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作制度:请示报告制度

监理工作制度:请示报告制度

1、监理机构监理过程中,遇到超规范的重大技术问题、质量问题、安全问题、将要影响到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和监理合同正常履行时,项目监理主管应及时向公司总工程师、总经理书面请示汇报。

2、施工现场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后,项目监理主管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建设单位、本监理单位及上级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同时,监理机构应协助施工单位保护现场,避免事态扩大,尽可能减少各种损失。

3、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不履行施工合同,不接受监理机构监督管理,野蛮施工,出现工程质量隐患使建设目标不能实现时,监理机构及时书面形式建设单位、本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拒绝监理机构的安全监督和管理,监理机构及时书面形式建设单位、本监理单位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施工现场发生上述情况时,监理机构及时建设单位、本监理单位及有关上级单位报告,给本监理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害时,由本监理单位根据危害程度,给予责任人罚款、降级或解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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