感到,保安处分虽然是适应资产阶级的需要产生,并在二战期间为法西斯国家恶为利用,但其自身的科学性是不容否认的,其在有效减少犯罪、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安定方面的确具有优长之处。在司法实践中,我国虽然也存在一些类似保安处分性质的处分形式,但由于法律规定不系统、不明确,从而在认识和适用上都存在颇多问题,以致影响到法律的严肃性。因此,从我国的国情考虑,从保安处分本身的作用考虑以及从我国法律规范的统一性考虑,我国刑法都有必要增设保安处分内容。

首先,增设保安处分有利于更好地实现犯罪预防。犯罪归根结底是社会环境的产物,社会中各种影响和诱发犯罪的因素乃是犯罪产生的基本因素。但是,外因只有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因此,犯罪人的个人因素对犯罪的发生也起着重要作用。对于实现特殊预防来说,考虑犯罪人的个人因素更为重要。保安处分恰是以强调犯罪人的个性特征为特点,是针对行为人自身的特点所采取的特措施。因此,增设保安处分,更利于改造犯罪人,实现特殊预防。

其次,增设保安处分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整个社会的利益。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就刑法而言,把哪些行为规定为犯罪,对各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如何惩罚,应以维护统治秩序为标准。80年代以来,我国犯罪现象呈现出趋重的态势,表现为经济犯罪增多,青少年犯罪增多,累犯、再犯增加,社会危害性增大等诸多特点。很显然,严重存在的犯罪已经威胁到社会的安定和人民的利益,有必要加强对犯罪的打击和预防。这样,从社会的客观要求来说,增设保安处分能够更有效地遏制犯罪蔓延,维护整个社会的利益。

再次,增设保安处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法律制裁体系。目前,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类似保安处分性质的处分形式也存在,如对未达法定责任年龄的违法少年采取的收容教养处分;对吸毒者采取的强制禁戒处分;对卖淫嫖娼者采取的劳动教养处分等等。但是,现有这类处分多集中在行政法规中,且多基于特定情况而设定,缺少统一的指导思想,因而在具体内容上简单、零乱,在体系上也不系统、不完整。这种现状不仅造成了认识上的歧义和适用上的困难,而且直接影响了这些处分形式应有作用的发挥。因此,在刑法增设保安处分,不仅可以协调刑事处分保安处分的关系,消除理论上的认识矛盾和法律适用上的不统一,而且可以通过全面、系统地设定保安处分以完善我国的法律制裁体系。

二。

我们主张在我国刑法增设保安处分,并非要全盘照搬资产阶级国家的保安处分理论与制度,而是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赋予其新的意义。

在资产阶级刑法理论中,关于保安处分的性质与地位,一直存在一元论与二元论之争。一元论从否定刑罚的报应性立场出发,认为刑罚的本质在于预防犯罪,矫正改造犯罪人,使其复归社会刑罚保安处分都是实现社会防卫目的的手段,二者之间并无本质区别,因而刑罚保安处分应该统一起来,而不应并存。二元论则强调,刑罚是对过去的应受社会谴责之犯罪行为的报应,是罚于后;而保安处分则是对具有将来犯罪危险性的人实行的一种处置,是防于前,二者具有本质的差别。因此,保安处分刑罚应该并存,前者对有危险性的人适用,后者对实施犯罪行为的人适用。应该说,一元论突出强调了刑罚保安处分在实现社会防卫方面的目的一致性;二元论则着重表明刑罚保安处分适用上的区别,二者各有所长。但是,一元论容易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二元论则易造成适用上的困难,因而又都各有自己的局限性。应该看到,保安处分刑罚的确有很多不同,从预防角度说,刑罚侧重一般预防,而保安处分则侧重特殊预防;从适用条件上说,刑罚多侧重已然行为,而保安处分多考虑行为者的人身危险性;从适用目的上看,刑罚多体现为报应,而保安处分则主要体现改善、教育。但二者的终极目的是一致的,那就是都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法律秩序。特别是在我国刑罚并非为了单纯的报应和惩罚,教育、改造犯罪人及预防犯罪已经成为刑罚的主要内容,刑罚保安处分具有了更多相通的内容。因此,绝对地将保安处分刑罚分开或等同都是不妥当的。我们认为,我国保安处分不应拘泥于一元论与二元论的限制,而应建立起具有我国特色的保安处分体系。也就是说,我们既要坚持保安处分刑罚的差别,又要同时发挥二者的作用。具体说来,我国保安处分应体现出如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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