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死刑文化的多元性与一体化探究

死刑文化是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指由死刑立法、司法、行刑法构成的死刑法律制度及其活动过程形成的关于死刑的认知、死刑礼仪、死刑存废价值观、相关社会理念及伦理基础、有关社会心理特征、民族风习及习惯法等精神产品及精神本身的总和。

广义的死刑文化还包括死刑制度赖以发展或生存的物质经济基础社会政治基础、审决和执行死刑的机构、相关物质设施、设备、场合等。

本文所谓死刑文化,主要指前者,包括死刑制度文化、理论文化、风习文化、观念文化、道德文化等。

一。

中国死刑文化探源  死刑是国家刑罚权的产物。

是经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司法机关判定、行刑机构执行的、全面剥夺受刑人生命的刑罚;有学者谓之为国家对受刑人的“合法谋杀”;还有人称之为“司法杀人”。

然而,毋庸讳言,作为国家主权表征之一的“死刑”,在本质上是有别于一般意义的“死亡”及一般意义的“谋杀”的。

一般意义的死亡,无论是生老病死、事故身亡还是惨遭谋杀,均缺乏作为政治动物与社会动物统一体的“人的特性”。

因为除人之外,地球大气层内其他动物虽然有生有死、有灭有亡,且都可能发生被其他同种不同种动物“谋杀”的现象,但“生老病死”毕竟属于自然现象:“谋杀”虽可谓社会问题――却既可发生于人类、也可发生于人类以外的其他动物。

这样看来,只有“死刑”才既不是神世、也不是人世以外的动物界的制度,就此意义看,法国当代哲人德里达称死刑是“人的特性”确有一定道理。

[1]   然而,死刑制度并非人类社会与生俱来。

就是说,死刑并非与人种生命体同步产生。

既如此,一定意义看,死刑并非人的特性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人类社会的特性。

否则,我们将难以解读前国家时期的人类社会,为何既无国家、无法律、也没有真正意义的“死刑”?尽管当时人类的祖先,为了人种的生存与繁衍,确曾有过吞啖老弱病残的现象。

然而,原始人出于生存本能的食人,本质上与饥肠轱辘的雄狮吞毙幼狮的动物本性无异――实质仍属一般意义的“杀害”,而非国家刑罚权启动的、针对特定受刑人生命的“行刑”。

可见,死刑,也是地球人类“人化”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严格意义看,它与国家、法律、法庭同步产生。

死刑的起源看,最早的死刑固然与社会的物质经济基础有着最直接、最根本的关系;但另一方面,众所周知,“法律乃政治的婢女”,死刑制度的产生,也与当时的神权政治、战争、同态复仇的报应观念有很大关系。

据考证,各国死刑,大凡源自国家主权者代宣、百姓膜拜并信服的“天命神授”。

因而从外在表象看,这种“神授”的生杀予夺权,往往承载于神权与君权合一的人间法律制度之中。

这种“合一”,在信奉基督教或某些伊斯兰教的国家,包括建国前我国西藏等地,往往直接表现为“政教合一”状态,即教皇、教主抑或转世灵童出身的喇嘛,既管理教会,又执掌世俗行政管理权;在中国内地,则是身为“天子”的人君,秉负着神授权力在凡间的世俗行政管理大权。

据传,国外最早关于死刑的记载见诸于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的《汉摩拉比法典》(Hammurabi Code )。

在该法典序言中,汉摩拉比王自称受命于天神安努和苏美尔最高神恩利勒,称自己是“众王的统治者”,并是根据“神的意旨”宣示这一法典的。

该法典全面确认了原始时代的“以眼还眼”的同害复仇原则,对杀人罪处死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据记载,中国早在公元前26世纪的黄帝时代就有被称之为“殛刑”的死刑

相传在黄帝与蚩尤的战争中,蚩尤战败,黄帝就对蚩尤施用了蚩攴刑。

“蚩”指蚩尤,“攴”即处死。

[2] 此后“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3] 其间,每一种“刑”,无不以死刑为其维护统治秩序的基础刑。

由此可见,早期的死刑不仅源自简单的“人命相报”,更是国君镇压外敌战乱、内敌叛乱及其治安暴乱的需要。

如此看来,中国上古时代的死刑制度,具有下述生成特征:一是建立在社会生产力极度低下、生产关系相当混乱且烽火连绵的战乱文化基础之上。

二是死刑的对象既包括内外敌人;也包括自由人之间的杀人犯及其他罪犯。

这里,对战俘、内敌的“处死”,本质上是“国家祭祀”及其社稷稳固的刑罚本旨需要;对杀人犯的处死,则是“一命还一命”、“杀人偿命”的社会伦理“风习”使然。

可见,贫穷荒瘠、战乱频频的“乱世”可谓中国死刑制度赖以产生的社会物质存在基础:“君权神授”的神权政治则是中国死刑制度赖以滋生的政治基础;而同害报应伦理文化观可谓中国死刑制度赖以产生并得以绵延数千年的社会道德基础

基于此,从器物文化制度文化、观念文化三大层面看,罪刑等价的报应观,可谓死刑文化社会伦理心理基础死刑制度死刑理论文化,则是建立在该伦理观念文化基础之上的关于死刑文化的“物与心的结合部分”,它是文化中“最权威的因素,规定着整个文化的性质和方向”。

[4] 中国死刑制度正是基于此类文化层面上的权威性、导向性而日渐形成并系统发展起来的。

而对此制度的严格规定与严正执行的结果,又反过来互动地推促了社会原有的杀人偿命、罪大恶极者理当处死的报应制度及其报应观,朝向更深层次、更广范围和更具正面伦理性质的汇流凝聚与固化。

从而,在“以命偿命”、“以死谢罪”的死刑制度伦理文化的伞状效应下,中国先秦社会“以法治罪”的法家“法治文化”、与儒家的“德治文化”竟然殊途同归地汇聚到了一起,并最终写就了聚焦于上述交汇点的中国关于死刑制度及其附随社会心理的文化谱系。

对此文化谱系,籍用今天仍然盛传于中国百姓之口的、表明中国国民报应观、死刑观的口头禅、成语、绝句等最好阐明。

例如,“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杀父之仇,不共戴天”、“大仇不报,天理不容”、“子不报仇,非子也”、“杀人偿命,天经地义”、“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罪大恶极、死有余辜”、“以死谢罪”、“以命相报”……等等谚语成句,都道明了中国官方颁行的杀人偿命制度中国的群众基础及其社会认同心理。

由此看来,数千年的重罚主义及其绝对报应刑主义的影响,已使“杀人抵命”成为中国民间、官方共同认可的公理所在、公义所在。

据此,长期以来,对杀人犯、包括其他罪大恶极者判处死刑,在中国绝大多数公众心目中可谓公平的等义、正义的化身。

二。

中国死刑文化的传承  然而,如上所述,中国死刑制度不仅产生于一定的社会道德根基之上,而且产生于一定的物质存在及其神权政治基础之上。

这样,人们不免费解:经过数千年的社会形态递进与嬗变,当代中国社会的物质经济条件及其政治基础都已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

既往的刀耕火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已经由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所取代;既往的神权政治、征服性战争及其宗法封建社会也已由当今的理性政治及其平和平等的社会生产关系所取代。

也就是说,除观念上层建筑外,中国死刑制度赖以产生的物质经济基础政治基础均已发生根本质变。

既如此,中国死刑制度或许已经不复存在留置的基础及其价值,那末,中国死刑制度奈何据以保留至今?  究其根由,我们的回答是,首先,上述诸种流传至今的关于死刑的观念上层建筑,正是时至今日的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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