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司交叉持股法律制度

摘 要:交叉持股制度本是公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由于我国在相关领域的立法不足,以至于其不能很好地为市场经济服务。

本文通过对该制度的基本介绍来分析其所存在的资本虚增,诱发内部人士控制,造成行业垄断等问题,并且结合我国具体的国情,借鉴国外经验,提出通过加强交叉持股公司的信息披露,限制法人股东的表决权,禁止具有阻碍竞争性质的公司交叉持股等建议来完善我国交叉持股制度

毕业论文网   关键词:交叉持股;信息披露;资本虚增表决权   1 交叉持股制度概述   顾名思义,所谓交叉持股就是公司之间互相持有对方的股份

具体而言,是指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的公司,为了其特殊的目的,而相互持有一定比例股份

交叉持股本是一种由于市场经济自由发展而产生的一种经济现象,随着政府的干预,而渐渐的演变成为了一种经济制度

制度在1990年,国务院在发布的《在治理整顿中深化公司改革强化公司管理的意见》中首次被提出:要积极试行公司间相互参股、持股股份制[1]。

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推进,其适用的领域也愈加开阔。

如何将这一先进的制度运用到我国的市场经济中,是本文着重关注的问题。

由于我国在新中国成立后在长时间处于计划经济时期,对于交叉持股的认识直到上世纪九十年代才由于市场经济的逐渐放开而渐露端倪。

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进程的加快,交叉持股现象也开始在我国日益蔓延,再加上该制度在上世纪末亚洲金融危机中所起到的"重大作用",这使得国内的专家学者对其的研究也日益重视。

然而在我国第一次真正意义上交叉持股的案例出现在1999年,当时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了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彼此成为交叉持股的事件,这也表明了政府对于交叉持股的肯定的态度。

但是此时在我国的理论界和法律界的对该制度研究依然很少,并且缺乏足够的实证,因而在实质性方面的深入研究更是少之又少。

随着本世纪初期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面对和日本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加入经合组织时非常相似的局面,使得我国不得不开放国门,这就使得我国的许多公司企业面临着被强大的外来势力兼并收购的威胁,而面对此种局面,交叉持股就作为一种很好的非关税壁垒应对措施,被抬上了议程。

但是交叉持股并没有如雨后春笋般在我国迅速扩展,其主要的原因是由于我国特殊的经济体制,使得股权分置问题一直长期困扰着我国股市的健康发展,为此,在2005年我国开始进行股份制改革,但是为了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该方案的实施需有一到两年限售期,到了2006年股改工作才初步完成,几乎所有的非流通股全都转化为限售股,并随着时间的推移慢慢具有了流通能力。

为了更好的配合交叉持股制度的实行,2007年,我国又实行了新的会计准则,将公司持有的长期股权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计量方式,也就是说上市公司面临着资产重估的机遇。

他们的期末价值将以公允价值计量,这样上市公司持有的对方公司股份也将被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也就是上市公司持有的流通股也将被直接计入可交易金融资产,到了2010年底,我国股市终于接近于全流通状态,这是一种机遇,更是一种挑战,随着政府各项政策的出台,使得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更加方便,在应对外来势力的威胁时,他们往往能够形成一种以股份为纽带的稳定联盟关系,在遭遇外来势力公开市场收购时,这种联盟关系能够有效的阻止敌意兼并和收购,并且通过交叉持股,还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回避市场风险。

我国,这一制度虽然出现较晚,但是,由于其本身具有的优势以及国家政策方面的支持,特别是股权分置改革和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使得交叉持股制度我国的发展得到了更加肥沃的土壤,其在我国的发展相当的迅速。

但是,囿于我国市场经济的改革与相应立法的进度不协调,该制度引发的虚增资本,内部人士控制、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等问题也是接踵而至,并且对我国的市场经济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公司法》和《证券法》对其也并没有做出任何具体的规定。

2 我国交叉持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产生资本虚增问题,造成股市泡沫   同一资金在交叉持股公司间辗转流通,但是每经一手,形式上各该公司的资本额就有相应的增加[ ]我国最初利所用的就是交叉持股这种财富放大作用,使得国有公司迅速筹集到了满足上市的资本要求,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最原始的目的却发生了质变。

当股市的涨跌幅度加大时,此时上市公司交叉持股无疑对于股市具有助涨止跌的作用,特别是对于那些主业收益不高的上市公司,依靠对外股权投资会使收益大增[3]。

例如雅戈尔、两面针、大众等上市公司,他们的主营业务收益并不高,但是正是抓住了新会计准则的契机,利用交叉持股,使他们公司的账面价值迅速放大,形成巨大的财富效应[4]。

