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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本文浅析定金合同的概念及特征,定金合同的适用范围,定金合同的成立、生效与法律效力,签订定金合同应注意的问题以及实践中把握定金合同纠纷的处理规则。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定金合同的大量运用,定金合同形成的法律关系日益广泛,作用越来越突出,但由于定金合同其特殊性和复杂性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定金合同时对相关条款约定不明确等原因,造成近年来因定金合同引起诉讼纠纷案件逐年成增加趋势,而民事诉讼涉及到合同双方切身的利益,如何避免风险和减少定金合同纠纷的发生,是一个需要进一步探讨和规范的问题,本文就“定金合同”作初步探讨。

一、定金合同的概念及特征定金合同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履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一种担保合同

定金合同合同的一种,它具有合同的特征,同时它又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又具有合同共性以外的特征:(一)从属性,作为从合同定金合同从属性质表现为定金合同的有效以主合同之有效为前提,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必然无效,而定金合同无效,主合同并不因此无效

二、实践性,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它是以定金交付为该合同的成立要件

(三)要式性,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担保法》第90条)。

二、定金合同的适用范围定金这种对债的履行担保方式是否采用,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自行约定的。

定金合同适用于哪些种类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章及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定金部分的解释对定金所作专门规定,《合同法》第1151条规定:“当事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民法通则》第89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

该条款中的“法律规定的范围”就是定金的适用范围。

笔者认为根据以上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定金的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定金合同可以广泛应用于多种合同,在买卖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要求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主合同规定设立定金担保合同

三、定金合同成立、生效与法律效力合同法上合同成立的要件:(一)、要有两个以上合同当事人;(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定金合同除需具备一般合同的成立要件外,定金的成立须由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

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1、当事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识表示真实;3、合同内容合法。

定金合同的生效除具备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外还需具备以下特殊要件:(1)定金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为前提。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定金合同不能生效,已交付定金的一方有权要求返还定金;(2)定金合同为实践性合同,以定金交付要件;(3)定金数额应少于合同应给付的款项,其具体数额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定金合同生效后,发生如下法律效力:(1)定金是主合同成立的证据,交付定金的书面证明可以证实主合同的存在。

(2)定金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非使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3)定金合同履行后,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4)当事人履行合同时须承受定金罚则,既交付定金一方违反合同所付定金不予返还,收受定金的一方违反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

四、签订定金合同应注意的问题签订定金合同时为减少纠纷和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的发生,主要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严格审查主合同效力。

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无效

定金合同属于担保合同的一种,《担保法》第5条第一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因此最好在签订定金合同时注意审查主合同是否有效,以保证所签订的定金合同有效。

(二)、定金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

如果订立定金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而是采取的口头形式,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则不能确定定金合同的成立。

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产生,要在交纳定金合同双方应做出特别的书面约定,特别对违反主合同条款或补充合同条款如何处理定金做出约定

签订书面定金合同主要目的是避免定金合同纠纷发生,并且有利于纠纷发生后作为提供区分责任的依据,以有效地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定金数额必须在合同标的额的20%以内约定

合同中对定金的具体数额约定,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定金数额约定应适宜。

约定过高,就有可能使得守约方获得的损害赔偿过分地高于其实际损失额。

约定过低,则起不到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担保法》第二十条规定定金数额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总额的20%。

法律明确规定给付定金数额的上限,在上限以内所确定的具体数额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定金约定数额超过了主合同标的额的20%,则超过部分应视为无效

(四)、应当在合同约定交付定金时间期限。

合同当事人应在定金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交付定金交付定金的期限就是定金合同履行期限,是定金合同的最基本条款,在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时,必须明确、具体。

由于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以交付要件,故定金合同应从定金给付方实际支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约定交付定金的时间期限可以防止因合同定金交付期限约定不明确,拖延交付定金,导致纠纷发生。

(五)、预付款、违约金定金不能混淆。

(1)预付款和定金的区别。

首先,定金合同是要式合同,是一种从合同,而约定预付款的合同为诺成式合同,是主合同的一部分。

其次,定金的主要在于担保合同履行

而预付款的给付构成债务的部分履行

其三,当主合同履行迟延或履行不能时,属于定金给付方违约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当定金收受方违约时,应双倍返还定金

此时,定金发挥着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双重功能,在支付预付款的情况中,无论是给付方违约或者收受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收到预付款的一方均应将预付款退回。

(2)区别违约金定金的关系。

违约金定金的主要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违约金则是对违约的一种补偿手段,主要是弥补或补偿因违约行为而给合同债权人所造成的损失;而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目的是为了确保合同债务的履行合同债权的实现。

二、违约金不具有证明合同存在和先行给付的性质,而定金则具有证明合同存在和先行给付的性质作用。

三、违约金则是在发生违约行为后交付的,而定金是在履行合同交付的。

四、违约金则不具有惩罚性定金既是履行合同担保形式,也是对不履行合同的制裁方式,定金具有惩罚性。

五、违约金则具有补偿性,而定金不具有补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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