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可诉性缺陷及其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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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是任何法律运行的必备要素和任何法律纠纷判断的最权威象征,缺乏司法救济的权利必然成虚设。经济权利与经济司法之间原本天然地存在密不可分的联系,但经济法的可诉性缺陷较诸其他实体法的可诉性缺陷尤为突出。 经济之诉与诉权理论不发达, 造成立法上经济法的不可诉现象广泛存在和经济审判功能的严重缺位。其实,经济冲突的特殊性决定了经济法的可诉性已成必然。弥补经济法的可诉性缺陷,显然是传统三大诉讼制度无法胜任的,唯有在诉讼理念上有所超越,方能显示出经济法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中的强大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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