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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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为了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称民法通则》)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得以正确施行,于1988年4 月颁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简称意见》)。《意见》在性质上属于一部对《民法通则》的系统的司法解释,但在其中却存在着若干独立的、能够与《民法通则》中的相应法律规范相并列且配套使用的实体法规范。这类法律规范在已经过去的十年间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经常都在被作为法律依据而使用,从而极大地促成了民事审判的顺利进行。然而,在这类法律规范中,的确有一些存在着明显的瑕疵;通过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来去掉这些瑕疵,无疑将使这些法律规范显得更合理、更科学、更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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