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的独立性与商事审判的独立化分析

摘 要:商事审判商法独立性的直接体现,同时也是其必然选择,对于商法独立性有着十分深远的影响,提供了切实的保障,可以说,商事审判独立化间接促进了商法独立

就尚法独立性本质来看,必须实现商事审判独立化,否则很难实现商法独立,由此,应明晰相关商事审判相关理念,明晰商事审判流程以及自身的特殊性,构建更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充分发挥其原有作用。

本文主要就商法独立性商事审判独立化进行探究,结合实际情况,客观阐述其流程,强化法院司法能动性作用,为商法的完善有着十分深远的影响。

毕业论文网   关键词:商法独立性商事审判独立化;制度设计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个行业呈现良好的发展前景,为了能够更好的规范各个行业发展,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是十分有必要的。

商事立法经过多年的完善和创新,在制度设计上已经取得了较为可观的成效,为实际工作开展提供了更为有效的保障。

商法由于自身特性,在学术界理论研究中对其产生了较大的争议,对商法能否作为独立性的部门展开了激烈的争论,至今未能达成统一的定义。

而在实际工作开展中,商法仍然是被看做为民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并非是一门独立法律体系,种种原因造成在实际工作开展中未能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这同商法自身特性,缺乏独立的责任体系有着十分突出的联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1 商法独立性概述   商法独立性,主要是指商法自身责任体系同其他法律体系存在明显的差别,具有十分突出的独立性和特殊性。

商法独立性本质而言,一般来讲商法独立性揭示了商法自身独立存在于社会经济基础上,发挥着自身独立性的作用,具体表现为商法精神上的独立、价值取向的独立以及商法存在基础的独立

商法自身结构角度来看,商法独立性主要是指商法构成部分独立商法原则独立、对象独立以及制度设计独立等等[1]。

商法制度的完善背景来看,主要是基于国际商业贸易的快速发展,在国内建立了统一的市场形态,商业所制定的贸易规则对于交易活动有序开展,降低成本增加利益具有十分深远的影响。

总的说来,商法生存和发展主要是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背景下,才逐步衍生出来的,如果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未能快速确立,同样的我国商法难以获得创新和发展。

2 商法独立性商事审判独立化之间的关系   (一)商法独立依托于商事审判独立   就两者之间的关系来看,审判行为是一种唤醒法律的积极行为,同时能够更为充分的发挥法律原有的价值导向功能。

可以说,审判活动开展是对纠纷实际情况的逻辑推理,逐渐将法律条款实际应用的过程,由于社会纠纷自身特性,具有较为突出的复杂性,所以间接影响到审判行为的选择方式多样化[2]。

为了能够在针对不同的社会纠纷审判过程中,找到合理的法律内容进行处理,当前世界各国根据审判内容的差异对审判流程进一步做出了划分,具体主要划分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刑事诉讼等等。

就当前我国有些部门法律之所以未能得到学术界以及司法界的认同,主要原因是自身不具有独立的责任体系,缺少保障,所以即使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仍然未能从根本上实现商法独立化

(二)商事审判独立促进商法独立   就当前我国法律体系发展历史来看,主要是从最基本的民法、刑法衍生而来的,实体法的逐步分离特点尤为突出。

此外,法律中原有的情感审判元素逐渐被提出在外,法律愈加严格、公正,不受情感道德元素左右,逐渐形成更加理性的法律法规,以往对救济的解决机制逐渐被更为公正、严格的司法审判所替代。

但司法审判并非是最终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促使社会长治久安,推动经济持续发展[3]。

法律程序并非是一种独立的实体,只是通过外界某种手段来实现目的,这主要是由于法治国家,再完美的实体法律也只是一个空想,因为法律法规内容需要随着社会的进步逐步调整和完善,不可对每一个社会纠纷面面俱到,有针对性的做出解决措施,尤其是当前是社会发展速度较快,人们生活日新月异,社会纠纷愈加复杂,同时也造成了法律体系完善的难度增加。

所以说,法律本身只不过是一条原则性的规定,在针对具体案件审判时候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由法官灵活应对解释。

3 商事审判独立化的设计理念和基本要求   (一)设计理念   商事审判独立化,在实现过程中应遵循效益至上的原则,通过效益的好坏来揭示,而商事立法和商事审判自身所附加的公平价值并非是主要的,只是活动本身的附加值,所以应明晰商事审判的主体效益好坏,将其看作是最为主要的。

对此,商事审判活动开展过程中,对其的衡量标准可以概括为是否能够创造大量社会财富,对于社会经济发展是否具有促进作用[4]。

与此同时,商事审判更加注重权益的保护,相较于其他的法律不难看出,商法中的内容对于动态交易保护力度较高,对于商事主体资格有着明确的规定,构建了更为完善的主体效益原则。

在不断的完善中逐渐加入商事主体社会责任,要求对交易双方的利益做出充分的保障,在司法环节中,强调商事审判效率,更加突显出利益的平衡性原则。

司法审判只是一个交易结算过程,裁决可以看做是将最后的交易结果以一种更为严肃的形式表现,资源配置是否合理,能否实现效益最大化,主要是取决于市场,如果市场决定成本超过审判成本,那么审判程序则由此发生。

(二)基本要求   商事审判独立化基本要求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救济手段更具独立性商事救济制度中涉及内容较广,不仅包括的了商事救济的相关规范和体系,同时明确了商事法律基础。

商事审判本质而言,救济手段更具全面性特点,通过救济活动维护人们的切身利益,为其提供经济保障,实现民事救济的最终目的,基于此,促使原本作用范围进一步扩大;而商事和民事救济活动开展中,主要是为了弥补民事主体失去的利益,这种方式可以看作是同质经济。

(2)法律体系更具独立,在商事审判活动开展商事活动以往的习惯被广泛应用,所以需要法官在商事审判过程中能够更好的依据商事习惯进行审判

(3)适用法律更具独立性,诉法诉讼活动主要是通过司法程序来维护当事人利益,以此来提升司法审判的公信力[5]。

商事审判活动是否能够取得原有效果,对于当事人自身利益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而在商事审判程序环节中,不仅需要强化内部独立,还需要在商事审判活动开展中保持密切的沟通和联系,如果其中一个被判定无效,那么最终的审判结果只能适用在此行为上,对于其他行为无法起到原有作用。

4 结论   综上所述,商事审判独立化商法独立性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可以说没有商事审判独立,就没有商法独立,相应的促进了商法独立

总的说来,商事审判独立只是审判程序的动态调整,只有真正实现商事审判独立化,才能更为合理有效的发挥原有商事审判的作用,创造更大的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吴敏华. 商法独立性商事审判独立化[J]. 法制博览,2016,12(03):256.   [2]曹志勋. 商事审判组织的专业化及其模式[J].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24(01):121—130+175—176.   [3]周晶. 商法思维与商事审判独立性的研究论述[J]. 法制博览,2015,11(24):264.   [4]李芷柚. 商法独立性商事审判独立化分析[J]. 求知导刊,2016,16(43):66.   [5]张舒. 试论商法独立化的进程与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选择[D].吉林大学,2012.   作者简介   邹?B(1991—),女,汉族,辽宁鞍山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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