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出租房屋管理约定

社区出租房屋管理的约定

(一)出租房屋本着谁出租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出租应当自觉与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居委会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并填写下列内容。

(1)出租人、承租人姓名或者名称、证件种类和号码、住所地,实际居住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户籍地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外省市人员婚育证明。

(2)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和租赁期限。

(3)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来源证明。

(4)本市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出租人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况进行监督。出租不得向无身份证明的人员出租房屋不得出租房屋的方式为非法生产经营提供条件。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有犯罪嫌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对多人居住出租房屋出租应当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报送居委会

(三)出租不得居住房屋改为经商用途。

(四)出租房屋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

(五)禁止将违法建筑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房屋出租

(六)出租人负责监督承租人租赁不得扰民妨碍街坊四邻正常生活秩序。

9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