而当其他的公司欲与其进行交易时,就会被其虚假的账面资产所欺骗,从而与其进行超过该公司实际能力范围的交易,这就大大增加了其他公司的投资及偿债风险,极容易损害债权人或投资人的利益。

另外,新会计准则的"公允价值"计量容易造成股市的泡沫,诱发资本市场的经济危机。

在一个成熟的股票市场中,股票内的价值会真实的反应在股票价格上,而在以某种特殊目的而非获取股票红利而进行交叉持股时,就容易导致股市的泡沫。

假设甲、乙公司长期持有对方一定比例股份,而使得双方公司的股票在二级市场上的供给减少,而在现有的对其股票需求量不变的情况下,公司的股票价格就会上升,一方公司股价的上升就使得持有其一定比例股票的另一方公司无形之中虚增了其经营业绩,而当另一方公司的经营业绩增加时,就会利用其剩余的资金继续购买对方的股份,那么对方股份的需求量的增加有进一步促使其以更高的价格发售新股,进而股价就会继续上涨,当这种互动性的上涨模式在证券市场的顺周期效应下,助涨杀跌,从而会造成巨大的股市泡沫,可是一旦进入熊市,相应的就会发生多米诺骨牌效应,那么股市崩盘的景象更是惨烈,最终造成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收益和风险被无限放大的局面。

最典型的例证就是2007年我国的股市所经历了从天堂到地狱般的飙升和暴跌,造成经济的剧烈动荡。

因此,长此以往的恶性循环不仅仅对各个公司的健康发展造成不利影响,而且还容易造成全方面的经济危机。

(二)诱发内部人士控制   一般来讲,公司的支配控制是由股东自治,而作为持有较多股份的往往是法人,因此他们就享有更大的表决权

公司之间进行交叉持股,并且达到一定比例的时候,他们对持有对方股份的目的就不再是为了获取其中的红利股息,他们往往会为了某种特殊的目的而形成共同的默契,将自己持有的对方公司股份表决权默契性的委托给对方公司经营者行使[5],这样一来,在交叉持股的构架下,公司的管理层就间接的对自己的公司享有了一定的表决权

在股权分散且交叉持股比例较高时,有可能会形成管理层的内部控制,他们凭借着其代表公司的优势地位,行使公司表决权,且无须经过任何委托手续,便能够轻松地稳固其经营地位,达到支配公司的目的,从而严重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

(三)诱发行业垄断,限制市场竞争   公司之间通过交叉持股,往往会形成一种集团效应,不可否认这种集团效应一开始会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公司抵御外来势力的兼并和收购,但这却也极易造成行业的垄断。

交叉持股之前,同行业的公司之间原本是良性的相互竞争关系,市场的竞争性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有效的方式,但是一旦原本相互竞争的公司之间进行了一定比例持股,形成稳定的股权结构,此时他们往往会从对手变为朋友,不自觉的就会在利润最大化这个目标的驱使下形成垄断经济组织,从而进行市场价格或者产量的操纵,从而造成市场的垄断。

正如上世纪日本刚刚加入经济和合作发展组织之时,当时日本公司的实力根本抵挡不住外来欧美列强势力的蚕食,但是其又不得不开放本国的市场,因此为了防止被吞并,日本的公司便开始进行大肆的交叉持股,竞争企业之间的纷纷联合,以及上下游厂商之间的联合行动最终造成了一种非关税贸易障碍的封闭排他的市场,形成了对国内市场的垄断。

为此美国还与日本走上了谈判道路,强烈要求日本政府进行规制,最终日本对美国进行了大量的赔款。

(四)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   交叉持股造成两个公司之间的关系更加密切,信息沟通更加及时与频繁,这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可能造成相互成为对方的内部人,使得上市公司的信息扩散更加广泛,而正是这种信息优势,又往往成为诱发内幕交易、人为操纵股价的温床。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管理层往往以交叉持股为通道进行关联交易,而这种关联交易背后往往是利益输送。

其常见方式有以下几种:先将消息透露给相关当事人,由当事人买入母公司的股票,再由子公司来炒作母公司的股价,而子公司炒作股票的资金又是从母公司贷款来的,借此机会将母公司资产转移给其他人员;在母公司大股东被套时,借子公司购买母公司股票,从而使得母公司大股东和内部人士解套。

3 完善我国公司交叉持股法律制度的建议   为了能够更好的运用交叉持股制度我国需要从制度和法律上加紧对其进行规制,在面对交叉持股造成的资本虚增,股市泡沫,内部人士控制,行业垄断等等一系列问题出现时需要我们及时的做出正确的决策。

