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出租房屋管理约定
(一)出租房屋本着谁出租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出租人应当自觉与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居委会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并填写下列内容。
(1)出租人、承租人姓名或者名称、证件种类和号码、住所地,实际居住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户籍地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外省市人员婚育证明。
(4)本市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出租人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况进行监督。出租人不得向无身份证明的人员出租房屋,不得以出租房屋的方式为非法生产经营提供条件。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有犯罪嫌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对多人居住的出租房屋,出租人应当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报送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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