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行为类型的边缘问题

张明楷容摘要成立合诈骗罪以行合普通诈骗罪构造前提;冒用他人蚂蚁花呗行虽然触犯了合诈骗罪但由被害人属金融机构应认定贷款诈骗罪;对“以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应进行扩释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将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财产作担保将依法被封、扣押、监管财产作担保都属以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欺骗担保人己提供担保再对他人实施(合)诈骗行成立数罪但可以作牵连犯从重罪处罚;对“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应扩释包括不具有履行合想法情形;“以先履行额合或者部分履行合方法”是掩盖行人没有履行合想法欺骗手段而非表明违法性减少要素;“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逃匿”不是完整独立行类型要结合《刑法》条项前规定以及诈骗罪构造加以理和适用;“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兜底规定并非不明确规定也非扩张性规定不要进行限制释。

关键词合诈骗罪 行类型 扩释 限制释图分类9献标识码编67039(00)00038《刑法》条规定了合诈骗罪五种类型“()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额合或者部分履行合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履行合;(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逃匿;(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显然前四种类型只是对欺骗行描述所以上述五种行类型并非独立构成要件类型。

只有将这五种类型分别与“签订履行合程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规定有机结合起才能形成五种构成要件类型。

例如“签订履行合程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便是种类型构成要件依类推。

般认合诈骗罪诈骗罪种特殊形式。

〔 〕刑法规定罪是了保护市场秩序与对方当事人财产。

因济合是市场济活动重要手段利用济合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行使人们对合这种手段丧失信心从而侵犯了市场秩序。

与利用合诈骗他人财物行也侵犯了对方当事人财产。

〔 〕既然合诈骗罪诈骗罪特殊形式那么合诈骗罪就必然完全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完全具备诈骗罪构造只不過合诈骗罪要利用合实施诈骗行因而行必须发生签订履行合程被害人必须是合对方当事人

因合诈骗罪构造是行人签订履行合程实施欺骗行→对方当事人产生认识错误→对方当事人基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行人或三者取得财产→对方当事人遭受财产损失。

〔3 〕笔者基合诈骗罪上述构造就合诈骗罪五种行类型边缘问题展开讨论。

亦即重不说明五种行类型身而是讨论与五种行类型相关争议问题。

、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以虚构单位签订合般表现以根不存单位名义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是指他人冒用他人(包括其他单位)名义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

其既可以是然人以虚构单位与对方签订合也可以是单位冒用其他然人名义与对方签订合。

这种行具有明显欺骗性通常情况下足以说明行人不打算履行合义因而被《刑法》条规定诈骗罪种行类型。

司法实践对这种类型合诈骗罪认定并无困惑。

比较常见且存争议是如何处理冒用他人蚂蚁花呗行。

例如被告人何某趁吴某不备密窃取吴某手机卡使用该卡登陆吴某支付宝账户并擅变更密码。

何某登陆吴某支付宝账户通花呗购买部手机消费6000余元又通花呗众评消费87元。

〔 〕检察机关认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目多次密窃取公民财物构成盗窃罪(种观)。

辩护人认支付宝账户属信用卡被告人从他人支付宝账户获取金行属信用卡诈骗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二种观)。

法院认被告人通花呗获得贷款购买商品行构成合诈骗罪(三种观)理由如下其支付宝用户通花呗获得贷款属签订合;其二被告人吴某许可以吴某名义登陆支付宝账户通操作花呗非法占有阿里巴巴公司金属冒用他人名义签订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合诈骗行;其三支付宝账户不能认定信用卡。

花呗并不以用户支付宝账户有金前提且被告人行亦直接占有吴某支付宝账户金故被告人行不是信用卡诈骗或盗窃行。

〔5 〕对这类案件有学者主张认定诈骗罪(四种观)。

〔6 〕还有观认花呗商是适格额贷款发放主体属金融机构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客观上冒用他人花呗骗取花呗商贷款属贷款诈骗罪(五种观)。

〔7 〕外还有人认如账户所有人已开通花呗则被告人行构成盗窃罪;如账户所有人没有开通花呗而是被告人冒名开通花呗则被告人行构成合诈骗罪(六种观)。

〔8 〕笔者对发表如下看法首先如被告人上述行不要通阿里巴巴公司工作人员而是直接通机器非法占有阿里巴巴公司金按照笔者所主张机器不能被骗观〔9 〕只能认定盗窃罪。

但是如上述行要对阿里巴巴公司工作人员实施欺骗行进而使工作人员基认识错误处分了财产则不成立盗窃罪(以下讨论设定被告人对然人实施了欺骗行)。

其次支付宝账户是淘宝上种支付方式账户支付宝账户虽然可以绑定信用卡但支付宝账户身所使用并不是信用卡卡与密码所以支付宝账户不属信用卡。

蚂蚁花呗质上是额信贷也不可能是信用卡。

所以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不等冒用他人信用卡。

而且即使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结是被害人信用卡上存款减少也不能认定冒用了他人信用卡因行人根没有使用他人信用卡。

