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在“小姐”的立场上想一想

俗话说三教九流各色人等,各行各业都有各种各样的人,有正人君子,必有卑贱小人,有谨小慎微循规蹈矩者,必有胆大妄为无所顾忌的人。警察也不例外。所以要说警察违法犯罪,也没什么特别的地方。至于个别警察成为黑社会的走卒,一些警察成为卖淫的保护伞,也不过是近水楼台先得月靠山吃山而已。  我在福建的时候,曾供职的报纸曾报道了一个发生在当地的案子:某强人一而再再而三地敲诈勒索一发廊小姐及其老板发廊老板及其小姐担心人心不足蛇吞象,忍无可忍报了案。结果自然是可想而知,敲诈勒索者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发廊小姐及其老板也没捞着便宜,罚款的罚款,关门的关门。这还算好的,弄不好把你送个劳教什么的也未必没有可能。  这个案子小而又小,然而具有非常典型的标本价值,它深刻揭示了一个灰色行业的“食物链”:黑吃黑。如果你想按法律程序来那么一下,以为从此可以伸张正义,对不起,等待着你的必然是玉石俱焚!于是,对于“小姐”及其老板们来说,遇到地方豪强,报警是件得不偿失的事情,比较划算的是请另一帮豪强做靠山,以强制强,以恶制恶,勉强还有撑下去的希望。于是,一个黑道的食物链越拉越长。  如果“小姐”们遇到个别不守法度的警察,时不时搔扰她们一下,完事后却分文不付拍拍屁股走人,那心中的屈辱、无奈和厌恶可想而知。而在个别警察那里,也许因为长期的“职业习惯”,也许因为别的原因使他不知不觉戴上了“有色眼镜”,看着男的就像嫖客,看着女的就像娼妓。于是,性侵犯也好,诬人卖淫嫖娼也好,类似的侵权行为就远非绝无仅有!而这一切,大多缘于卖淫嫖娼取证难。除非抓现行,否则要证明人家有卖淫嫖娼行为,很难,于是警察们就普遍实行“口供主义”;而公民个人要证明自己没有卖淫嫖娼,更是蜀道难难于上青天,除非你有完完整整的处女膜!因为这时候你自证清白的“口供”。

人家不承认。也就是说,在相应的问题上,公民只有自证其罪的权利,而基本失去无罪辩护的权利。  于是在很多时候,就出现了这样一种现象:说你嫖你就嫖不嫖也嫖,说你不卖就不卖卖也不卖。  这就是我们在卖淫嫖娼这个难以取证的问题上难以摆脱的两难处境:一方面是卖淫、嫖娼者(特别是前者)的权利极易受侵犯而得不到社会正常公权力的保护,而往往只能退而求其次,求得社会地下的黑道势力的保护;另一方面是警察在打击卖淫嫖娼过程中可能面临着的绝非个别而是具有某种普遍性的侵权、滥权行为。  这种情况下,一些警察成为“保黄”运动的保护伞,正可谓双方一拍即合。反正,只要掌握了一些反侦查的技巧,警察们自信能对付得过去――一如前面所言,“口供主义”成为警察们“扫黄”的致胜法宝,知情的警察就会告诉他的保护对象们:万一怎样,只要死不承认,24小时得放人。  在夹缝中生存,最可怜的是“小姐”。诚如政治学者毛寿龙先生在《性交易困境与公共政策》一文中所言:“禁止性交易,这样的公共政策实际上很难得到执行,反而引起了更多的公共问题:性病流行;偏好合法经营的人会自动退出这一行业非法经营者会进入这一行业,这个行业成为非法经营者云集的行业,成为犯罪分子聚集的场所;因管制而导致这一领域的利润高于其他合法竞争的行业,使得从业人员因高利润而拥有更多的资源来对付执法者,执法难度越来越高,成本越来越大;随着整个产业的高度组织化、黑社会化,性工作者成为弱势群体,不仅受到警察的合法打击,还受到黑社会势力的非法盘剥,其生命越来越脆弱,其基本的权利甚至是生命越来越难以得到保障,往往因黑吃黑而丧命,性交易者的命比纸薄,外表虽然美丽,但往往薄命;由于非法经营,一旦在服务的质量和价格方面发生冲突,不可能通过正规渠道得到解决,只能通过以暴易暴的方式摆平,社会上的暴力犯罪和恶性犯罪因此而急剧上升。”他的文章没有提到因禁而不止导致普通公民的权利极易受到警察权侵害以及警察极易卷入相关领域的违法犯罪的问题,但如上所述,这些问题却是非常致命的基本人权和政府形象问题。   所以,警察充当卖淫保护伞问题、普通公民的权利极易受到警察权侵害的问题,根本的还在于卖淫嫖娼的合法与非法问题。后一个问题不解决,前一个问题也无解。就像不降低关税,走私犯罪永无止境。而对于一个国家和社会来说,前者是基本人权和公权力犯罪问题,后者则仅仅是社会的道德和习俗问题,孰轻孰重,应该不难掂量。最好的办法是:道德的还给道德,法律的还给法律。有人强调中国这样的国家,具有强大的道德传统。我不以为然。中国古代多少艳词绝唱,都是从胭脂柳巷里流传出来的啊!柳永晏殊,诗词曲赋,沾染了多少胭脂香粉的气息!这也是传统,而且是我们一再引以为荣的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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