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公寓住宿管理规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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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公寓住宿管理规定(三)。

学生公寓住宿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学生公寓住宿管理事关学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为了给住宿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具有学籍的普通高等全日制入住学生公寓住宿学生

第二条 凡取得学院学籍的普通高等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向学院缴纳住宿费后,由学院统一安排入住学生公寓

第三条 学生住宿学生公寓楼宇管理服务中心统一计划、安排、调配。

第四条 学生须按安排的房间入住,未经学生公寓楼宇管理服务中心批准,不得自行调换房间和私自另行租房居住。确因特殊情况暂不在学生公寓住宿或坚持另行租房居住的学生,必须有经本人与家长双方签字的申请(说明租房的原因、房屋详细地址、联系方式、承诺加强人身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和个人应承担的责任)向所在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学生工作处和学生公寓楼宇管理服务中心履行审批手续、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第五条 学生公寓开、关大门时间:每天6:00开门,23:30关门。

第六条 住宿学生严格遵守学院作息时间:早上6:30起床,星期日至星期四晚上11:30熄灯就寝,星期五、星期六及节假日晚上12:00熄灯就寝。

第七条 男生禁入女生公寓、女生禁入男生公寓(工作人员除外)。

第八条 住宿学生严禁带未经学生公寓楼宇管理服务中心批准的人员进入公寓会客、留宿等。

第九条 住宿学生严禁留宿经学生公寓楼宇管理服务中心批准的来访人员并督促来访人员须在晚上11:30以前离开公寓

第十条 住宿学生毕业、休学、退学、出国等原因退宿,必须向学生公寓楼宇管理服务中心点交清楚寝室家具和其它设备,有损坏或丢失的按价赔偿,再办理退宿手续。

按学校规定离校时间离开寝室,延期的按每天10元缴纳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学生退宿后,应带走自己的物品。否则,因清扫、维修、寝室另作它用等原因而造成的损失由其本人负责。

第十二条 住宿学生寒、暑假离校时,收捡、保管好计算机等个人物品。寒、暑假不离校需在学生公寓继续住宿者,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请,经学生公寓楼宇管理服务中心批准后,方可免费留校住宿,但此期间内使用的水、电费全部由住宿者负责。

第十三条 学生公寓学生集体生活的场所,学院对符合《婚姻法》规定已结婚的学生,没有义务安排夫妻寝室

第十四条 学生住宿期间必须遵守公共道德和学院有关学生公寓管理规定,不得从事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各种活动,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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