据上述被告人何某行不可能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再次支付宝账户所有人开通花呗被告人冒用账户所有人名义开通花呗进行消费花呗商当然受到了欺骗并且陷入了被告人就是支付宝账户所有人认识错误进而基认识错误与被告人签订了合处分了财产。

义上说被告人行已成立合诈骗罪

但是花呗是商支付宝账户所有人提供线消费金融包括授信付款和保理付款。

授信是贷公司向支付宝账户所有人提供仅限日常消费用途融及分期功能。

保理付款是支付宝账户所有人向交易对方购买商品由商融保理购买交易对方对用户应收账款权从而使支付宝账户所有人获得分期清偿。

显然花呗是支付宝账户所有人与授信商、保理商签订使用对方提供金并可分期清偿消费信贷协议。

既然如只要授信商、保理商属金融机构〔0 〕就应当认定贷款诈骗罪

换言从被害对象这要素说贷款诈骗罪是合诈骗罪特殊类型利用合骗取金融机构贷款应当认定贷款诈骗罪

问题是支付宝账户所有人已开通花呗情况下被告人盗用他人支付宝账户冒用他人已开通花呗进行消费花呗商是否存受欺骗情形?上述六种观根据《花呗用户合》6条规定〔 〕认花呗商已考虑到对该已开通花呗支付宝账户操作可能不是真实账户所有人所但其不会也不可能对操作人真实身份进行实质审只要输入正确账户密码即视账户所有人人行故根不存是否被骗问题。

行人冒用他人已开通花呗不再与商签订新合即使被告人确实隐瞒了真相花呗商也按已签订合条款视被告人支付宝账户人也不能认定花呗商被骗因而应当认定盗窃罪。

〔 〕但是上述合6条规定恰说明花呗商仅支付宝账户所有人人使用;而且花呗商正是因担心有人会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才作出了上述规定

外处分财产人是否存民法上错、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与其是否属诈骗犯罪受骗者是两不问题。

花呗商不承担责任不等其没有受骗。

所以难以认花呗商不关心谁使用支付宝账户也难以认被告人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花呗商没有产生认识错误。

外虽然开通花呗是次签订合行但难以否认其每次消费就是次贷款行。

既然每次消费就是次贷款行那么被告人利用他人已开通花呗骗取贷款当然构成贷款诈骗罪

所以笔者倾向认支付宝账户所有人已开通花呗情况下被告人盗用他人支付宝账户冒用他人已开通花呗进行消费仍然成立贷款诈骗罪

欺骗他人使产生认识错误进而处分财产行当然成立诈骗罪

但是如行成立贷款诈骗罪根据《刑法》66条款规定就不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而应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总虽然冒用他人蚂蚁花呗行触犯诈骗罪也属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因而合合詐骗罪成立条件但由被害人属金融机构行人实际上骗取是贷款故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通虚构担保实施合诈骗是合诈骗罪常见类型。

票据是指汇票、支票、票。

产权证明包括不动产产权证明与动产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机动车登记证等。

许多情况下签订履行合不定要担保

行人客观上具有履行合能力主观上具有履行合愿即使以伪造、变造、作废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也不成立合诈骗罪

但是当行人客观上没有履行合能力而对方当事人行人提供担保行人以伪造、变造、作废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则是合诈骗行。

外些行人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主动以伪造、变造、作废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也是合诈骗行。

然而从面含义说以伪造、变造、作废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只是虚假担保或者不真实担保部分表现形式;即使提供真实足额担保也完全可能构成合诈骗罪刑法》条关合诈骗罪其他行类型规定就说明了这。

〔3 〕是产生了以下问题对采用其他虚假担保方式从事合诈骗行应当适用哪项规定?例如市某公司责人甲伙某银行副行长乙通虚构应收账目方式向银行贷款000万元。

借款到期甲无力还款。

乙建议甲到金市场拆借6700万元000万元用归还上笔贷款余下700万元作开出下笔6700万元承兑汇票保证金。

甲遂到B市丙采取伪造业往、重复担保方式骗得丙信任承诺旦银行放贷就会还款丙遂借款6700万元。

甲与丙签协议乙口头作出银行授信期限按规定继续放贷承诺保证旦收到6700万元就会继续给甲续贷。

丙向乙款6700万元银行划走000万元用返还甲上期借款将作开出下笔承兑汇票保证金700万元返还给丙拒绝再借款给甲。

甲无力还款导致丙损失000万元。

〔 〕显然甲、乙对丙构成合诈骗罪共犯其甲对丙采用了重复担保方式且该重复担保行对合诈骗既遂起到了重要作用。

那么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是否属使用虚假证明件作担保呢?《刑法》93条规定了贷款诈骗罪贷款必须签订面合因应当认贷款诈骗罪与合诈骗罪是特别关系。

〔5 〕《刑法》93条规定贷款诈骗罪行类型是“使用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据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就不属使用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对甲行就不能认定合诈骗罪二种类型只能适用兜底规定

但笔者看刑法用语具有相对性〔6 〕法条表述虽然可以佐证另法条规定含义但不能直接根据法条表述确定另相关法条含义。

质言虽然《刑法》93条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不属使用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但《刑法》条仍然可能将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释使用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

