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法中国家责任的免除事由

国际法国家责任免除事由 论文代写 一、国际法国家责任的概念  在国际法上,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就其国际不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p.143)。所谓国际不法行为,是指国家所做出的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的总称[1](p.143)。关于国家责任,最权威的国际文件是由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编纂的《国家国际不法行为责任条款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早在1949年,国际法委员会就启动了相关的研究与编纂活动,并曾经先后任命5位世界顶级学者担任特别报告员开展相关工作①。经过半个多世纪的不懈努力,《草案》最终于2001年在联合国大会上获得通过。  根据国际习惯法,在特定情况下,实施国际不法行为国家可以被免除国家责任。《草案》对此也予以认可。然而,国际社会对国家责任免除事由存在较大的分歧。  二、以受害国同意为由免除国家责任  受害国同意可以成为免除国家责任的有效理由。所谓同意,是指受害国以有效的方式表示同意加害国实施某项与国际义务不符的特定行为[1](p.152)。《草案》第20条规定:一国以有效方式表示同意另一国实行某项特定行为时,该特定行为的不法性在与该国家的关系上即告解除,但以该行为不逾越该项同意的范围为限。②在国际法上怎样才算构成一项有效的同意呢?这取决于谁有权做出同意以及它怎样做出意思表示才算有效。 开题报告 对于第一个问题,有权做出同意的主体取决于判断国家主观意愿有关的国际法规则,也取决于国际法在某些情况下提及的国内法规则[2](p.164)。例如,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2条,当大使馆发生火灾时,如果得到大使馆馆长的同意,接受国的消防队可以进入大使馆扑灭火灾,而不用承担违背使馆馆舍不得侵犯的国家责任;又如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7条,当国家打算通过条约形式对外表示同意,那么其官吏是否能够拥有全权证书取决于该国的国内法规则(例如宪法或单行法)而不是国际法。  对于第二个问题,需要辨析的问题在于,当国家没有做出明示的意思表示时,国际法庭是否可以依据某些行为推定国家已经做出同意。笔者认为,默示同意是可以的。它在国际法的诸多先例中被反复肯定。正如英国著名国际法学者赫希劳特派特(Hersch Lauterpacht)所总结的那样:国际法的渊源有二本文由毕业论文网收集整理:第一,明示同意,即当各国缔结条约以规定各缔约国的未来国际行为的某些规则时,它们就明示了同意;第二,默示同意,即暗含的同意或以行为表示的同意。[3](p.18)。

思想汇报 三、以正当自卫为由免除国家责任  当遭到外来武力攻击时,国家出于自卫而对其他国家造成损害的,可以免除国家责任。《草案》第21条规定:一国的行为如构成按照《联合国宪章》采取的合法自卫措施,则该行为的不法性即告解除。②对于这个条文,我们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第一,尽管自卫可以免除国家责任,但并不意味着它能够解除所有情况下国家行为的不法性。事实上,国际强行法对自卫行为仍然存在有效限制。例如,国家自卫时依然要履行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和1977年《第一议定书》中有关人道主义的规定。  第二,先发制人的自卫行为是否能够免除国家责任需要视情况而定。如果在特定情况下,一个国家认为自己将遭到攻击并且必须马上采取行为来消除危险,那么这种极端紧急的情况显然不会给其留下时间和手段来征求其他主体的意见,包括联合国安理会。不过,这并不意味着采取自卫国家简单地拥有判断自卫是否合法的单边决定权。其他国家,尤其是受到该行为影响的国家会第一个或最强烈地反对实施所谓自卫。此后,这项争端应当通过和平手段得到解决③。因此,先发制人的自卫不一定能够免除国家责任。  四、以反措施为由免除国家责任 毕业论文 采取反措施国家可以免除法律责任。反措施,亦称报复,是指一国由于另一国所做的损害本国利益的不法行为而采取的、旨在迫使另一国遵守法律的、违反国际法一般规则的强制措施[4](p.23)。《草案》第22条规定:一国不符合其对另一国国际义务的行为,在并且只在该行为构成按照第三部分第二章针对该另一国采取的一项反措施的情况下,其不法性才可解除。②  各国的争议在于:反措施的范围是否可以从双边关系扩展到多边关系?国际法委员会首先肯定:反措施只有在与该国(加害国)的关系上才可有正当理由。针对第三国的行为不符合这一定义,因此不能将其辩解成为反措施。[2](p.169)但它之后又转而提出:如果对第三国也负有义务,但第三国本身并未单独受到违背该义务的国际不法行为的损害,则第三国也可以采取反措施[2](p.169)。事实上,支持反措施多边化的学者不乏其人。例如,英国著名学者詹姆斯克劳福德(James Crawford)认为:反措施不再限于不履行双边义务或受到最直接损害的国家所做的反应。不履行对所有国家适用的义务被视为对国际社会全体成员做出的不法行为,而不是仅仅对直接受到影响的国家犯下的不法行为而已。因此,这种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可遭到集体制裁。④。

简历大全 笔者认为,反措施不宜多边化。正如葡萄牙与德国联合仲裁庭在西斯尼(Cysne)案⑤中所表述的那样:只有针对加害国采取的报复行为才是允许的。诚然,可能发生的情况是,针对加害国采取的合法报复行为可能影响到某一无辜国家的国民,但这将是一种间接和无意的后果,而在实践中,受害国总会努力避免或尽量限制这种后果。⑥倘若将反措施多边化,我们不得不担心它被滥用。举例来讲,A国对B国所实施的国际不法行为违背了A国对国际社会的整体义务,于是B国联合C国对A国实施集体制裁(反措施),但是该制裁行为损害了D国国民的利益。D国要求追究B、C两国的国家责任。对于B国而言,它显然可以将反措施作为免责理由。但是,假如C国也能以反措施为借口而进行抗辩,那么对D国就很不公平,因为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况任何其他国家都可以对D国国民进行损害,却有权借口反措施来逃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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