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振兴工商”研究

1901年1月,清廷在西安发布上谕,宣布决心“刷新政事”。从1903年4月起,清政府以新设商部为契机,以“振兴工商”为目标,在此后数年中陆续采取了一些措施,制定了一些法规,构成它的所谓“新政”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试对清政府的“振兴工商”作一初步探索。一、商部设立辛丑条约签订后,清政府统治下的中国已丧失了独立地位,沦为半殖民地,外国商品以前所未有之势源源流入中国,外商在中国纷纷设厂。清政府在不平等条约的束缚下,已经没有力量从正面来阻遏外来侵略,而且沉重的战争赔款,已使清政府的财政发生严重危机。为此,清廷屡次发布上谕,通饬京内外各大臣就变通政治,各抒所见。在此期间,两江总督刘坤一、两湖总督张之洞于1901年7月会奏建议:“赔款极巨,筹措艰难”应“修农政”,“劝工艺”,“讲求农工商”[1]。次年1月,山西巡抚岑春煊奏请“振兴工商业以保利权”[2]。清廷依据这些建议,在1902年2月谕令“特派大臣,专办商务”,并责成各省督抚认真兴办农工要务,初步确定“振兴工商”的大计。

1901年4月,督办政务处在开办规条中提出:“商务为财政之大端”[3]。1902年7月,江西巡抚李兴锐奏陈:“近日时事多艰,各省均有民穷财尽之患,非广开利源,断难自给”[4];次年12月,清廷亦承认:“时局艰难,财用匮乏”[5]。这些议论无非是对决定“振兴工商”大计的补充,说明“振兴工商”的一大重要动因,是谋求解救财政危机。

鉴于设立商务大臣、成立路矿总局以来,“一无成效”[6],而商务路务矿务的实权又大都落在地方督抚手中,清廷准备通过设立商部以加强控制,并实施对“振兴工商”的领导。于是,内定庆亲王长子、贝子振国将军载振为该部负责人选。特派载振去欧美日本考察商务。1902年10月,载振回国,提出设立商部。1903年4月,清廷命载振等制订商律。当此之际,华侨大资本家张振勋在6月上奏:库款支绌,财力困微,其能凑集巨资,承办一切者,惟赖于商。并提出“农、工、路、矿诸政必须归并商部一部,否则事权不一,亦非商战之利”。1903年9月7日,载振等奉旨议覆,完全同意张振勋的主张。同日,清廷降谕设立商部,把商部在中央行政体制中置于仅次于外务部而列于其他各部之前的地位,任命载振为尚书。26日裁撤路矿总局,将所有路矿事务划归商部办理。

载振时年28岁,素少历练,实际主持商部工作的,则是唐文治、王清穆等人。他们都了解国内外工商业的情况,有的还投资或经办过近代工业,是清政府精心挑选的“谙达时务,熟悉商情”的官员,均带有资产阶级倾向。从商部的成立和这些人员的任命,反映出清政府拉拢、利用民族资产阶级的迹象。

商部内分设四司:(一)保惠司。专司商部局、所、学堂、招商一切保奖事宜;(二)平均司。专司开垦、农务、蚕桑、山利、水利、树艺、畜牧一切生殖之事;(三)通艺司。专司工艺、机器制造、铁路、街道、行轮、设电、开采矿务、聘请矿师、招工诸事;(四)会计司。专司税务、银行、货币、各业赛会、禁令、会审、词讼、考取律师、校正权度量衡以及本部报销经费。另设律学、商报两馆。前者翻译外洋商律各书兼及路矿律、招工律、保险律、报律并各国条约,“参与中国律例”,后者随时报道“招商事宜、集股数目以及各埠土产赢绌、物价贵贱、工艺良苦”,发交各省并中外各埠推销,“藉以鼓舞商情”[7]。

由于商部在地方上没有相应的下属机构,1903年10月,商部奏准在各省设立商务局,作为省级振兴工商的机构,商务局的负责人称为总办,一般由道员级的官员充任。为了进一步完善组织,1904年11月,商部奏定《议派各省商务议员章程》。该章程规定:商务议员各省督抚于候补道府中择其公正廉明、熟悉商务者报请商部委任。其任务为考察农、工、路、矿,鼓励设立公司,提倡推广商会,调解商务诉讼,保护出洋归国华商。商务议员通常由商务局总办兼任,同时接受商部和地方督抚的双重领导,实际上是一种行政官吏。1903年11月,商部奏定《矿政调查局章程》。其中规定:在各省成立矿政调查局,各局的总、协理由商部委任,作为商部矿务议员,担负勘察各省矿产,招徕矿商开采,禁止私挖私卖,限制外人开矿,以及设立化验处、分析室以化验矿石等责。商部通过商务议员矿务议员振兴工商的政策推行到各地区。各地的商会能在很短的时间内设立,全国的矿产普查能在很短时间内完成,大部分应归功于商务议员矿务议员的工作。两江的矿产调查就是由矿务议员陈际唐亲自率领矿师进行的,历时十个月,即勘明矿区38处。在普查中,还查出并处理了不少起把矿产私售外人的案件。商部成立伊始,经费是自筹的,财源不丰,陈用于行政经费外,开厂、筑路都需另筹。因此,各省振兴工商得不到中央的援助。可供自由支配的资金和常年经费的不足,使商部推行振兴工商的政策受到很大制约。商部职掌铁路,而清政府的官办铁路原由当地督抚兼任的铁路大臣管理,商部计划通过向各官办铁路派遣路务议员来实施领导,便引起了商部和铁路大臣之间激烈的铁路领导权之争,迫使商部修改已经奏定的《路务议员章程》。鉴于商部与铁路大臣的矛盾以及商、工两部在职权范围上的交叉不清,在1906年11月的中央官制改革中,清政府路务划分出来,归新设立的邮传部掌管,工部并于商部,改称农工商部,在中央各部序列中,从正数第二位退居倒数第二位。这一序列的变动反映出,清政府对“振兴工商”已从相当重视变为不太重视。在这次改组前后,王清穆被调为直隶按察使,唐文治因母死丁忧,使农工商部失去了实心任事的领导人,大大削弱了它在“振兴工商”上的领导作用。[1]《变法奏议丛钞》,江督刘鄂督张会奏条陈变法第三折附片。[2]光绪二十七年十二月十四日山西巡抚岑春煊奏折,一档藏。[3]《光绪政要》第25册,页10。[4]光绪二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江西巡抚李兴税奏折,一档藏。[5]《光绪政要》第25册,卷39,页10。[6]光绪二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御史徐德沅奏折,一档藏。[7]《大清光绪新法令》第2类,官制1,京官制,页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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