或者说93条“使用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是狭义而条“以……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是广义。

担保法》35条款规定“抵押人所担保债权得超出其抵押物价值。

”没有超出抵押物价值前提下可以重复担保但如超出了抵押物价值则味着超出部分并不存抵押物。

例如行人有套房屋价值000万元但已全部抵押给他人。

这种情况下行人倘若再用该房屋作抵押实际上是用不存房屋作抵押因该房屋价值相对合当事人而言实际上等零。

换言当行人用该房屋作抵押与合当事人签订合虽然形式上有套房屋存但房屋价值并非000万元而是零。

既然如就能够认定行人是以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

换言“虚假”并非房屋身物理上是否存虚假而是房屋是否已被抵押虚假是否具有抵押物价值虚假。

基样理由将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财产作担保将依法被封、扣押、监管财产作担保都应当认定以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

存疑问是行人提供了真实有效产权证明但该产权被法律规定不得作担保能否认定以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例如《担保法》37条规定“学校、幼儿、医院等以公益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

倘若某学校将具有产权教育设施作抵押担保骗取他人财物能否认定合诈骗罪二种行类型?笔者倾向肯定回答。

诚然行人提供产权证明身完全是真实但相对抵押担保而言则是无效。

换言由合对方当事人不可能就教育设施行使抵押权该抵押物相对合对方当事人而言实际上没有任何价值。

既然如当然也可以认行人提供了虚假产权证明。

样这里“虚假”并不是指行人对教育设施这不动产产权证明身是虚假而是抵押有效性方面是虚假。

但是如行人提供了真实足额担保却没有履行合真实想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事移担保物导致对方当事人不能行使担保权则不能认定以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

这种合诈骗行如不合前四项其他规定就只能适用兜底规定

实践常见类犯罪是骗取汽车伪造相关证件再利用骗取汽车与伪造相关证件骗取他人现金。

类似这种通欺骗担保人己提供担保(前行)再进行贷款诈骗(行)案件司法机关处理存明显分歧。

有法院认前行成立诈骗罪行不构成犯罪;〔7 〕有法院认前行不构成犯罪行构成贷款诈骗罪;〔8 〕有法院认前行与行成立诈骗犯罪但两行存手段与目牵连关系从重处罚;〔9 〕还有法院认前行与行成立诈骗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0 〕刑法理论上有人认担保人承担民事上连带责任行人构成贷款诈骗罪

〔 〕有人认“这种情形下被害人应当是担保人而非金融机构因应以合诈骗罪论处。

” 〔 〕还有人认行人实施前诈骗行其续行实际上是利用不法状态使犯罪利益得以实现行虽然形式上也合合诈骗罪构成要件但因法律对该事行缺乏适法行期待可能性属事不可罚行故不单独定罪处罚。

〔3 〕例如0年7月初被告人张明、郑学理伙白(化名另案处理)共谋利用虚假身份信息向汽车租赁公司租车然虚构事实用所租汽车质押借款骗取他人现金。

0年7月日由郑学理、白冒用刘某名义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并支付押金0000元租得渝XXX田轿车辆(价值0807元)。

张明随即黑儿(化名)以郑某某名伪造了渝XXX田轿车机动车销售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以及名郑某某、头像白身份证。

0年7月7日郑学理、白利用上述伪造证件及郑某某机动车行驶证冒用郑某某名义出具虚假借条约定借款万元、期3月并以渝XXX田轿车质押给甘某某终实际骗得甘某某现金万元所得赃款被张明等人瓜分。

案发涉案轿车被汽车租赁公司行回。

0年7月张明、丁应全等人共谋利用虚假身份信息向汽车租赁公司租车然虚构事实用所租汽车质押借款骗取他人现金。

0年8月日由丁应全、邹孔木冒用崔某某名义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并预付租金000元租得渝XXX丰田轿车辆(价值5980元)。

张明随即人伪造了渝XXX丰田轿车机动车登记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及车主陈某身份证。

0年8月8日丁应全、曾建兴伙黄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利用上述伪造证件及陈某机动车行驶证冒用陈某名义出具虚假借条约定借款5万元及利息、违约金等容并以渝XXX丰田轿车质押终骗得王某某现金9万元全部赃款被张明等人瓜分。

案发涉案轿车已被汽车租赁公司行回。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明、郑学理、丁应全行构成合诈骗罪诈骗罪应数罪并罚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张明提出其没有诈骗汽车租赁公司财物目只是将租车当作犯罪工具汽车租赁公司可以通G卫星定位系统到己车其行给汽车租赁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其行终目是骗取贷款人现金不构成合诈骗罪只构成诈骗罪罪。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被告人张明、郑学理、丁应全虚构事实、冒用他人名义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履行合程骗取对方车辆;又利用虚假产权证明、以所骗车辆质押等欺骗手段以借款名义骗取他人现金合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其被告人张明涉案金额7787元数额巨;被告人郑学理涉案金额5807元被告人丁应全涉案金额9980元数额较。