因此,需要我们通过研究更多的国内外案例,更多的数据统计,借鉴更多的国外成功的经验,并根据我国具体的国情,分析出该制度我国发展所暴露的问题,对症下药。

笔者拟从信息披露,限制或者排除超过比例表决权等方面对我国交叉持股制度的改进和完善提出几点建议。

(一)针对资本虚增问题   针对由交叉持股造成公司资本虚增,以及造成股市泡沫的现象,主要有两种措施。

(1)建立严格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这一点可以学习德国的经验,德国的《股份公司法》第21条规定:一旦一个公司拥有另一个公司超过25%的股份,其即应毫不迟延的以书面方式向对方进行通知,收到通知的公司应当在确认持股事实后立即予以公告。

如果公司没有依照规定及时做出通知和公告的,则负有通知义务的公司所拥有的股份产生的权利,在其不履行通知义务期间不存在。

我国的《公司法》可以借鉴其中的通知和公告规定,同时还可将通知和公告的内容进行更加具体的规定,例如须将持股比例交叉持股公司、剔除交叉持股影响前后的净利润以及其他可能存在的影响一一列出。

另外,为了更好的督促公司遵守此项规定,还可以增加不履行义务将对其进行一定比例罚款的处罚措施。

(2)限制交叉持股比例   通过前文的分析可知,交叉持股比例越高,资本虚增的空间就越大,因而应该尽量减少交叉持股比例,但是如果限制的交叉持股比例过低,就会导致其最初具备的防止敌意收购的作用不能发挥,因次,我们可以根据股权的分散程度来确定交叉持股比例

(二)限制或排除超过比例表决权   在我国现行的一股一票,同股同票的原则下,作为交叉持股的一方往往是持有较大比例股份的法人,因而由其所造成的内部人控制现象极易损害其他个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势必要对其表决权加以限制。

相关的做法,我们可以借鉴日本、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

例如,对因交叉持股持有的超过一定规定比例股份表决权进行限制,甚至是排除,使其不能享有控制公司经营权的权利,从而防止或者减少内部人控制所带来的风险[6]。

(三)禁止阻碍竞争性质的交叉持股   虽然交叉持股可以促进公司间的联合行动,抵制外来势力的吞并,但是建立在此基础上的集团公司很容易造成垄断联合。

我国在2008年实施的《反垄断法》虽然在经营者集中的法律条文规定中涉及到了公司之间持股可能造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但是并未对具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之间交叉持股作出规范,为此我们可以借鉴美国《克莱顿法》对于反垄断的规定:严格禁止具有阻碍竞争性质的公司之间的单向或者互相持股,禁止任何人为减少竞争或者以形成垄断为目的的直接或者间接的持有其他从事商业或者影响商业活动的人的股票或者资本份额。

(四)公司大小决定分级决定、审查   针对交叉持股公司之间内幕交易,我们可以借鉴香港地区的规定,香港的法律将关联公司交易分文三部分,首先,由董事会批准对公司经营活动影响较大的关联交易;其次,对公司经营活动较小的关联交易,豁免批准;再次,有股东大会决定对公司经营活动影响重大的关联方交易

而是否可以作为重大事项,关联方交易的公告和信息披露是否可靠、及时、完整,价格是否公允,这些全都有监管机构审查。

交叉持股制度看似简单,但是,却是一种十分复杂的经济和法律规律,既然存在,那必然有其存在的价值,即使其在历史上造成过巨大的经济危机,但是却不能抹杀它的功绩,它是一把双刃剑。

交叉持股我国才刚刚起步不过二十余年,并且我国刚刚加入世贸组织十多年且正面临着"全流通"改革的浪潮,在这样的机遇和挑战下,政府应该做到运筹帷幄,控制好交叉持股这匹桀骜不驯的骏马,通过认真审视国外交叉持股的历史经验教训,借鉴其中的经验和教训,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从我国的实际状况出发,对交叉持股的发展实时的做出正确的判断,提出适宜的决策,使其能够最大限度的发挥积极的作用,从而使交叉持股制度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突出的贡献。

参考文献:   [1]李克飞.交叉持股研究[J].观察,2011(10).   [2]孙亚楠.中国交叉持股现状及效应分析[J].群言堂,2012(5).   [3]孔洁珉."交叉持股下的非理性繁荣"[J].首席财务官,2007(8).   [4]智宝月,毕颖.公司交叉持股机器法律规制[J].管理世界,2009(9).   [5]吴向能.关于我国上市公司交叉持股的若干问题与对策[J].岭南学刊,2008(1).   [6]王月,吴东青.交叉持股行为对上市公司影响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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