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制度: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方法

工程监理制度——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方法。

1、本规定指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是指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构设备损坏和安全设施失灵造成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事故

2、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质量安全事故处理程序进行,执行1997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广州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规定》。

3、重大质量事故的报告程序按建设部1989年《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进行,敦促承包单位第一时间上报市建委同时,监理公司也要第一时间上报市建委。

4、在事故发生后,监理单位要迅速组织对事件处理,如要求施工单位作出事故报告,组织对事故分析、处理方案的确定与执行。

5、承包单位填报a10A表《事故报告单》,监理、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各一份。

注:(一)、。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

1)死亡三十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

1)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

1)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

2)重伤二十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

4、具备一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

1)死亡二人以下;。

2)重伤三以上,十九人以下;。

3)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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