〔 〕首先要讨论是張明等被告人前行究竟成立什么犯罪?体可以肯定是前行即利用虚假身份信息向汽车租赁公司租车行构成合诈骗罪

因张明等人行不仅骗取了租赁公司汽车而且侵害了汽车租赁市场秩序。

虽然汽车租赁公司回了汽车但不能据认张明等人行对汽车租赁公司不成立合诈骗罪

换言张明等人合诈骗罪既遂汽车租赁公司才回汽车。

被害人被告人犯罪既遂挽回己损失不影响被告人行成立犯罪既遂。

存争议是张明等人行是成立诈骗罪还是合诈骗罪?笔者看虽然张明等人冒用他人名义与出借人约定了利息、违约金也以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但从合容以及双方当事人主体地位看难以认张明等人行扰乱了市场秩序故不宜认定合诈骗罪而宜认定普通诈骗罪

其次应当说明是不能认张明等人行是不可罚事行。

方面张明等人行侵害了新法益而不是单纯利用不法状态使犯罪利益得以实现行。

另方面不能认张明等人行缺乏适法行期待可能性。

倘若张明等人骗取汽车说明真相出卖给他人则是不可罚事行仅购买者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如张明等人以骗取汽车隐瞒真相将骗得汽车谎称己合法所有汽车而出卖给他人则既侵害了新法益也具有期待可能性因而成立诈骗罪

概言上例张明等人行不可能属不可罚事行。

再次还要说明是如否认行构成诈骗犯罪还存诸多难以说明问题()不能说明素材性。

〔5 〕因行人不仅让他人己提供了担保而且骗取了其他人借款但借款出出借人而非出担保人。

担保人提供担保虽然是行人骗取借款前提条件但与行人骗取借款并不具有性。

()不能说明诈骗犯罪既遂。

行人仅对担保人成立诈骗罪重要理由是出借人可以通行使担保权确保己不受损失。

行人似乎出借人行使担保权才成立对担保诈骗既遂。

其实方面就对担保人而言担保人向行人提供担保行人就已成立诈骗既遂;另方面就对出借人而言行人取得借款就成立(合)诈骗罪既遂。

(3)不能说明出借人不能完全实现担保权或者不能优先受偿情形。

这是因不能实现担保权情形并非罕见而且即使出借人实现了担保权也可能存财产损失。

〔6 〕例如卢有案卢有骗取了5000万元贷款而担保人仅归还了00万元金融机构明显存财产损失。

〔7 〕显然只有肯定行人对出借人也成立(合)诈骗罪才能这问题。

()不能说明共犯现象。

例如甲已通欺骗行使得乙己合诈骗提供担保知情丙与甲共对他人实施合诈骗行。

倘若认甲仅对乙成立诈骗罪就不能说明丙构成合诈骗罪共犯。

〔8 〕要确定是对张明等人行是实行数罪并罚还是以牵连犯从重罪处罚?不管认张明等人前行成立合诈骗罪还是认张明等人前行成立合诈骗罪行成立诈骗罪都面临相或者类似问题。

笔者看对张明等人行实行数罪并罚原并无不当处〔9 〕但由我国刑法分则规定法定刑重又由这类案件越越多即可以认被告人手段行与目行具有通常类型性因以牵连犯从重罪处罚是可以接受。

〔30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额合或者部分履行合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履行合先履行额合或者部分履行合是掩盖行人没有实行履行能力不打算履行合手段所以没有履行能力或者不打算履行合却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履行合才是这类型关键。

反说如行人具有实际履行能力也有履行合打算就不可能成立合诈骗罪

三种行类型表明合诈骗并非必须是“空手套白狼”并非只要行人对方当事人实施了定交易行就不成立合诈骗罪

这是因诈骗罪原多发生交易程如行人具有非法占有目并不履行合所要义即使表面上被害人实施了某种行或者存定交易行也不能据否认合诈骗罪成立。

例如甲公司通伪造产权证明利用合将没有产权住房冒充有产权住房出售给他人即使客观上将房屋交付给他人也不妨碍合诈骗罪成立。

再如将已被全部开采并无矿藏矿山冒充有矿藏矿山(采矿权)出卖给他人或者将低质矿山冒充高质矿山出卖给他人样成立合诈骗罪

从法条表述看三种行类型还有值得研究问题。

例如0年8月梁某伙“伍某”出并纠集任某、赖某、张某等人通短期借款册成立山市飞恒金属材有限公司由任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并责日常管理张某、赖某等人责采购利用先支付额订金、货款、开具空头支票等方法取得供货商信任然将供货商交付货物运走牟利。

至年月期共骗得东莞市共发金属材有限公司等8企业价值人民币80余万元货物。

例如0年9月至月期梁某、任某某等人先支付人民币5万元订金和货款取得东莞市共发金属材有限公司信任先次骗取该公司价值人民币75万余元不锈钢板材拒不支付余款。

再如0年9月至月期梁某、任某等人先支付人民币3万元订金和货款取得江铜铜业(深圳)有限公司信任并向飞恒公司供应货物任某开具张金额共计人民币63089元空头支票骗取价值共计人民币66089元黄铜材。

这是比较型以先履行额合或者部分履行合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履行合情形。

法院认定梁某等人行构成合诈骗罪〔3 〕笔者也赞成法院判。

上述判法院引用了《刑法》条3项与项规定但并没有说明行人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事实上上述行人主观上根没有履行合想法。

是产生了以下问题行人虽然客观上具有实际履行能力但并没有履行合想法以先履行额合或者部分履行合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履行合应当如何处理(如何适用刑法规定)?有学者针对这类型指出“行人有无履行合實际能力是问题关键。

履行合实际能力是指合当事人按照约定定以约定方式、标完成规定民事法律行能力或担保

行人签订济合已具备履行合所要金、物或技术力量属具有履行合能力;不能按照合规定实际履行义但己或他人能够提供足够担保(代履行或赔偿损失)或者履行合不具有履约能力但合履行期限能够筹集到合标物都是具有履行合实际能力。

具有履行合能力情形下不能成立罪。

” 〔3 〕或许可以认这观是以行人具有履行合想法前提。

倘若行人不具有履行合想法则上述结论不定能普遍适用。

换言不具有履行合能力却与他人签订合基上可以肯定行人具有诈骗故与非法占有目。

但是不能据认只要行人具有履行合能力就不具有诈骗故与非法占有目。

质言即使行人客观上具有履行合能力但如没有履行合想法而以先履行额合或者部分履行合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履行合没有理由否认合诈骗罪成立。

因这种情形下行人事实上实施了双重欺骗行是向对方当事人隐瞒了不履行合想法(隐瞒心事实)二是以先履行额合或者部分履行合方法进步掩盖己不履行合想法;对方当事人误以行人履行合进而基这种认识错误处分了己财产因而遭受了财产损失。

既然具有履行合能力但无履行合想法欺骗行也能成立合诈骗罪那么对这种情形是适用《刑法》条3项规定还是适用5项兜底规定呢?倘若要适用3项规定就要对“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进行重新释使包括客观上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与主观上没有实际履行想法两种情形。

或许有人认这是类推释。

其实不然即使从面含义说也可以作出上述释。

日常生活能力更多是指“能胜任某项任主观条件”〔33 〕行人不具有履行合想法当然也就不具备履行合主观条件因而应当认不具有履行合能力。

也许有人认对上述行适用《刑法》条5项兜底规定更合适。

诚然适用兜底规定也尝不可但笔者看法是不管兜底規定是否具有明确性能够通释适用前四项基规定情况下不要适用兜底规定

既然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额合或者部分履行合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履行合成立合诈骗罪那么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也不履行额合与部分履行合而是直接利用合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履行合当然成立合诈骗罪

问题是对这种行是适用《刑法》条3项规定还是适用5项规定?对这问题回答取“以先履行额合或者部分履行合方法”这要素是不是表明违法性构成要件要素?如得出肯定结论对上述行就不能适用条3项规定

笔者看“以先履行额合或者部分履行合方法”是掩盖行人没有履行合想法欺骗手段而非表明违法性减少要素因而属构成要件要素。

既然如上述行便不合3项规定构成要件要素故对上述行只能适用条5项规定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逃匿按照合诈骗罪构造行人签订履行合程使用欺骗手段使对方当事人交付财物行人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对方当事人就遭受到财产损失因而成立合诈骗罪既遂。

所以事逃匿并不是合诈骗罪构成要件行只是表明行人具有诈骗故与非法占有目判断。

所以对这行类型不能仅按照《刑法》条项身规定孤立地理而应结合条他项规定根据合诈骗罪构造进行理和认定。

具体地说只有当行人签订履行合程通欺骗行使对方交付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逃匿才能认定四种类型合诈骗罪

例如05年5月5日被告人郑某偿还人债向被害单位回民区合生创展钢铁销部业理卫某(被害单位实际投、营、管理和收益人)谎称要购买钢材双方约定以支票进行结算不赊欠。

05年5月6日郑某与被害单位业员姚某签订销货清单从被害单位将价值358999元6577吨钢材拉走支付货款其0吨抵账用偿还人债剩余变卖。

05年5月7日郑某明知己蒙古闽泰贸易有限公司账户金不足以蒙古闽泰贸易有限公司名义给被害单位回民区合生创展钢铁销部开具了张金额358999元账支票(票3005XXX885)支票上加盖了蒙古闽泰贸易有限公司财专用及郑某某人签。

05年5月5日银行验印与询支票上加盖印鉴与企业开户预留印鉴不且出票账户余额不足无法正常付款。

郑某手机关机隐匿起。

审判认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目签订履行合程骗取被害单位价值人民币358999元财物收受被害单位货物逃匿数额巨其行构成合诈骗罪

被告人郑某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3 〕所以能够认定郑某行成立合诈骗罪是因郑某没有履行合想法或者没有履行合能力却欺骗他人与其签订合诱使对方当事人交付财物。

郑某事隐匿行不是合诈骗罪构成要件行只是表明其具有诈骗故与非法占有目判断。

反说如行人签订履行合程没有实施任何欺骗行确实打算履行合也具有履行合能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产生了非法将对方当事人给付财产据己有、己不再履行合想法也没有实施任何欺骗行只是单纯逃匿因完全没有实施任何欺骗行完全不合合诈骗罪构造当然不可能成立合诈骗罪充其量只能成立侵占罪。

了使这样行成立诈骗犯罪些人提出了“事故”或者“事非法占有目”等概念。

例如有人针对贷款诈骗罪指出“某些情况下也会发生‘事故情形……是指行人签订合并抱有骗财目而必存履行合营利期望。

签订合取得对方款物由客观情况变化已无法履行合是萌发了侵吞财物故有能力归还而不归还并采取欺诈手段蒙蔽对方以达到占有目。

……事故贷款欺诈行人非法移、隐瞒、侵吞金融机构财产具有非法侵占金融机构财产直接故而且贷款尚归还以前有关贷款抵押物或归还贷款行人财产仍是贷款物质表现形式还属贷款围故行人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犯罪目。

行人事移、隐瞒、侵吞金融机关财产行也是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是诈骗犯罪种种客观表现行。

更何况刑法规定贷款诈骗罪设计了‘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弹性条款其立法目就是要赋予法官定由裁量权以便千变万化贷款诈骗犯罪作斗争。

” 〔35 〕还有学者认如行人取得贷款产生非法占有目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但可按照合诈骗罪论处依据是《刑法》条项“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逃匿”是合诈骗罪表现形式。

〔36 〕但笔者难以赞成这种看法。

如说“事故”“事目”完全是指取得被害人财产产生故与非法占有目那么这种“事故”“事目”概念明显违反了行与责任存原则也不合诈骗罪基构造没有存余地。

行与责任存是责任主义项重要容。

〔37 〕这是因责任是对合构成要件违法行责任或者说是对不法责任。

这就是责任不法关性或者说是责任对违法性从属性。

〔38 〕既然如各种责任要素就必须存不法行而不能存不法行。

责任能力、罪、目、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等都不是就行前与行而言。

例如行人完全可能行合理地以己行是合法由行缺乏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只能宣告无罪。

倘若以行人明知己以前实施行违法由追究其刑事责任明显违反责任主义。

再如行人完全可能行没有责任能力但事具有责任能力。

我们显然不能因其事具有责任能力就追究其刑事责任。

罪是行人对己实施危害行与危害结所持心理态罪必须表现定行;罪只能是行心理态罪有无以及罪形式与容都应以行基准进行判断。

从责任角说行前犯并不等故;行才产生所谓故不可能与先前不法行具有关性。

如以行前或者行心理状态根据认定行人具有刑法上罪必然违反责任主义原则。

例如男了达到与女结婚目向己妻子B提出离婚但B直不离婚男便产生了杀妻念。

但由长没能出认合适杀妻方法所以能着手杀妻。

某星期天男因与女约上山狩猎出发前擦猎枪因疏忽走火子弹射其妻导致其妻死亡。

显然男行并不成立故杀人罪因男行只有失而无故。

再如甲狩猎以前方是野兽便开枪射击。

甲开枪走近看发现己打死不是野兽而是己以前仇人乙。

甲事对乙死亡兴高采烈。

尽管如也不能认定甲成立故杀人罪。

因甲事心理状态不能表明其行希望或者放任乙死亡因而与不法行缺乏关性。

样犯罪目是犯罪人主观上通犯罪行所希望达到结或形成状态;目只能是行目目有无以及目容都应以行基准进行判断。

如以行前或者行心理状态根据认定行人具有刑法所要“目”便导致刑法对目规定丧失了义从而擅取消了法定责任要素。

例如根据《刑法》5条款规定“以牟利或者传播目走私淫秽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

这种目犯成立要行人实施走私淫秽物品行就必须具有牟利或者传播目。

行人只是了己观看等目携带淫秽物品进境但进境产生牟利或者传播目并实施贩卖或者传播等行不可能成立走私淫秽物品罪只能成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罪。

刑法》条项前规定已明要行人“以非法占有目”即只有“以非法占有目签订履行合程”“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逃匿”才成立合诈骗罪;而不是任何“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逃匿”行都成立合诈骗罪

行人对方签订合没有非法占有目并没有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即使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逃匿也不能认定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换言《刑法》条项规定适用仅限行人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前便存诈骗故与非法占有目而且对方所以给付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是由行人诈骗行所致。

所以《刑法》条项规定并不能说明诈骗故与非法占有目可以产生取得财产。

其实“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逃匿”方面表述了合诈骗罪构造环节即行人取得财物另方面推定了行人具有故与非法占有目。

亦即根据行人事举止与态推定行人行存诈骗故与非法占有目不等存“事故”“事目”。

英国法上Lr概念原不包含诈骗与侵占了扩Lr概念英国法官Klg提出行人取得财物将财物据己有、进行处分佐证了行人取得财物就已具有不法图;因行人以不法图取得了占有构成Lr。

这判例理论被称“Lr原则”。

〔39 〕根据这原则只要行人事以所有人居处分事前占有财产就成立Lr。

但是方面这原则并非承认“事故”或“事目”也只是以事行佐证行故与目。

另方面推定是允许反证如有证据表明行人行确实没有非法占有目就不能根据行人事行认定行人行具有非法占有目。

综上所述单纯仅从表述看《刑法》条项规定行类型并不是种完整独立行类型。

其总说要将项规定与项前规定结合起理和适用。

如便可以形成相对完整行类型“签订履行合程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逃匿数额较。

”其“骗取”并无特别限制只要利用了济合并且达到了足以欺骗对方程即可。

例如行人隐瞒己不打算履行合心想法〔0 〕诱使他人签订履行合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逃匿即构成合诈骗罪

其二从构成要件角说要将项规定诈骗罪构造结合起理和适用。

众所周知诈骗罪构造是行人实施欺骗行→对方陷入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人取得或者使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 〕显然诈骗罪对方所以交付财物是因陷入了认识错误;而所以陷入认识错误是因行人实施了欺诈行。

例如甲确实了借用乙汽车而向乙提出借车请乙将汽车借给甲甲还车前产生非法占有目开车前往外地隐匿不可能成立诈骗罪只能成立侵占罪。

反如出诈骗故向B借车“借”到B汽车开车前往外地隐匿则成立诈骗罪

基样理由行人收到对方货物、货款、預付款或者担保财产才产生故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进而逃匿不合诈骗罪构成要件;而合诈骗罪构成要件是成立合诈骗罪前提;既然该行不成立诈骗罪当然也不可能成立合诈骗罪

其三从具体适用上说某些案件要将《刑法》条项规定与其他项规定结合起适用。

例如03年5月日至月0日期被告人高某某偿还他人货款虚构其能河南省正常销电动工具事实并隐瞒其低进货价进行销售真相取得电动工具厂商和供货商信任先骗取被害人张某、潘某、郁某、杜某某、潘某某、施某某等供货商货值人民币659509元电动工具河南郑州、洛阳等地低进货价销售套现。

其高某某先支付部分货款及退还部分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8999元实际骗得货值人民币6955元电动工具。

高某某套现部分用偿还以前拖欠其他供货商货款部分用其人购买黄金首饰等消费。

03年月0日高某某逃离郑州并更换系方式。

公诉机关认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签订履行合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其行触犯了《刑法》条3、项规定应当以合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也引用《刑法》条3、项规定认定高某某行构成合诈骗罪

〔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五种类型是合诈骗罪兜底行类型。

众所周知我国刑法分则存许多兜底规定刑法理论多对兜底规定持批评态。

〔3 〕虽然多数论著主要针对《刑法》5条兜底规定但也有不少学者针对合诈骗罪兜底类型提出了限制释主张。

下面以“骗逃运费案”例展开说明。

国际货代行业主要承接是由海、陆运输线路进行“多式运”集装箱业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并收取报酬。

通常货代公司承接业委托提交国际运运单至铁集装箱公司再由铁集装箱公司汇总运单提交铁路货运心。

铁路货运心作整运作系统核心枢纽会责制票、审核货物抵达港口便由其安排运输。

不仅如铁路系統还主导货物运费定价和调价。

吸引日韩等国外货境国铁路系统通政策倾斜及法规制定相比出口货物集装箱境货物可享受5折到7折优惠。

这样背景下连云港国际货代企业通电脑软件修改、贴纸复印等手段制作虚假国际货物到达海运提货单填写虚假货物运单信息将是国出口货物伪造成境货物进行虚假申报(出口套境)骗逃铁路运费000余万元。

涉事部分企业已被判处合诈骗罪

〔 〕有学者指出“对济犯罪‘兜底条款所涉容必须与刑法明示容具有行性质质性方可进行释仅有法益侵害结质性不能适用。

”“我国刑法并明规定骗逃部分铁路运费行属犯罪其行不属《刑法》条5项规定‘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情形。

‘以其他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他围必须受《刑法》条前四项‘行质性所要‘根没有履行合任何诚与合理基础以及骗取属‘财物基释限制。

” 〔5 〕根据这观“骗逃运费案”行不成立合诈骗罪

笔者难以赞成这观。

首先不可否认是对任何条款兜底规定都必须进行类释。

其类当然不是仅指法益侵害结类还必须是构成要件类而不只是“行质性”。

而所谓构成要件类就是要判断行人行是否合合诈骗罪构造。

“骗逃运费案”行人签订履行合程将是国出口货物伪造成境货物进行虚假申报(欺骗行)铁路货运心相关人员信以真并因让行人少缴铁路运费000余万元行人获得了相应利益被害人遭受了相应损失。

这行完全合合诈骗罪构造。

特别要说明是《刑法》条所规定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债权增加与债减少。

〔6 〕“骗逃铁路运费000余万元”当然属“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其次以《刑法》条前四项规定依据将“根没有履行合任何诚与合理基础”作行质性并不定妥当。

根据这观凡是具有履行合合理基础行都不可能成立合诈骗罪

按照这逻辑只要是有钱人就不可能成立诈骗罪

这是难以被人接受。

笔者也认可以将《刑法》条前四项规定行概括没有履行合诚。

但是要是方面合诈骗罪合是指具体合而不是指抽象合。

行人使用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甲合而具有履行乙合诚(况且“骗逃运费案”也不存另合)不影响就甲合成立合诈骗罪

另方面履行合是指按照合要履行合而不是只要实施了某种行就是履行合。

例如行人对方签订购销合行人收到对方当事人预付款应当提交合格不锈钢板材但行人却提供生锈铁板不能认定履行合。

况且《刑法》条明规定诈骗罪必须发生“签订履行合程”。

这空要显然是针对行人而言也就是说行人签订履行合程”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成立合诈骗罪

既然如就足以说明即使“履行”合程行人也可能成立合诈骗罪

所以将“根没有履行合任何诚与合理基础”作行质性与刑法规定并不吻合。

“骗逃运费案”合容是运送境货物但行人提供则是国出口货物。

所以不能认行人履行了合。

即使退步说兜底规定必须具有“根没有履行合任何诚与合理基础”行质性“骗逃运费案”行人也根没有履行运送境货物任何诚与合理基础。

既然如就不能否认行人行成立合诈骗罪

有学者指出“骗逃运费行虽然采取了欺诈手段但是运输合始终被履行其实质是属履行合欺诈获利不合合诈骗罪兜底条款类释要应当无罪。

” 〔7 〕但是运输合非彼运输合。

履行合欺诈获利与合诈骗罪并不是对立关系。

不能了得出无罪结论就用“欺诈获利”归纳案件事实。

再次我國刑法分则虽然有许多兜底规定但对兜底规定不能概而论。

换言有兜底规定确不具有明确性(如《刑法》5条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非法营行”)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嫌。

有学者认“兜底条款”表述上具有高抽象性与概括性与罪刑法定原则价值选择背道而驰容上不明确性和不可预测性可能导致刑罚权滥用应当废除。

〔8 〕就《刑法》5条项而言这结论或许是合理〔9 〕但认刑法分则任何兜底规定都具有不明确性和不可预测性则并不合事实。

换言有兜底规定相当明确。

就各种诈骗犯罪而言刑法分则原不要列举常见欺骗手段情况下却列举了常见欺骗手段但仅列举常见欺骗手段必然形成处罚漏洞所以形成了兜底规定

这种兜底规定并不缺乏明确性。

以《刑法》条规定例项前有“以非法占有目签订履行合程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规定只要结合项前规定对“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进行理和适用5项兜底规定就没有不明确处。

这是因“骗取”这动词使用加上刑法学对诈骗罪构造释〔50 〕足以合理判断某种行是否构成合诈骗罪

〔5 〕倘若认刑法条5项规定不明确必须进行严格限制释那么《刑法》66条关诈骗罪规定也不明确也必须进行严格限制释。

〔5 〕恐怕不能得出这样结论。

与《刑法》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这规定相比《刑法》条5项规定(结合其项前规定)要明确得多。

〔53 〕反说与《刑法》66条相比作特别法条条完全可以简单地规定如下“以非法占有目签订履行合程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真如则不存兜底规定恐怕没有人会主张因不明确而对该条进行严格限制释。

既然如什么要对现行《刑法》条5项规定进行严格限制释呢?再如《刑法》9条关集诈骗罪规定没有列举常见类型也没有兜底规定;而93条规定贷款诈骗罪列举了常见欺骗手段出现了5项“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兜底规定

尽管如我们不可能认9条规定比93条规定更明确;也不可能认对93条5项规定必须作出严格限制释。

换言《刑法》93条兜底规定其实比《刑法》9条基规定更明确。

所以不区分兜底规定类型概以兜底规定不明确由要对兜底规定进行严格释观并不妥当。

以“我国刑法并明规定骗逃部分铁路运费行属犯罪”由否认“骗逃运费案”构成合诈骗罪显然难以成立。

构成要件具有类型性不可能描述所有诈骗行与诈骗对象。

按照这说法骗逃高速公路费用由刑法没有明规定也不属犯罪。

但这结论难以被人接受。

〔5 〕外还有人对“骗逃运费案”成立合诈骗罪提出了如下反对理由()铁路系统视不货实行区别定价政策对境货物打折扣并没有依据这是骗逃铁路运费发生体制性原因和前置条件。

()普遍进行出口套境市场压力下就算是新成立“干净”国际货代企业若不“合污”也就味着失了生存空。

(3)出口套境行主要责任方并不国际货代企业。

虽然货代企业要货物运单上填写是出口货物还是境货物并对责但铁路方面具有检验权与终发货定权倘若铁路方面严格检出口套境骗取行根不可能成功。

()动用刑罚使得合双方主体都不受益。

〔55 〕显而易见是这只是从犯罪原因方面所作说明也可能对量刑产生定影响但不是对案构成要件合性否定。

兜底规定存不情形《刑法》条兜底条款并不是所谓扩张性规定也不是所谓不明确性或抽象性规定要对条兜底规定进行限制释既缺乏实质理由也缺乏形式根据。

兜底规定释当然要合类释规则但只要是利用济合实施诈骗行合合诈骗罪构造具有诈骗故与非法占有目倘若不合前四项规定就必然合5项兜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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